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中央应速核定地方食安自治条例

楼主: GV13 (远见13)   2020-12-02 2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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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39/505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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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04:14 联合报 / 纪俊臣/铭传大学公共事务学系客座教授(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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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完整转载原文 请勿修改内文与编排 ※
自从蔡总统宣布开放美国莱猪进口以来,即在朝野、中央与地方间引发争议。尽管卫福部
和农委会函请立法院备查的九项事涉莱猪议题之行政命令,终将在朝野争议下因延迟完成
备查而自动生效,以致在野党的抗争平白落空,仅是依行政院苏院长最后定夺的处理程序
开放莱猪进口,但国民党与民众党执政的直辖市、县市多数制定有地方食品安全卫生管理
自治条例,内有猪肉品不残留乙种受体素的“零检出”强制规定,如何依循仍有争议。
目前各地方制定的食安自治条例,大抵可分为三类:一为早在多年前即制定食安自治条例
,规定猪肉品须具乙种受体素零检出;如有出售残留乙种受体素之猪肉品,将处罚锾新台
币三万至六万元。该自治条例且经行政院核定有案,属正执行中的生效法制状态,此即台
中市在民进党林佳龙市长任内制定的自治条例。
二为新近制定地方食安自治条例,规定出售之猪肉品残留乙种受体素须零检出,违者处罚
锾新台币六万至十万元,如台北市、嘉义市;而高雄市在朝野共识下竟规定所有肉品乙种
受体素须零检出始得销售,否则处罚三万至六万元。由于具有罚则的自治条例新规定,依
地方制度法第廿六条规定,须经上级政府核定后始得公布施行,这是主要引起争议所在。
至于三为部分县市至今迄未制定地方食安自治条例,自当依中央统一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当不生争议。
对于台中市在明年开放莱猪进口后,其执行瘦肉精零检出的强制规定,固系自治条例有明
定,但势必产生与行政院政策上罚与不罚之竞合冲突,而依上揭九项行政命令规定,即生
严重的争议,究应如何了结该项法制适用争议?依地制法第卅条规定,因地方自治条例不
得牴触中央因法律授权的法规规定,似须优先适用中央法规。唯依司法院释字第七三八号
解释,如中央法律为有禁制规定,且未违反比例原则,在地方基于“公益”为更严格之自
治条例规定事项,并不生牴触中央法律之“违法”情事,是以就维护各该地方民众健康而
言,如地方以自治条例制定罚则,而限制莱猪肉品在地方之市场上出售,应不生违法争议

现在比较值得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机关基于“公益”考量的“政策作为”,就是新近经地方
议会三读通过的地方食安自治条例,如有规制猪肉品违反乙种受体素零检出的罚则,各该
权责机关究竟核定或不核定?就维护地方民众健康,以及坚守地方自治的大前提下,行政
院和中央主管机关允宜尽速予以核定,而使各该地方自治条例得以在今年底前即予公布施
行。如此政策作为,对于行政院开放进口政策可不受影响,自不生“国际背信”虞虑问题
;尤其各该地方“公益”的上乘法则亦得以施行。此乃当前该项争议最可行的解决途径和
模式。
设若蔡政府能有此解决争议的雅量和智慧思维,相信三个月来的朝野争议,必可在“有莱
无莱”,且又不必衍生司法救济,乃至再劳驾司法院解释所形成诸多社会成本下,大家各
取所需的双赢收场。
4.附注、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备注 ※
当年屏东老农向县府检举毒油未果 还得跑到国民党执政的台中市才受理
屏东人下次再继续投给资进党就活该吃毒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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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删与板主删除,同样计入额度 ※
作者: nnkj (井上吃鸡)   2020-12-02 21:09:00
这就交给行政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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