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今天的释宪结果,真的感到遗憾。本来该是让原住民族习惯法体系与现代国家法体系能
够彼此肯认且并行的里程碑,结果竟然是如此相当的限缩保守/虽然部分是有肯定之处,但
却又相互矛盾
擦干眼泪 布农汉子们还是会按照我们自己的伦理规范与我们的律法,做该做的事情
以下提供司法院相关解释文:
#释字第803号 #原住民狩猎 #司法院 #大法官
就在今天,司法院大法官公布了释字第 803 号解释,本号解释有关原住民从事狩猎活动,
并涉及 #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野生动物保育法 及相关规定是否违宪等问题。
于本号解释,大法官宣示:
“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 20 条第 1 项规定,就除罪范围的设定(仅限于原住民
“自制猎枪”相关行为) 不生违背宪法比例原则的问题;“自制猎枪”一词 没
有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
“枪砲弹药刀械许可及管理办法”第 2 条第 3 款“自制猎枪”的定义规定 未保
障原住民能安全从事合法狩猎活动,于此范围内,违反宪法保障人民生命权、身体权及原住
民从事狩猎活动的文化权利的意旨。有关机关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 2 年内,尽速检讨修
正。
“野生动物保育法”第 21-1 条第 1 项规定所称之“传统文化” 应包含原住民依
其所属部落族群所传承的饮食与生活文化,而以自行猎捕的野生动物供自己、家人或部落亲
友食用,或作为工具器物之非营利性自用情形。
但立法者对此行为予以规范,或授权主管机关订定管制规范时,除有特殊例外,其得猎捕、
宰杀、利用的野生动物,应不包括保育类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育法”第 21-1 条第 2 项前段规定所采取的“事前核准”管制手段
不违反宪法比例原则。
“原住民族基于传统文化及祭仪需要猎捕宰杀利用野生动物管理办法”第 4 条第 3 项
有关“非定期性”猎捕活动的申请期限与程序规定部分、第 4 条第 4 项第 4 款规定申请
书应载明“猎捕动物之种类、数量”部分 皆违反宪法比例原则,应不再适用。
本号解释有:
吕太郎大法官提出 协同意见书
杨惠钦大法官提出 协同意见书
黄虹霞大法官提出 部分协同意见书
许志雄大法官提出 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见书
黄瑞明大法官提出 部分协同部分不同意见书
许宗力大法官提出 部分不同意见书
蔡明诚大法官提出 部分不同意见书
詹森林大法官提出 部分不同意见书
黄昭元大法官提出 部分不同意见书
谢铭洋大法官提出 部分不同意见书
蔡宗珍大法官提出 部分不同意见书
关于本号解释更详细的内容以及 Q&A,阿司晚一点也会再向大家说明!
https://reurl.cc/ZQmDnW
目前看来 民进党还是站在环团立场
吃不到原住民的票 大概是环团票比较多
国民党大概还是可以掌控这一部分
没有什么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