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邱显智:无法律授权,人民无义务配合警察

楼主: JellyKing (Lee DoRa)   2021-04-23 20:23:44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osts/2912944242279282
邱显智 20210423
昨天发生了一件警察盘查人民,因为人民“不配合”而发生冲突,最后将民众以妨害公务
现行犯逮捕移送的案子。
妨害公务相关的部分,因为立法委员不适合介入个案,我也不在现场,不知道究竟发生了
什么事情,因此在案件确定以前,我不会表示意见。
然而,在事件的前半段也就是盘查的部分,中坜分局宣称,盘查是 #骑着机车的巡逻员警
,在 #加强巡逻区域, #发现陌生脸孔 后,依据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第1项第6款 “ #行
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的规定,进行身分查证。
先不论中坜分局的说法,和警察当下讲的理由根本不同(“因为我是警察本来就可以盘查
你”、“你在公众得出入场所”、“你一直看我”、“凭我经验”。)
请看VCR: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9_HgGvkNnY
中坜分局的说法,透漏分局高层显有不清楚警察职权行使法的规定之虞。以下针对这点,
来为各位长官们进行法治教育。
依据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第1项第6款规定:“警察于公共场所或合法进入之场所,得对于
下列各款之人查证其身分:六、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为了避免过于空
泛,同条第2项规定:“前项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处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
事件而有必要者为限。其指定应由警察机关主管长官为之。”
换句话说,警察职权行使法并没有让警察获得“此路是我开”的权利。除了形式上必须是
“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并由“警察机关主管长官”指定之外,更要符合“防止
犯罪,或处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事件而有‘必要’”的要件。
而促成警察职权行使法立法的重要宪法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535号解释 ,更早就明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警察人员执行场所之临检勤务,应限于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
理判断易生危害之处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为之,其中处所为私人居住之空间者,并应
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对人实施之临检则须以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
者为限,且均应遵守比例原则,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如果分局长有指定地点的话,从中坜分局强调“发生及查获多起案件”来看,应该是以“
防止犯罪”为指定地点的理由。然而,所谓的“防止犯罪”,应该要和“地点之指定”间
,有最起码的关联性(例如邻近餐厅或酒店附近的路段,为了防止酒驾,因此设置临检点
),以符合比例原则中适当性的要求。
此外,更不能泛泛指定(不然整个高谭市,都是你的临检站),以谨守必要性的要求。
最后,“#陌生脸孔”除了完全不符合各款要件之外,更可能和前面查获的案件没什么关联
性(又不是前案嫌疑人或被告)。
说真的,这种说法,和当年客委会主委(现任文化部长)李永得,被警察以穿夹脚拖“看
起来像坏人”,而在台北转运站盘查的意义,差不了多少。
容我提醒各位警察长官:在现代法治国家,警察不过是穿上制服的人民。而警察执法,更
应该遵守"policing by consent"的指导原则。如果没有得到法律授权,人民自然没有提供
资料的义务,警察连一分钟都不该浪费人民的时间。
如果不能恪遵法治国的要求和精神,那就不再是服务公民的rule of law(依法而治),而
是将人民视为客体的rule by law(以法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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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同路人又在正常发挥了
作者: whitenoise (钢铁牧师)   2021-04-23 20:28:00
真以为台湾是警察国家
作者: cooldogy1973 (杰克)   2021-04-23 20:42:00
桃园警察国家阿灿不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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