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好奇的是有些4%仔在喊,没钱的作法。好像一讲到没钱就什么都可以了…
那以后(是现在进行式)会不会说: 偷点市库的钱,反正…没钱嘛!?
想请问有没有法律神人解答: 理论上立法院党团与政党是不同的机构,(法人),立法委员
这样明目张胆的把不具有立法院职的人搬进立法院内,有没有构成图利罪?
※ 引述《michaelkobe (荒人邪影)》之铭言:
: 这一两年看起来,
: 乞丐党平常最自豪之一的点“财政纪律”,
: 实际就是一场笑话。
: 市府还债是用租金太高没人要租的联开宅处分卖掉后的钱来还。
: 社宅中央不无偿给地就不盖、盖了也要把一堆有的没的成本通通转嫁到租客身上。
: 整个党去年宁愿花个上千万选一大堆根本选不上的补选,
: 也不愿认真去租个大一点的办公室,
: 只好揩国家的油把立法院借你的党团办公室当作中央党部在运作,
: 你他妈跟我说找一整年找不到合适的是想骗鬼?
: 还是刚好自证你们党就是顾人怨到没人想租房子给你们?
: 身为一个台湾人,
: 看到这乞丐党竟然还好意思挂著台湾之名实在觉得很羞耻,
: 真心佩服还支持得下去的狂粉们。
: 我讲话就是这样,4%仔高不高兴随便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