翻译一下:
解释文: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803
1.“自制猎枪”的定义没问题,但目前规定的自制猎枪规格容易造成炸膛等危险,跟宪法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旨意不符,应该修正,让猎人可以持有更安全的猎枪。
自制猎枪的规格:https://imgur.com/6YlEQ0T
2.狩猎野生动物宰杀食用或是制成日常生活用具,分送给亲朋好友,只要是非营利行为,
都属于传统生活文化保障的范围。不以仪式需求为限。
不过为了顾及生态平衡,公告的保育类还是不能抓。
3.事前申报是合理的管理做法。不过要求二十天/五天前申报,还要“向猎捕所在地乡(
镇、市、区)公所申请核转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准”,当中还要申报猎捕物种
,缺乏合理弹性,应该修法。
简单说就是这个申请的方式太冗长,打个猎还要等到县市主管机关核准太不切实际。说
不定我看今天晚上天气好就想上山了,怎么可能还要等县政府农业局核准。等他核下来
天气整个就不一样了。而且也不可能事先预测上山会打到什么猎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