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推文有人提到刑法140条
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或对于其依法执行之职务公然侮辱者,处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对于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但是请注意第一句话,"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本案员警有依法吗?
刑法第140条第1项以“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或对于其“依法执行之职务
公然侮辱”为要件,这两项都是以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没有违法”为前提,因此当员警盘
查程序不合法时,将不符构成要件。
但如果员警有提出公然侮辱告诉,当然可以告当事人,这是告诉乃论,有6个月告诉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