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铭言:
: 嘘 macaron5566: 所以就可以放出来??????放他自由?????? 04/03 19:31
: → macaron5566: 你才拜托勒 只要是台湾人都知道交保=放人了 04/03 19:33
: 推 shun01: 等等,这不算重罪? 04/03 19:35
先要有几个基本观念,交保不等于放人,羁押不等于有罪。
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无法进行后面的讨论。
根据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
羁押之要件为
一、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三、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当
理由认为有逃亡、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没有“有罪”这个条件,请看清楚。
我们先看“重罪”,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2019年修法过后,取消了业务过失致死(五年以下),
把过失致死(两年以下)加重,只要是过失致死,就是五年以下。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76 条
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五年以下不符合重罪,这点回答了shun01板友的问题。
再来是macaron5566板友的问题,为什么可以放出来?
这就是要请你去看羁押要件:
一、逃亡之虞
二、串供灭证之虞
三、重罪
重罪我们已经讨论过了。
串供灭证呢?这案子的证据都在现场,供词该问的也问了,能翻供的地方不会太多。
剩下的就是逃亡之虞了,你要怎么证明“被告会逃亡”?
而回到法学基本常识,在判决出来之前,这个人只是被告,不能说他有罪。
我以为这是中华民国法学常识,但有些人显然仿佛不是中华民国教育出来的?
会有交保=逃亡联想的,通常是那种几十亿几百亿的经济犯,
比方说国民党王又曾、国民党刘松藩这些人
国民党刘松藩,曾任立法院长,非法超贷15亿元案子中被判刑,逃亡洛杉矶。
国民党王又曾,国民党中央委员、总统府国策顾问,力霸掏空案罚款17亿,逃亡美国。
或许macaron5566板友会觉得交保就是无罪就可以逃亡,是看多了国民党这些人吧。
大概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