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我查了好久中华民国宪法都没有写合一或是分离
只查到这些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系指人民有信仰与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参与或不参与宗教活动之自由,国家不得对特定之宗教加以奖励或禁制,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畀予优待或不利益。其保障范围包含内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为之自由与宗教结社之自由(本院释字第四九0号解释参照)。
国家不得对特定宗教加以奖励或是禁止
言下之意就是政教分离囉?
那如果政教分离的话
怎么这么多宗教活动会有地方政府协办甚至主办?
地方政府违宪?
有没有法律人可以帮解惑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