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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买家绕过代理商,偷鸡摸狗吗?
前几天,赵少康批评卫福部向德国 BNT 购买疫苗,“绕过代理商”的行为非常的
“偷鸡摸狗”。
这个问题,如果抽象来看,会产生一个命题:
越过代理商向原厂购买商品,有没有侵犯代理商的权利?
——
契约相对性
首先,民法上有个原则叫作“契约相对性”,在这个原则之下,契约只会对双方当事人
产生约束力,对契约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讲个最简单的:契约不是我签的,当然不可以拿来要我遵守。
——
经销与代理
在商业模式上,经销商与代理商的差异在于与原厂的合作模式,经销商通常指的是进货
后在一定区域内为原厂销售商品的人,代理商通常指的则是在一定区域内为原厂接洽商
品销售的人。
所谓总代理商、总经销商,则是意味着原厂与他们约定,在特定范围(地区、时间等等
),原厂只能透过总代理商、总经销商来销售商品。
也就是说,经销商与代理商不等于总代理商、总经销商,如果原厂没有提供专属授权,
未来原厂仍然可以委托其他人经销或代理商品。因此能不能争取到专属授权,就看双方
怎么谈了。
——
拿别人的契约说我偷鸡摸狗?
由此可知,本题的症结点在于买方能否绕过具有总代理、总经销权的代理商、经销商而
直接向原厂买东西?
回到这个问题,所以基于契约相对性原则,原厂跟代理商间的总代理契约与买方根本无
关,总代理契约是约束原厂在授权范围内必须透过代理商贩售产品,然这不能约束买家
只能向总代理商下单。
当买方绕开总代理而直接向原厂购买疫苗,原厂经过评估认为利润大于违约风险而同意
出货,这时候是原厂违反总代理/总经销契约,而不是买家违约,因为买家根本不是总
代理、总经销契约的当事人阿。
在原厂比较强势的情况下,总代理/经销为了维持商谊而避免未来无法继续合作,可能
会选择容忍原厂的行为,原厂更可能在契约中直接明订可自行出货的例外条款,与其说
原厂偷鸡摸狗,不如说利字当头在商言商,才是行走商场的江湖法则。
——
针对前日贴文之回应
本站前日贴出一则“法白出的书在博客来诚品等各大通路均有贩售,但其实我们在自己
的官网上也有偷鸡摸狗地卖,欢迎不循正道、想走后门的粉丝直接跟我们买书”,遭质
疑混淆通路、经销、代理等观念。
然该贴文所利用之观念,事实上是前述的“契约相对性原则”,而不论是通路契约、经
销契约、代理契约,均有“契约相对性原则”之适用,也都可以做专属或非专属之约定
,相关法律观念应予以澄清。
——
#法律白话文运动
4.附注、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备注 ※
法律白话文运动就台湾直接跟BNT洽购疫苗的法律关系进行说明。
代理契约是原厂和复星之间的关系,跟台湾无直接关联。
这也就是陈时中说“代理问题原厂面对”的原因。
http://i.imgur.com/7heCyhP.jpg
然后钓到某人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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