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罢免案到处成立,不就是黄国昌他们搞的吗

楼主: jeanvanjohn (尚市長)   2021-01-07 02:34:25
: 推 MVPGGYY: 那再前面的门槛是几% ? 01/07 02:02
我看一下,丁丁门槛前的选罢法,罢免门槛是:
罢免案应附理由书,以被罢免人原选举区选举人为提议人,其人数应合于左列规定:
一、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省(市)议员,
为原选举区应选出之名额除该选举区选举人总数所得商数百分之三以上。
罢免案之连署人,以被罢免人原选举区选举人为连署人,其人数应合于左列规定:
一、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省(市)议员,
为原选举区应选出之名额除该选举区选举人总数所得商数百分之十二以上。
罢免案投票结果,投票人数应合于左列规定,同意罢免票多于不同意罢免票者,
即为通过:
一、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省(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
应有原选举区选举人三分之一以上之投票。
丁守中条款的修正是:
第 70 条
罢免案应附理由书,以被罢免人原选举区选举人为提议人,
其人数应为原选区选举人总数百分之二以上。
罢免案之连署人,以被罢免人原选举区选举人为连署人,其人数应为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
百分之十三以上。
罢免案投票人数不足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二分之一以上
或同意罢免票数未超过有效票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均为否决。
简单说就是几个改动:
1. 去除掉"除以该选区应选总额"的规定,意思是门槛提高十倍
(当时丁守中所在的台北市北区有十个名额);
2. 投票有效人数从三分之一提高到二分之一;
3. 增加了同意票数不到二分之一以上无效的规定;
所以丁丁条款真的是为了保他不惜血本...
不过都改成这样,韩国瑜还可以被罢免,真是不简单:)
作者: MVPGGYY (MVP)   2021-01-07 02:49:00
照以前的规则,市议员不就也要去除以名额
作者: genheit (genheit)   2021-01-07 03:02:00
1994年以前的制度,在复数选区会出现大问题
作者: moose01 (球=嘴砲)   2021-01-07 03:06:00
我是不知道什么时候那次修法被叫丁守中条款了啦(挖鼻孔当时魏镛还比较有名,而且同时被罢免的还有含总机XD
作者: rwhung (画一只鸡)   2021-01-07 03:07:00
当初被罢的是 林志嘉、洪秀柱、詹裕仁、韩国瑜、魏镛提出修法的是林志嘉,为什么会是叫‘丁守中条款’?关丁守中什么事???
作者: moose01 (球=嘴砲)   2021-01-07 03:10:00
丁丁也有啦,算是跟魏镛含总机同时被罢免的
作者: rwhung (画一只鸡)   2021-01-07 03:10:00
丁当年还参加国民党的台北市长初选当年主要是要保护‘林志嘉等四人’我是觉得叫‘林志嘉条款’比较适合,因为丁是连第二阶段都没有通过。而且林是有提案的当事人
作者: pchunters (POWER)   2021-01-07 07:14:00
我也记得一般都称林志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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