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中天又输了!称国家机器掌控韩粉手机 抗罚60万吞败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12-05 21:54:09
1.新闻网址︰
※ 网址超过一行 请缩网址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72383
2.新闻来源︰
自由电子报
3.完整新闻标题
※ 请完整转载标题 请勿修改与编排 ※
中天又输了!称国家机器掌控韩粉手机 抗罚60万吞败
4.完整新闻内容︰
※ 请完整转载原文 请勿修改内文与编排 ※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
中天电视台某政论节目去年连线台南市议员谢龙介,提及政府掌控韩粉的手机、国家机器
已经掌握到所有参加韩国瑜造势的人是哪一些人、行政院变成东厂、台湾军警情特开始动
员等错误资讯,被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认定违反卫星广播电视法的事实查证原则
,裁罚60万元。中天兴讼抗罚,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裁罚无误,驳回其诉。
这是2个星期内中天二度抗罚失利,上月23日,北高行认定中天报导跟自己有关的新闻时
,以“报韩国瑜新闻太多”与“NCC重罚中天百万”为标题,又提到关西机场事件指仅1家
媒体被罚,却未提到挨罚160万元实际上是因为内容错误,合议庭评议后认定NCC裁罚无误
,驳回其诉。
本案则是源于去年6月24日晚间的中天政论节目,节目播送“韩家军手机都被掌握”等资
讯,戴姓主持人连线谢龙介,谢提到韩粉的“大哥大讯号都被接收了”、“国家机器已经
掌握到所有参加韩国瑜造势的人是哪一些人了”、“是不是给你查税,要不然为什么有的
人以前挺韩国瑜,现在改挺蔡英文”。
主持人附和指称,“行政院现在这时候已经开始变成是东厂了,所有台湾的军警情特都已
经开始动员了”、“所以也就是说连号码他都知道,谁拥有这个,他都知道”、“所以网
路警察把这个部分,全部抓得清清楚楚了”、“连这些人都把它算计得清清楚楚了”。
NCC调查节目播送的相关内容,标题文字、来宾言论及主持人附和语句连贯意义整体检视
后,认有明显指涉国家侵害人民自由,影响公众参与政治事务的认知或判断,对公共利益
造成负面影响,却未积极查证与平衡报导,有违卫广法的事实查证原则,裁罚60万元。
中天不服提告,主张当时是因为一名邱姓网友在脸书上称参加韩国瑜造势场合被警察查水
表,才会讨论“韩粉遭警察关切”的争议,毕竟一般民众担心无故遭警方关切,将造成人
民忧心惶恐,且节目论及国家机器“查水表”的行为,显与公共利益高度相关,而作为第
四权的新闻媒体提供资讯供阅听者自行判读,更无损公共利益。
承审的北高行发现,邱姓网友自称遭警关切,实际上是因为时值总统大选候选人造势期间
,邱男要带人前往造势,警方欲事先了解参与的韩粉人数,以预先作场地周边交通动线及
疏导规划等安排,与国家机器透过公权力蒐集民众手机通联基地台位置等资讯无关,中天
明知此事,却未平衡报导。
北高行指出,戴姓主持人对此只字不提,甚至让谢龙介说出政府掌控韩粉手机等言论,并
与之唱和,穿凿附会,指台湾军警情特都已经动员起来,透过蒐集民众手机发话基地台位
置及申办门号者个资,严密掌控出席韩国瑜造势大会民众人数与身分,并依此操弄选情。
北高行认为,此对话明显指涉国家机关未严守行政中立,违法侵害人民自由,实属对政府
机关严厉的指控,足以影响公众对政府执行公权力的信赖,及参与政治事务的认知或判断
,对公共利益显已造成负面影响甚明。
北高行强调,中天2年内曾因相同违法构成要件被罚4次,评议后认定NCC裁罚60万元无违
误,判中天败诉,可上诉。
5.附注、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备注 ※
问题内容:https://i.imgur.com/1Uhzdjx.png
看来,“国家机器”论遭到指摘为虚构之假消息,证明该情节从来都没发生过啊!不知中
天新闻到底还在硬撑著什么呢?
参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诉字第 448 号行政判决
五、本院之判断
(一)本件应适用之法令:
1.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4款规定:“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分公司
或代理商播送之节目或广告内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四、制播新闻违反事实查证原
则,致损害公共利益”、第53条第2款规定:“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
业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类频道节目供应事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
2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停止播送该节目或广告,或采取必要之更正措施:…二、违
反第27条第3项第2款至第4款或第64条第1项准用第27条第3项第2款至第4款规定。”
2.“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裁处违反广播电视法及卫广法案件裁量基准”(下称裁量基准)
乃被告为处理裁处违反广播电视法及卫广法之案件,所发布“裁处违反广播电视法及卫广
法案件违法行为评量表”(下称违法行为评量表,表三)及“违法等级及适用裁处参考表
”(表四之三),适用于依卫广法第46条至第63条裁处罚锾之案件;裁量基准第5点规定
,主管业务单位于适用违法行为评量表时,应审酌个案违法情节,勾选表内考量事项并加
计积分后,对照违法等级及适用裁处参考表,拟具适当之处分建议。依卫星广播电视事业
违法行为评量表规定,考量项目包括违法情节或营运型态、2年内裁处次数及其他判断因
素等。依此订定不同处罚等级及罚锾额度之裁量基准,以实现具体个案之正义,核与卫广
法第53条第2款所定之裁量权目的尚无牴触,本件自得予援用。
3.按以广播及电视方式表达意见,固为宪法第11条所保障言论自由之范围。惟广播电视无
远弗届,对于社会具有广大而深远之影响。故享有传播之自由者,应基于自律观念善尽其
社会责任,不得有滥用自由情事。其有藉传播媒体妨害善良风俗、破坏社会安宁、危害国
家利益或侵害他人权利等情形者,国家自得依法予以限制(司法院释字第364号解释理由
书参照)。又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11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
之维护,俾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
。惟为兼顾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
为合理之限制(司法院释字第509号解释意旨参照)。考量事实查证为制播新闻之必要程
序,为避免因未查证或查证不确实,致新闻制播发生被片断取材、煽情、夸大、偏颇等失
衡情事,致生损害于公共利益者,爰增订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4款,至所定事实查证原则
,参酌司法院释字第509号解释意旨,系指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
分公司或代理商就其所提供之资讯来源及所提出之证据资料,虽不以能证明其真实为必要
,惟仍应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此为卫广法第27条之立法理由明白揭示。
(二)原告播送之系争节目确有违反事实查证原则,致损害公共利益:
1.经查,原告经营之○○新闻台于108年6月24日23时38分许播送系争节目,以“管区敲门
问"几人去新竹造势"龙介仙:韩家军手机都被掌握!”为节目标题,并连线台南市议员谢
龙介,节目中谢龙介提及:“然后它所有接受到你,服务到你,所有大哥大的讯号,全部
被他们接收了。”、“他都有了,所以他知道。”、“所以他们现在几乎掌控到,国家机
器已经掌握到所有参加韩国瑜造势的人,是哪一些人了。”、“一清二楚”、“他这种手
法,他要怎么去操弄,你每一场都有参加,你有在做,我是不是给你查税,要不然为什么
有的人以前挺韩国瑜,现在改挺蔡英文。”;节目主持人戴立纲(下称戴立纲)附和称:
“行政院现在这时候已经开始变成是东厂了,所有台湾的军警情特都已经开始动员了”、
“所以也就是说连号码他都知道,谁拥有这个,他都知道。”、“所以网络警察把这个部
分,全部抓得清清楚楚了。”、“连这些人都把它算计得清清楚楚了”等语,依前述系争
节目播送之整体内容观之,足见系争节目意在透过诉外人邱垂昌于网络社群媒体上发表“
怪怪的,居然有管区警察到家里来关切,问我30号新竹场子要带多少人去”等言论,加以
该次节目来宾谢龙介之说明,指摘国家公权力经由蒐集特定候选人支持者之手机发送及接
收基地台之位置,藉以掌控民众之行踪及支持特定候选人之意向等,此有诉外人“邱垂昌
”108年6月24日脸书贴文影本及原告系争节目译文各1份附卷可按,显示节目之内容主要
在于传述、报导事实,与意见发表或评论容有不同,盖意见与评论掺杂有发表言论者个人
主观之看法与感受,而针对个别事件本应容许多元不同之声音,借由言论市场之自由沟通
与意见交换,方得促进政治民主与社会之健全发展,故难谓有虚伪不实可言;反观系争节
目内容所提及不论邱垂昌于个人脸书留言或谢龙介之“手机数位足迹”等言论,客观上均
系可受公评之事,应足堪事后检证,由于媒体之影响力无远弗届,尤其在网络时代,透过
网络传播讯息既快速、便利又即时,然网络上充斥各种恶意造谣之假讯息,对个人权益或
公益稍有不慎即可能造成严重之伤害,甚至动辄恐影响社会安定与国家安全,从而,媒体
享有新闻传播自由之同时,应基于媒体自律观念,善尽其社会责任,不得有滥用自由情事
。如有藉传播媒体妨害善良风俗、破坏社会安宁、危害国家利益或侵害他人权利等情形者
,国家自得依法予以限制,此为大法官上开解释意旨及卫广法第27条之立法理由所明白揭
示。是以,原告于制播新闻时自应遵循其自行订定之新闻性政论节目制播准则:“1.节目
之制播,以所得事证暨忠于事件真实性为原则,呈现事件正确性。……4.针对所有消息来
源,注意查证,宜避免单一来源或无根据臆测,涉及公共事务时,宜至政府澄清专区、相
关单位或具公信力之第三方进行查核。……5.涉及政治敏感话题或者人民陈情案件,宜审
慎查证,避免遭不当误导。”等规定(乙证5),善尽其事实查证之责任。
2.第查,关于邱垂昌108年6月24日脸书发文之消息来源,原告自承系邱垂昌先将该文章内
容揭露于“韩国瑜粉丝后援会”脸书粉丝团,嗣原告公司电视台制作人浏览上揭“韩国瑜
粉丝后援会”后而知悉,并进而制播系争节目内容,显见邱垂昌支持特定候选人之意向及
自称因欲出席6月30日韩国瑜新竹场之造势大会而遭警方关切一事,任何人均得透过浏览
上开网络留言而得悉,又邱垂昌遭警方关切之缘由,原告公司所属记者曾致电当地派出所
,即向“新竹县政府警察局横山分局秀湖派出所”之员警求证,经警方表示:派出所确有
派员探访,然其纯粹系为了解造势场地周边之交通规划,因此才会派员了解,并无他意等
情,亦为原告所是认。从而,可见原告明知邱垂昌自称因准备参与造势大会遭警关切一事
,系因时值109年总统大选候选人造势期间,警方欲事先了解参与造势大会之韩国瑜粉丝
后援会民众之人数,以预先作场地周边交通动线及疏导规划等安排,与国家机器透过公权
力蒐集民众手机通联基地台位置等资讯无涉,然综观系争节目主持人与谢龙介之对话译文
不仅无只字词组为平衡报导,甚至任令谢龙介发表前揭言论,主持人并与之唱和,穿凿附
会指述台湾军警情特都已经动员起来,透过蒐集民众手机发话之基地台位置及申办门号者
之个资,严密掌控出席韩国瑜造势大会民众之人数与身分,并依此操弄选情,此等对话明
显指涉国家机关未严守行政中立,违法侵害人民自由,实属对政府机关严厉之指控,足以
影响公众对政府执行公权力之信赖,及参与政治事务之认知或判断,对公共利益显已造成
负面影响甚明,原告徒以:民众得借由系争节目内容,进而了解手机数位足迹、个人资料
隐私曝露之风险,促进民众对于科普之认知与思辩云云,主张系争节目难谓有致生损害公
共利益之情况,要难认有理。
3.又按宪法第12条规定:“人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旨在确保人民就通讯之有无、对象
、时间、方式及内容等事项,有不受国家及他人任意侵扰之权利。此项秘密通讯自由乃宪
法保障隐私权之具体态样之一,为维护人性尊严、个人主体性及人格发展之完整,并为保
障个人生活私密领域免于国家、他人侵扰及维护个人资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
权利。我国于88年7月14日制定公布通保法,依其规定,国家仅在为确保国家安全及维护
社会秩序所必要,于符合法定之实体及程序要件之情形下,始得核发通讯监察书,对人民
之秘密通讯为监察(通保法第2条、第5条及第7条参照)。通保法第5条第1项、第2项规定
:“(第1项)有事实足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并危害国家安全、经济
秩序或社会秩序情节重大,而有相当理由可信其通讯内容与本案有关,且不能或难以其他
方法蒐集或调查证据者,得发通讯监察书。一、最轻本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第2项)前项通讯监察书,侦查中由检察官依司法警察机关声请或依职权以书面声请该
管法院核发。…”,此为国家限制人民秘密通讯自由之法律依据,鉴于通讯监察侵害人民
基本权之程度强烈、范围广泛,并考量国家执行通讯监察等各种强制处分时,为达成其强
制处分之目的,被处分人事前防御以避免遭强制处分之权利常遭剥夺。为制衡侦查机关之
强制处分措施,以防免不必要之侵害,并兼顾强制处分目的之达成,则经由独立、客观行
使职权之审判机关之事前审查,乃为保护人民秘密通讯自由之必要方法(司法院释字第
631号解释意旨参照),可知国家机关蒐集人民之通信纪录(包含发话基地台位置)必须
依法定程序为之,违法监听不仅应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更可能遭以违法监听罪之刑事责
任相绳(通保法第19条、第24条规定参照)。是以,针对谢龙介指控国家行政机关滥权违
法蒐集民众通信纪录乙事,原告倘稍加查询相关规定,即应不难得知对于现今台湾民主法
治社会而言,在通讯监察相关法令制度已臻完备之时空背景下,其言论实属匪夷所思,而
有进一步查证之必要。又原告对于谢龙介所提供之资讯来源,虽不以能证明其真实为必要
,惟仍应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然原告自承系争节目为预录,对于谢龙介片面陈称消
息来源系来自未具名检调单位友人告知等语焉不详之词,本有时间进行第三方查证,却未
切实依循其自行订定之前揭新闻性政论节目制播准则针对消息来源之可信度进行查证,仅
称:基于新闻评论中立原则,故予以尊重云云,即于毫无任何确信基础下,播出系争节目
,其确有违反事实查证义务甚明。故被告以原告系争节目内容有违反卫广法第27条第3项
第4款规定之事实查证原则,并依同法第53条第2款规定,以109年2月24日原处分裁处原告
罚锾60万元,于法核无违误。
(三)原处分并无裁量瑕疵:
1.末按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2项及第201条规定,行政法院对行政机关逾越权限或滥用权力
所为之行政处分,得予撤销。又若行政处分“未考虑应考虑的事项、考虑了不应考虑的事
项而作成行政裁量”或“行政裁量逾越合理判断所该容许之界线”,都构成违法;所谓裁
量错误,系指行政机关虽已行使其裁量权,惟其方式错误,譬如与裁量决定相关的重要观
点,在行政机关形成决定的过程中未予斟酌(裁量不足);或未充分斟酌相关之事项甚或
以无关联之因素作为考量,或者判断系基于不正确之事实关系等情形。行政法院就裁量滥
用之审查,应审查行政机关为裁量决定时有无重要观点未予斟酌,或者其判断系基于不正
确之事实关系等裁量错误或裁量怠惰之情形(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709号判决意旨
参照)。
2.查系争节目有明显指涉国家侵害人民自由,影响公众参与政治事务之认知或判断,对公
共利益造成负面影响,节目内容有违反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4款规定之事实查证原则等情
,业据本院认定如前,原告虽又主张:前开另案第510号处分业遭北院行政诉讼庭以108年
度简字第81号行政诉讼判决撤销(甲证6),其他另案第220号处分、第940号处分、第400
号处分,原告均提起司法救济,目前分由行政法院审理中,然原处分却以违法或未确定之
处分,作为提高裁罚金额之判断,显系违误云云,惟查,观诸原告本次违法行为评量表,
被告系考量本件违法情节或营业型态,等级列为“普通”等级,且2年内曾因相同违法构
成要件之行为所受裁处次数为4次,此有行政处分明细表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98至199
页),是分别采计10分及12分,合计总积分22分,对应裁罚基准之规定,原告违反卫广法
第53条违法等级为第3级,罚锾额度为60万元,经被告以原处分裁处,应属有据,核无裁
量瑕疵之情形存在。又另案第510号处分固曾由北院行政诉讼庭判决撤销,但嗣后业经本
院以109年度简上字第16号判决废弃发回在案,从而,原告2年内曾因相同违法构成要件行
为遭受裁处之次数并未变更,故无足影响原处分裁量事实状态之基础,原告固针对前案处
分提起行政救济,然此等行政处分之效力除非遭行政法院判决撤销外均不受影响。是以,
原处分并无应斟酌之事项未予斟酌或不应斟酌事项而予考量之裁量瑕疵存在,原告前揭主
张,并非可采。原处分综合审酌前开各情,认原告为卫星广播事业,本有遵守卫广法等相
关规定之义务,却任令系争节目违规播出,纵然无法认定其有故意,然按其情节应属应注
意并能注意,而未注意,主观上有过失应可认定,爰依同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裁处原告
罚锾60万元,于法并无不合。
※ “Live”、“新闻”、“转录”此类文章每日发文数总上限为3篇,
自删与板主删除,同样计入额度 ※
作者: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20-12-05 21:58:00
中天没有输 中天是最强的
作者: nicholas0406 (尼可拉斯)   2020-12-05 21:59:00
国家机器动的很厉害
作者: meredith001 (ああああ ̄▽ ̄)   2020-12-05 22:01:00
四趴贱畜:垃圾绿共又在迫害言论自由
作者: eunhailoveu (4everloveEunha)   2020-12-05 22:06:00
唐凤484又在控制脑波了楼下audreytang
作者: umano (ぎゃああああああああ)   2020-12-05 22:06:00
韩粉手机是要掌控啥?
作者: okgod (!)   2020-12-05 22:08:00
车子上的追踪器呢?
作者: q12341234 (code blake)   2020-12-05 22:09:00
挖鼻明
作者: eupa1973   2020-12-05 22:32:00
追踪器动的很利害
作者: rosy (rosy)   2020-12-05 22:38:00
原来国家机器只是关心韩粉集会人数状况,那是控制人民
作者: conanhide (让生命尽情歌唱)   2020-12-05 22:39:00
这么烂的案件还要写成文诌诌的判决文XD
作者: jixiang   2020-12-05 23:33:00
韩粉是不是太闲了?
作者: kanon840725 (Julius Lautreamont)   2020-12-05 23:47:00
最简单的追踪器都没有,还讲三小国家机器?
作者: randykaku (换个想法就换个心情)   2020-12-06 00:29:00
兵败如山倒 残存亦没路
作者: jump9128 (罗胖胖)   2020-12-06 00:31:00
话说追踪器呢?
作者: eierom (非)   2020-12-06 09:19:00
国家机器叫你舔共
作者: umano (ぎゃああああああああ)   2020-12-06 11:49:00
居然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