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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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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修法承认跨国同婚 中国籍伴侣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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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22日电
司法院今天通过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6条修正草案,规定只要一方是中华民国国民,可以在台湾同性结婚,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两岸同婚部分,因涉两岸条例,不在这次范围内。
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于民国108年5月间通过后,同志可以办理结婚登记。但根据涉民法第46条规定,婚姻成立需依各该当事人的本国法,因此一对同性伴侣中若有一方的国家不允许同性婚姻,便不得在台湾办理结婚登记。
司法院第189次院会今天通过涉民法第46条、第63条修正草案,保障我国国民与本国法未承认同性婚姻的外国人间,也可以得成立婚姻关系。草案将函送行政院会衔,提请立法院审议。
司法院下午召开记者会说明,并以“没有谁能将爱情划界限”为题发布新闻稿,提到108年的“五月天”,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正式施行,台湾成为全亚洲第一个于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对许多守候已久的国民来说,“爱情的模样”更加清晰,结婚的渴盼终获实现。
不过,依现行涉民法第46条规定,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应依各当事人的本国法,但目前全球仅29个国家承认同性婚姻,若同性伴侣之中的外国人本国法未承认同性婚姻,因不具备其本国法的成立要件,与台湾伴侣所缔结的婚姻,在台湾即不被承认。
司法院指出,涉民法第46条修正草案规定,涉外婚姻成立之实质要件,倘适用当事人一方之本国法,因性别关系致使无法成立,而他方为我国国民时,依我国法律定之;形式要件仍维持现行法之规定,依当事人一方之本国法或依举行地法,皆为有效。
司法院表示,待草案经行政院会衔送请立法院通过,我国国民与本国法未承认同性婚姻的外国人间所缔结的婚姻,在台湾将被承认。
不过,若同性伴侣对象是中国人士,因牵涉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不在这次修法处理范围。但是香港及澳门属于类推涉外案件,仍适用修法的新规定。(编辑:张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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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懒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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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一些民团和时力都有在争取跨国的同婚
很高兴看到司法院这么快就动起来了
至于中国人就没办法了 自己去和维尼说吧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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