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4
台联新闻稿-柯文哲“无心跳器捐”案,监察院应速给人民真相
2019年十一月台联在监察院外召开记者会,公布了监院“器官捐赠案”约询台北市长柯文哲的访谈录音与逐字稿,并总计陆续于YouTube发布11部访谈影片。台联对于监院不公开调查结果向人民报告,却向张武修、高涌诚二位监察委员函送法办感到莫名其妙。
台联刘一德主席表示,监察院去年立案调查柯文哲“无心跳器捐”的做法,是否超越当时法规和医疗伦理上有没有利益冲突,报载调查监委7月3日就已完成调查报告送交委员会时,却遭到王美玉和王幼玲两位监委反对,其要求更多具体直接证据而中断,但是又过了一年多,监院到现在不但没有公布调查报告,反而是函送自己的监委,真是让人感到【抓贼的却被变做贼】的离谱。刘主席说,台联一直都有收到民众不管是爆料或是陈情的信函。去年收到的VCD影片,同仁打开一看觉得是攸关人命及医德之事,对于国内难道“活摘器官”是合法的吗?人民有知的权利,所以党部
同仁决定一探究竟。
在影片中,柯文哲回答:“台湾一直没有无心跳器官捐赠的法律,不过后来卫生署觉得死后器官捐赠,也不要使用叶克膜。”(像如此的答复内容已涉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7条第1款及第19条,刑法247条-损害尸体罪,如附件一);柯还说:“血液逆流回来,心脏会重跳,当时他们每个,大家都很喜欢做移植的医生,大家都不愿意做摘取的医生,所以按奈那些人的话,就是把它关掉。”(这样的答复内容其已涉触犯刑法第275条第1项加工自杀罪);至于为什么会对病人施打pavulon呢?柯文哲又回答:“因为电刀一下去会动,所以外科医生会吓到,后来我再加了这一条进去。
”(此答复内容已涉触犯刑法第275条第1项加工自杀罪);监委问柯:“万一有的家属说,没想到他要吃这么多苦,走的时候不平顺..... ”柯文哲回答:“我们没有跟家属解释这么多,我们给他签手术同意书,但是没有跟他这个要怎么做。”(此答复内容已涉违反医疗法第 63 条,如附件三)
刘一德说,台联去年召开记者会表示:“台联将收到的录音档及逐字稿全文交给监察院并建请深入调查,若48小时内得不到监院回复,就会继续公布相关事证。”后来因为监察院完全没有回复,台联就陆续公布了收到而剪辑的影片。他认为负责任的监察院应该彻查到底,为什么不公开2018年就立案调查的柯文哲“无心跳器捐”一案?为什么王美玉和王幼玲两位监委要阻挡公开资料?难道监察院在掩护柯文哲市长什么吗?刘说这是人命关天的事,监察院应该做的事是速给人民真相,而不继续给人民有尸位素餐之感。
附件一: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7条第1款及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十二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锾;其为医师者,并得处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业处分或废止其执业执照:及第1款:以伪造或虚伪不实之资格、条件等文件申请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术之核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涉及刑事责任者,依有关法律处理之。
刑法247条-损害尸体罪
损坏、遗弃、污辱或盗取尸体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损坏、遗弃或盗取遗骨、遗发、殓物或火葬之遗灰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二:刑法第275条第1项加工自杀罪
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杀,或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三:医疗法第 63 条
医疗机构实施手术,应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说明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之并发症及危险,并经其同意,签具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始得为之。但情况紧急者,不在此限。
前项同意书之签具,病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法亲自签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签具。
第一项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附上连结,大家会更清楚
https://youtu.be/zf5PUDDT32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