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现在在讨论 是否要修改罢免制度
之前针对这个议题 有一些想法 跟各位大大讨论看看
我的想法是 罢免的门槛还是不变 维持在25%
但我认为提议跟连署的门槛可以提高
例如:提议门槛从1%提高到5%、连署门槛从10%提高到15%...
甚至更高也可以
主要的想法是 如果要让罢免案成立的话
就要让它罢免成功机会高一点 才成案效果较好
这样就有以下优点:
01.节省行政资源
不然以现在的罢免案例来看 都是没过的案例比较高
如果没过岂不是大家白忙一场 也浪费行政资源
02.降低有心人士操弄罢免
如果该地区的当选者真的烂到天怒人怨的话
就算连署调高 也是有办法在时间内凑齐连署门槛
此外 我还有保证金跟归还补助款的想法
保证金就是罢免提案人如果要进行罢免的话
就必须先付保证金 金额可参考该公职的选举保证金
如果罢免失败 保证金就没收
而归还补助款的部分
就是如果罢免成立 被罢免者必须归还 当时给的选举补助款
毕竟当初选上都补助你了 没想到烂到被罢免
钱没收回来理所当然 但不见得要全部没收
可以依该公职人员担任时间 没收相关比例的补助款
如:当两年被罢免 没收1/2
当三年被罢免 没收1/4...等
其实主要的核心观念就是 罢免门槛不动可以
但要成案 就是要成功 不然无谓浪费公家资源很不划算
大家来讨论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