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范云:陈雪生案申诉决议结果,性骚扰事件成立

楼主: B0858B   2021-03-05 0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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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收到台北市性骚扰委员会寄给我的公文,拆开前,我发现自己还是有些忐忑不安的紧
张,看完公文后,我感觉,我所有因为陈雪生案受到的攻击以及走了繁复程序的郁结心情
,终于得到一些释放:
公文中白纸黑字告诉我,经过调查,台北市政府性骚扰防治委员第八届第七次大会决议,
确认陈雪生对我性骚扰事件成立!
陈雪生(及其律师)和我之间有两个争点:
一)他是否有用肚子顶我的下背近臀处,以及是否构成性骚扰。
二)他对我当场表示性骚扰的指控时的回应“用肚子不会怀孕”,是否构成性骚扰。
这份报告书,对第一个争点,经调查后,认定符合“合理被害人”之客观标准。对第二个
争点,认定该回应“属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
因为相关规定,我不能直接公开调查报告全文细节。但为了厘清对性骚扰常见的误解,我
引用其中一段判定成立的理由:
“吾人不应先假定他人都和自己有一样观感,应该要去尊重他人不同感受。不论是言语、
文字、动作,甚至非言语的各种表示型态,只要具有性意味或者性别歧视意涵,且接受者
感觉不舒服、不欢迎此类言行举止,即属性骚扰行为。盖尊重每个人的感受及身体自主权
,是现代民主制度下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社会价值观。”
此外,陈雪生(及其律师)一再辩称,这是“合理的议事攻防”,这份报告书引用司法院
释字第435号解释,并说明如下:
“当时立法委员间并未发生明显之肢体冲突,被再申诉人与再申诉人之肢体碰触即非情理
之常”
“性骚扰之言行自已不符意见表达之适当情节且侵害他人法益,自非适法享言论免责权之
议事行为”
陈雪生对我的性骚扰,发生在2020年7月14日。因为立法委员不是立法院员工,所以立委
对立委间的性骚扰,不适用“性别工作平等法”,适用的是“性骚扰防治法”,最后如果
性骚扰事件成立,通常是由地方政府对行为人处新台币1至10万元罚锾,仅属于行政罚。
所以我最后决定采取行政申诉与法律诉讼两者同步进行:向立法院所属地台北市政府社会
局提出“性骚扰申诉”,以及就陈雪生不法侵害我人格权之侵权行为提出“民事诉讼”。
作为一位申诉人,我走过向警察局家防官历经近三小时的制作笔录、调查。以及再申诉时
,面对台北市性骚扰委员会的专家,直接陈述、说明。
在法庭的部分(仍在进行中),作为一位告诉人,我还在经历法院数次开庭。经过这些已
经走过,以及还在诉讼中的法庭程序,我很可以理解性骚扰受害者们面对的困境:
1,证据取得之困难:事情发生的当下,很难有现场录影画面。自己或他人也不可能立刻
拿起手机录音录影,因为发生的时间非常快速。
2,发生后若挺身诉求公义,会遭遇到排山倒海的指责与羞辱。例如:陈雪生办公室王主
任要我去“照照镜子”;又或者鸡排妹之前卖飞机杯被拿出来质疑,都卖飞机杯了,还会
有性骚扰吗?
台湾社会不少人,面对性骚扰议题,仿佛还处在前现代社会,先公审被害人,似乎被害人
必须是道德无暇的完美女人,事件的揭发必须无涉任何派系政党商业利害才不会被怀疑别
有动机。但,这在真实社会可能性有多少吗?
这个性骚扰申诉,从我去年8月14日向台北市政府社会局提出以来,历经近7个月,终于获
得台北市政府“性骚扰事件成立”的结果,详细过程如下:
①2020/08社会局移交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调查。
②2020/10警察局调查。
③2020/11警察局调查结果为“性骚扰事件无法认定”。
④2020/11我函请社会局做为性骚扰防治主管机关,应依法及相关函示续行调查。
⑤2020/12社会局回函表示将我的去函视为不服该分局调查结果,提起再申诉。
⑥2020/01社会局调查。
⑦2021/03台北市政府来函确认性骚扰事件成立。
最后,我要感谢和我一起经历调查与法庭诉讼的两位证人:林宜瑾委员、林楚茵委员,以
及两位律师:赖芳玉律师、施雅馨律师。没有她们四位女性的费时、费心、专业、勇敢,
以及体贴,我也不可能走到这里。
民事诉讼仍在进行中,感谢大家对此案的关心,以及对我诉求个案正义的支持,也恳请大
家继续关注!
4.附注、心得、想法︰民主进步党推荐立法委员公开表态:“经历法院数次开庭。经过这
些已经走过,以及还在诉讼中的法庭程序,我很可以理解性骚扰受害者们面对的困境:证
据取得之困难”。范云也感谢一起经历调查与诉讼的两位证人:民主进步党立法委员林宜
瑾、林楚茵,以及两位女律师
作者: slimak (shady)   2021-03-05 01:06:00
猪哥ㄛ
作者: sobiNOva (星星彻夜未眠)   2021-03-05 01:45:00
真不挑
作者: alprazolam (insane)   2021-03-05 06:15:00
什么不挑?范可是万中选一!陈年女儿红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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