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法官卷富商司法案 最高法院院长哽咽道歉

楼主: sciss1 (无)   2021-03-05 00:27:37
查了一下法治时报,在法治时报里,吴灿做过一件好事,应该是大好人耶。
觉得他道歉还被推文酸,很不公平。
复制法治时报来讲一下他做过什么....
(但是按我印象:这种喜欢替被告争人权的法官,又常常是对罪犯判刑太轻,对不起
被害人的恐龙。)
>>
(法治时报2019-08-12台北报导)台湾百姓打官司,遇到法官“可能”不公平,根据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权利,提出声请迥避,几乎是不可能会得到“同意”,法院不同意的理由,千
篇一律制式化的理由与判例,一再引用。
但是,这种荒谬的官官相护之怪现象,最高法院终于有人看不下去了,在“108年台抗字
921号”的裁定中,直接了当地将“二审裁定,不准换法官”的认定,加以推翻“撤销”
,同时在裁定中,命高等法院法官谢梨敏在“107年度选上诉字第1号”案参与审理(被告
张晋婷),应予回避!
这在台湾司法实务上,是非常非常罕见之事。
简直是不可思议的“新裁定”,因此,连法官自己人在上的“法官翻转司法群策会”,也
有小编特别上网加以介绍该裁定。
介绍内容也也提及“法官迥避制度,在台湾司法实务一向受到忽略”,并摘录了一段该裁
定的精彩“说理”内容。
这个惊天裁定的全案案由是:
被告张晋婷原为新北市第一届市议员,103年争取民进党提名连任,因民调初选落败,改
由台联党征召参选,参选期间,被检方查获贿选起诉,并经一审新北地院判刑四年半。
张女上诉二审之后,原来的承审法官是“审判长汪梅芬、陪席黄雅君及受命法官吴丽英”
,但是,到了108/1/1高院职务调整,该案改由“审判长邱同印、陪席黄雅芬及受命法官
谢梨敏”承审。
被告张晋婷一看到“法官换人”,马上觉得根本“难期”会有公平审判,因为,她在一审
的贿选案审理期间,曾经以“证人”身份出庭,欲证明其他贿选被告(吴建民、吕文灿、
林宥腾等人,同一案情但不同案号)并未涉及贿选犯罪。
但吴建民、吕文灿、林宥腾等人的“一审承审法官”谢梨敏,对她的证词完全不予采信,
就“心证”而言,谢法官已在“别人案件”中,将张晋婷认定为是“共犯”。
谢法官虽非张女的“一审法官”,但在同案情的其他被告审判中,张女几已被审理过了,
就“心证”上谢法官已对张女“有了有罪心证”。
张女据此提出迥避声请,二审审判长叶腾瑞、陪席庄明彰、受命陈芃宇依照“传统”的书
类写法,很快“理所当然”的驳回声请,判例援引上,和其他驳回迥避声请之裁定写法,
大同小异。
就是引用上一个世纪初(将近九十年前)的老旧案例“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285 号判例”
,或是上个世纪中叶的判例“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6638号判决意旨”做为依据。
张女不服提起抗告,以往这种抗告之提出,多数也是遇上“外甥提着灯笼─照到舅舅(照
旧)”,很快地被驳回,维持原来的裁定。
因为,二审叶腾瑞、庄明彰、陈芃宇三法官的驳回裁定,在理由之中,也有一一反驳:
第一,于法无不合:谢法官虽曾参与共犯即前案被告吴建民、吕文灿、林宥腾之裁判,惟
上述两案之被告不同,已非同一案件,于法并无不合。
第二,法官不必然会预断:前案判决内容,并无当然拘束本案判决之效力,且前案与本案
究属不同案件,而具体个案间常因诉讼进行之时、空背景互异等诸多因素,卷存所得调查
事证亦诸多不同,致法官亦因此形成不同之心证,本案实体事项之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结
果为何,端视法官于本案诉讼中采证认事职权行使之情形定之,是法官于前案对与本案声
请人有关事实、法律上之判断,于客观上亦不必然对本案形成预断,核无影响声请人受无
罪推定及公平审判保障之问题”。
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张女提出抗告声请三审之后,最高法院刑五庭审判长吴灿、法
官李英勇、朱瑞娟、林恒吉、何信庆(受命)五人合议之后,决定命谢法官迥避该案,其
理由更是经典:
“按人民得请求受公正而独立之法院依正当程序予以审判之权利,乃宪法第16条保障人民
诉讼权之核心内容之一。
而公正独立法院尤系诸于法官执行职务之客观中立与公正,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
条第1 项中段即订明:“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权利义务涉讼须予判定时,应有权受独
立无私之法定管辖法庭公正公开审问。”
诚然,法官不唯有责亦须自我期许应依据法律公正而独立进行审判,然遇法官与案件有利
害关系及其对案件恐存预断成见之情形,虽不代表裁判即是不公正,但单是有利害关系及
预断成见疑虑之外观,便足以腐蚀司法公信力之基础。
因为正义不仅必须被实践,而且必须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践;正义女神如掀开蒙眼
布,即使手持正义的天平,也难令人信赖。
由于裁判为法官之内心活动,其偏见与预断存否,外界难以全盘知悉,故法官不仅有责基
于采证认事结果,本于法律之确信作出公正不偏之裁判,亦须在外观上让当事人或人民相
信其系基于客观中立与公正之立场而为之,始能激发社会大众对司法之信赖。
而为确保人民受公平审判之权利,并维持司法公正不偏之形象,刑事诉讼法设有回避制度
,规范法官之个案退场机制,排除与案件有一定关系之法官于审判之外,期以达成裁判公
平性并维护审级利益。
是回避制度乃是公平审判之基石,为法定法官原则之例外容许,对于保障人民诉讼权影响
重大。”
“所谓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系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观点,对于该承
办法官能否为公平之裁判,均足产生怀疑;且此种怀疑之发生,存有其完全客观之原因,
而非仅出诸当事人自己主观之判断者,始足当之。
是如有客观原因,就各种情形,作个别具体观察,足令一般通常人对法官能否本于客观中
立与公正之立场参与审判,产生合理怀疑,显然不当侵害被告受宪法保障公平审判之权利
者,即构成前开所称执行职务有偏颇疑虑之要件。”。
基于上述理念,最高法院刑五庭合议论断:
1.前案与本案有关抗告人与吴建民、吕文灿、林宥腾共同犯罪之事实“高度重叠”。
2.前案于审理中已以抗告人为证人,调查前揭犯罪事实,并综合全卷证据资料及取舍判断
,对于抗告人就上开餐会系由吕文灿、林宥腾自行举办并支付餐费,其不知情等主张,为
“实质评价、审酌而不采”,从而认定抗告人为共同正犯之事实及理由,论述甚为綦详。
3.前案判决取舍判断之证据资料复经本案之第一审判决大量援引,证据评价亦约略等价齐
观,“难谓”二案就上揭犯罪事实之调查事证有何重大差异。
综上以观,本件客观上已足令一般通常之人,合理怀疑谢梨敏法官就本案与前案相同之上
开事实非无产生预断之可能,难期其保持空白心证参与本案第二审审判,显然严重损及抗
告人之审级利益,参以原审法院法官人数之配置,应不至于因本案受命法官回避而造成审
判上之困难,为免不当侵害抗告人受宪法保障公平审判之权利,增进人民对于司法审判之
信赖,谢梨敏法官自以回避本案第二审审判程序为宜。
※ 引述《q347 (我家隔壁北川景子)》之铭言:
: 标题: [新闻] 法官卷富商司法案 最高法院院长哽咽道歉
: 时间: Thu Mar 4 23:18:03 2021
:
: 法官卷富商司法案 最高法院院长哽咽道歉:士大夫无私交
:
: 〔记者张文川/台北报导〕去年爆发富商翁茂钟结交多位司法官员案,多名法官及检察官
: 涉不当言行,包括多位离退职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法院院长吴灿今天在媒体前哽咽起身鞠
: 躬道歉:“对翁姓富商案对司法造成的伤害,我个人身为院长向外界及司法同仁道歉,我
: 们没有做得好”,并强调“士大夫无私交”,也希望司法院调查时尊重法官。
:
: 吴灿也是去年爆发法官集体风纪案以来,首位公开道歉的司法首长。
:
: 吴灿去年4月1日接任最高法院院长,今向媒体发表上任一年来的改革成果成绩单,尾声突
: 然哽咽对翁茂钟案发表意见,他说,在改革回应民众诉求,本来期待法官回到司法审判本
: 质、提高审判量能之后,能让最高法院得到最起码的尊重,但遗憾地是,去年爆发多位司
: 法官与翁茂钟不当宴饮事件,其中包括数位最高院离退职法官,虽然是非曲直有待有关机
: 关调查厘清,但是不论最后调查结果如何,经过媒体的大幅报导,对司法整体形象已造成
: 无法回复的伤害。
:
: 吴灿哽咽停顿数秒后继续说,事发后很多同仁都仍坚守在审判岗位上,他对此表示敬意,
: 也对本案所惹起的物议,“我个人身为院长,也代表最高法院,向全体司法同仁、外界表
: 示歉意”,“非常地抱歉,我们没有做得很好”,随即起身一鞠躬道歉。
恕删
: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56099
:
: 到底在说三小
:
: 跟富商有往来不行吗??
:
: 我们司法改个改到不能跟富商往来吗??
:
: 难道富商的钱不是钱吗??
:
:
: 真的很让人痛心
:
: 客家人娶了日本人
:
: 现在还要和好
:
: 真的笑死
:
: 赶快分手好吗
:
:
: 干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03.217.116.247 (台湾)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14871088.A.0C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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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momomogar: 蔡皇的司法改革改个屁 03/04 23:45
作者: philxiao (Sting)   2021-03-05 00:52:00
看懂了,这个决定满猛的
作者: Orisinal (http://orisinal.com)   2021-03-05 05:38:00
通常只有法官同僚还相信这种时候法官还能秉公处理然后拿形式上已非同一案件作为借口打掉回避的要求就跟相信陪审团员看了一堆新闻报导还能公正参与陪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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