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概念已经不是新东西,最近因为美国大选引起全球关注,
赫然发现,1947年通过的宪法本文,其实颇有抄袭美国制度的味道。
1. 总统任期六年
2. 监察院监委任期六年
3. 立法院立委任期三年
而在职权设计上,监察院其实也很类似美国参议院,
目前,修宪后至今交给立法院的各院院长同意权(含大法官)原本设计都是监察院行使,
而美国参议院,是在1910年代才修宪改为全民直选,之前一样是由各州议会选出,
跟当年监察院的选举方式根本一模一样。
宪法本文请参阅:
https://law.moj.gov.tw/Hot/AddHotLaw.ashx?pcode=A0000001
差别在于监察院并没有设计任期交错制度,与美国参议院就只差在这里而已,
换句话说,原始设计中,每三年改选一次立委接近今日美国的期中选举,
至于监察院,因为当年制宪时期正在国共内战,事实上宪法本文从没有在全中华民国当时
统治的国土完全实施过,
才实施几个月,国民大会立刻用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冻结宪法本文的很多规定,
然后1949年政府就被PRC打倒退到台澎金马,自然也没心情好好思考监察院怎么改,
有趣的是,当年的主笔者其中之一是张君劢,可能因为监察院当年设定为民意机关,所以
人数特别在宪法内规定,立法院、国民大会也是规定大概的选举方法,
但若当年要改任其交错,仍需修宪,有趣的是,考试院人数从当年到增修条文一直没有
明订,所以立法院才可以立法程序直接调降人数;至于司法院是在增修条文财明订为15
人,所以无法透过立法程序直接调降人数。
立法院也是当年制宪就订好人数,
顺带一提,想要查询过去废纸的法律可以上立法院法律系统:
https://lis.ly.gov.tw/lglawc/lglawkm
回到正题,原先在中国选出的立委、监委就成了大家所熟知的万年国会。
若以一院国会来说,任期两年算短,我觉得台湾没必要这样搞了,
除非大家共识是改革监察院而非废除,
那我就主张整个抄美国制度,也就是回到宪法本文但更接近美国现况。
立委任期改两年、监委六年,每两年会有1/3的监委席次改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