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违反事实查证原则遭NCC罚160万 中天提告败诉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10-18 22:57:55
1.新闻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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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闻来源︰
中央通讯社
3.新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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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cWyedz8.jpg
中天新闻台2019年播出文旦滞销弃置达200万斤等报导,遭NCC以违反事实查证原则裁罚计
新台币160万元。中天兴讼抗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开罚无违法,判决驳回。(图取自
facebook.com/seeklin)
(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18日电)
中天新闻台去年在节目播出指文旦滞销弃置达200万斤等报导,遭NCC以违反事实查证原则
裁罚计新台币160万元。中天兴讼抗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开罚无违法,判决驳回。可
上诉。
此外,中天新闻台执照将在12月中到期,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将于26日召开换照
听证会;台北市议员罗智强日前在脸书贴文指出“中天关定了”,使外传是否被撤照受关
注。
全案缘于,中天新闻台于民国108年2月28日播出“百美超商签约险破局靠李佳芬"一句话"
神助攻”新闻提及“协助?盯场?直击星国大使忙碌低头回报”等内容;又于民国108年3
月8日“大政治大爆卦”节目提及“去年文旦滞销弃置达200万斤”等报导内容。
NCC认定二事件均违反事实查证原则致损害公共利益,以违反卫星广播电视法第27条第3项
第4款、第53条第2款规定分别开罚新台币60万元及100万元。
中天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主张,已尽事实查证义务,二个新闻事件播放并未损害公共利
益,请求撤销罚锾处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日前认定,中天新闻在第一事件这种“看图说故事”的节目手
法,会误导视听观众理解、认识事实,引发社会对立不安,确实属损害公共利益,罚锾裁
处60万元,NCC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第二事件部分,中天采访时没有进一步追访周边围观民众,仅凭一名柚农受访
陈述即作成报导,在电视新闻频道传递播送,NCC审酌中天违规影响程度,酌加罚锾裁处
100万元,并无不当。
法院日前认定,中天主张无理由,判决驳回,还可上诉。
(编辑:方沛清)
4.附注、心得、想法︰
原来中天又在不经查核的情况下,即妄自乱报“不该报”的政治新闻,被罚了还提起抗罚
的行政告诉啊……
在面临吊牌危机之时,还假装无辜,殊不知该以何言相对了。
参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诉字第 1131 号判决
五、两造争执及不争执事项:
1、两造不争执事项:
⑴、原告依卫广法申请许可经营之中天新闻台频道于108年2月28日8时11分许播出“百美
超商签约险破局靠李佳芬"一句话"神助攻”新闻(下称系争新闻一),于次新闻标题出现
:“协助?盯场?直击星国大使忙低头回报”之节目内容,记者旁白则提及:“…,和乐
融融的签约典礼上,却出现有人来盯场,新加坡大使与代表处同仁没跟现场嘉宾热烈谈天
,倒是电话响不停传讯息,大使手机仔细一看讯息上正传话,要求同仁搜寻韩国瑜讲农委
会的相关报导,尽管中央强调全力协助高雄市政府,但是这样的举动也不禁让外界多加联
想,到底是协助谈生意,还是来盯场?”等如乙证1光盘内“原处分一”之内容。
⑵、原处分一之审议标的为:系争新闻一在于8 时11分44秒左右出现记者以肯定语句提及
“却出现有人来盯场”及其后则进一步质疑“但是这样的举动也不禁让外界多加联想,到
底是协助谈生意,还是来盯场?”等报导内容,是否善尽事实查证责任?至于外交部澄清
稿提及“东厂”、“台湾训令”等内容,查非属系争新闻一内容,不在被告审议范畴。
⑶、原告前开中天新闻台另于108年3月8日14时至16时许,在其制播“大政治大爆卦”节
目中,以直播采访方式播送以下节目内容(下称系争新闻二):
①于14时33分22秒起,标题字幕出现:“麻豆文旦滞销 柚农陈大哥:前年还有卖大陆去
年没”,播送以下内容(略以):记者采访柚农陈大哥:“我告诉你,去年我们这些农民
,丢在曾文水库里超过200万吨。”,记者:“200万吨?”,柚农陈大哥:“200万吨,
对!”,记者:“那你丢多少?”,柚农郭大哥:“放在那里让它烂啊,在田里啊”,记
者:“多少?全部多少”,柚农郭大哥:“不好意思讲啦。”,记者:“好几万斤?好几
万公斤?多少吨?”,记者:“200万吨你丢掉多少?”;
②于14时33分44秒起,标题出现:“大陆不买了 柚农陈大哥:文旦丢在水库超过200万
吨”,播送以下内容(略以):“我没有丢,但是我看着真的都流泪。”,记者:“那你
没有丢怎么办?”,柚农陈大哥:“我要告诉这边的市长,如果你们这样执政的话,我告
诉你,你下一次就没有票了!我们这些农民不是傻瓜啦!”,记者:“200万吨都是心血
耶,花钱种出来的耶。”,柚农陈大哥:“我告诉你,一甲的话最好的可以收到15万斤。
”,记者:“15万?”,柚农陈大哥:“对,十甲的话就是150万斤了”,记者:“那200
万吨是几甲?”,柚农陈大哥:“那你就算啊。”,记者:“喔,我数学不好。”,柚农
陈大哥:“我跟你差不多啦,我数学也是不怎么好,因为我年纪也老了啦。”;
③于14时34分27秒起,标题字幕出现:“DPP这样执政柚农要反!陈大哥:一甲15万斤都
没人买”,播送以下内容(略以):记者:“两百万吨耶!”柚农陈大哥:“对啦,我告
诉你我都是找认识的朋友。”记者:“好,陈大哥,你进来你进来。”记者:“你有听到
,听到心都在淌血了,他说过年200万吨的文旦倒在曾文水库啦。”;
④于14时34分39秒起,标题字幕出现:“大陆不买了柚柚农陈大哥:文旦丢在水库超过
200万吨”,播送以下内容(略以):立委补选候选人谢龙介:“有人说没有那么多啊对
不对。”,柚农郭大哥:“不是啦,曾文溪啦!”,记者:“喔,曾文溪啦曾文溪啦。”
,谢龙介:“曾文溪没错啊。”,记者:“200万吨呐!”,谢龙介:“没有,200万吨的
话,一吨是1000公斤啦,应该没有那么多啦。”,众人:“没有那么多,200万斤啦。”
,记者:“我们澄清,200万斤啦,200万斤。”,立委补选候选人谢龙介:“对对对。”;
⑤于14时35分1秒起,标题出现:“DPP这样执政柚农要反!陈大哥:一甲15万斤都没人买
”,播送以下内容(略以):记者:“还是很多啊。”谢龙介:“对对对,很多,没有错
,200万斤大概就是我们150个货柜满满的文旦,倒在溪边腐烂。”;
⑥于14时35分12秒起,标题出现:“大陆不买了柚农陈大哥:文旦丢在水库超过200万斤
”,播送以下内容(略以):立委补选候选人谢龙介:“所以我们为什么要急着找通路就
是这样,尤其今年白露跟中秋只差六天,前后六天,那中秋过了以后没有人要买文旦。他
们是中秋过了以后还出货,这个可贵在这里,他不是中秋就停了。来蒋先生你来讲一下,
是不是中秋过后你们还愿意出货嘛。”蒋先生:“可以给我多讲一会?”记者:“可以啊
,心里有苦都可以讲。”;
⑦于14时48分23秒起,标题出现:“老百姓受够了!农渔民的怒吼大爆卦台南开讲”,采
访者:“…,就是因为过去1、2年的产量比较多,还有找不到通路,东西卖不出去,就像
刚才陈大哥说丢多少?”陈姓柚农:“200万斤,丢在曾文溪溪边。”;
⑧于14时49分05秒起,标题出现:“大陆不买了柚农陈大哥:文旦丢在曾文溪超过200万
斤”,采访者:“因为都卖不掉?”,陈姓柚农:“去年的话都卖不掉。”,采访者:“
没有人帮你卖?自己也卖不掉?”,陈姓柚农:“我的个性是这样,是对这些柚农抱不平
啦!为什么你们都没办法卖?而且这些东西去年如果送到北农去,像是三重……”,采访
者:“北农就变成是吴音宁,去也没用。”,陈姓柚农:“没有用,他讲的才是正确的,
1公斤最后卖的最差是3块钱。”,采访者:“1公斤是3块钱?!”;
⑨于14时51分47秒起,标题出现:“去年麻豆文旦赔惨柚农陈大哥:通路都没有了”,男
性围观者:“水灾的关系所以影响到”,女性围观者:“因为是水灾,你们媒体跟大家说
柚子都泡水,所以没有人要买”,采访者:“就算是水灾也是要有人帮忙嘛!政府要来帮
忙嘛!”,女性围观者:“就是没有人帮忙,今天我们才会来找谢龙介”,男性围观者:
“我们提出申请,说要补助,但最后却没有补助。”,采访者:“这不是很好笑,中央是
民进党,地方也是民进党,立委都是民进党的耶,都没有人来帮你?”,男性及女性围观
者:“没有!”;
⑩于14时52分48秒起,标题出现:“水灾影响文旦生产柚农:补助都没有下来”,女性围
观者:“所以我们都要反了,都要选国民党了”,采访者:“我们不要这么政治啦!但是
我们总要把问题找出来”,男性围观者:“区公所去现场看,都水灾喔,我们资料都拿去
,他说不要补偿啦!”,采访者:“所以去年有水灾,但是说好的补助都没来,所以大家
卖不掉就通通丢掉,…”等如乙证1光盘内“原处分二”之内容。
⑷、原处分二之审议标的为:系争新闻二提及“去年文旦滞销弃置达200 万斤”是否善尽
事实查证责任。至于系争新闻节目中已即时就“200万斤非200万吨”、“文旦弃置于曾文
溪而非曾文水库”查证更正,其后亦于108年3月27日0 时36分许经滚动查证更正报导“文
旦弃置在曾文溪旁之田边”、“补助款去年10月2 日已拨付”,爰前开更正,不在被告委
员会议决议予以核处之理由。
2、两造争执事项:
⑴、原处分一认为原告客观上有违反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4款之行为,主观上属于应注意
并能注意而不注意之过失,并依第53条第2 款加重裁处罚锾,违法等级列为普通等级,且
2 年内曾因相同违法事证经被告以510号裁处书裁处1次在案,依裁量基准规定,按违法情
节及事业2年内受裁处次数等考量事项,分别采计10分及3分,合计总积分13分,对照参考
表,系属第2级,对应卫广法第53条之罚锾额度为40万元,被告第848次委员会议审酌违规
影响程度决议酌加罚锾20万元,合计裁处60万元,是否违法?
⑵、原处分二认为原告客观上有违反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4款之行为,主观上属于应注意
并能注意而不注意之过失,并依第53条第2 款加重裁处罚锾,违法等级列为严重等级,且
2 年内曾因相同违法事证经被告以510号裁处书裁处1次在案,依裁量基准规定,按违法情
节及事业2年内受裁处次数等考量事项,分别采计30分及3分,合计总积分33分,对照参考
表,系属第4级,对应卫广法第53条之罚锾额度为80万元,被告第850次委员会议审酌违规
影响程度决议酌加罚锾20万元,合计裁处100万元,是否违法?
六、本院之判断:
(一)应适用之法令
1、卫广法第1条规定:“为促进卫星广播电视健全发展,保障公众视听权益,维护视听
多元化,开拓我国传播事业之国际空间,并加强区域文化交流,特制定本法。”、同法第
27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款规定:“(第1项)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
视事业之分公司或代理商制播之节目及广告内容应尊重多元文化、维护人性尊严及善尽社
会责任。(第2项)制播新闻及评论,应注意事实查证及公平原则。(第3项)卫星广播电
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节目或广告内容,不得有下列情
形之一:…四、制播新闻违反事实查证原则,致损害公共利益。…”、同法第53条第2款
规定:“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类频道节目供
应事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停止播送该
节目或广告,或采取必要之更正措施:…二、违反第27条第3项第2款至第4款或第64条第1
项准用第27条第3项第2款至第4款规定。”
2、卫广法第27条在104年12月18日修正,相关修法理由为:“二、参酌通讯传播基本法
第一条及第五条规定,并参考英国要求电视事业应符合多元、均衡、品质及社会价值等四
大原则制播节目,爰增订第一项,明定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分公
司或代理商制播之节目及广告内容应尊重多元文化、维护人性尊严及善尽社会责任。三、
参酌现行广播电视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增订第二项,明定制播新闻及评论应注
意事实查证及公平原则。四、原条文移列本条第三项,有关本项第一款违反法律强制或禁
止规定之情形,例如违反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及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
第六十九条授权订定之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七
款及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等。另考量事实查证为制播新闻之必要程序,为避免因未查证或
查证不确实,致新闻制播发生被片断取材、煽情、夸大、偏颇等失衡情事,致生损害于公
共利益者,爰增订第四款,至所定事实查证原则,参酌司法院释字第五百零九号解释意旨
,系指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分公司或代理商就其所提供之资讯来
源及所提出之证据资料,虽不以能证明其真实为必要,惟仍应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
六、为落实问责并体现共管机制,促使媒体自律与社会他律先行,电视台设立之自律规范
机制应为事实查证,并借此责成电视台自我检视其制播内容之妥适与否。就卫星广播电视
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涉有第三项第四款规定情事者,应先透过
自律规范机制对制播新闻个案,进行事实查证之调查程序,并将相关报告及说明送主管机
关审议,以落实内部控管机制及问责机制,爰增订第四项规定。七、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
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分公司或代理商制播新闻涉及违反事实查证原则时,应依第四项
规定将调查报告提送主管机关审议,主管机关应将该调查报告提送内容咨询会议认定,因
内容咨询会议之成员,依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系由主管机关代表、公民团体或视听众代
表、专家学者及全国性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公(协)会代表所组成,已足以代表社会多
元观点,应可避免主管机关恣意之情形发生。”
3、最高行政法院92年12月份第2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决议略以:“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之
撤销诉讼,旨在撤销行政机关之违法行政处分,藉以排除其对人民之权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所造成之损害。而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后,其所根据之事实发生变更,因非行政机关作
成行政处分时事实认定错误,行政法院不得据此认该处分有违法之瑕疵而予撤销。”
(二)原处分一并无违法
1、查,系争新闻一拍摄的手机画面,是驻新加坡代表处陈宽享组长所使用,陈组长于
108年2月27日下午6时55分发出该手机讯息,发送对象是该处经济组张旨华、吴佳桦二等
秘书,中天新闻台于系争新闻一播出前、后迄今,未曾就报导内容向外交部进行查证等情
,有外交部109年3月20日外公众新字第10929502030号函与手机截图可参,两造亦无争执
,可信为真。原告的记者在现场采访及报导时,既然已经看到我国驻新加坡代表处官员,
记者若欲了解外交部官员在现场之目的,本来就可以就近向官员进行查证,而不应自行在
旁拍摄不予查证,就以肯定语句称“却出现有人来盯场”及其后则进一步质疑“但是这样
的举动也不禁让外界多加联想,到底是协助谈生意,还是来盯场?”等报导内容。且编审
台也未发挥编审职责,未加以查证,一方面未能完整呈现事实,影响民众知的权利,另一
方面对被报导者也不公平。此种未善尽事实查证之责,导向个人主观对拍摄画面内容之陈
述,将手机画面内容与盯场做连结,新闻媒体不宜以此种未经查证的看图说故事方式进行
报导或提出质疑,且也未于事后更正。
2、况且,外交部对此则新闻已表达严正抗议并予以严厉谴责,外交部表示当时情形是驻
新加坡代表处梁大使108年2月27日下午陪同韩前市长参加高雄观光推广说明会,韩前市长
于会后接受现场台湾媒体访问时,反驳农委会有关韩前市长一行在新加坡签约对象系既有
通路商。由于梁大使及驻处同仁均在说明会现场,并不了解媒体所询双方争执的重点,于
是梁大使即于会请经济组长协助联系同仁,“请帮忙找一下有关农委会说韩市长签约的都
是既有通路的相关报导”,此即中天新闻引用偷拍手机画面真实内容,但是中天新闻的文
字叙述却是“媒体直击画面曝光,驻星大使忙着回复来自台湾的训令”,以及“协助?盯
场?直击星国大使忙低头回报”。外交部并郑重声明该则短信不仅不是梁大使所发,事实
上亦无所谓“来自台湾的训令”。中天新闻记者既然自以为于现场取得证据,何以漠视新
闻专业,刻意规避记者善尽查证之责,不直接与当事人询问或查证?外交部认为此一做法
不仅罔顾及践踏新闻专业,更极尽抹黑及打击驻外同仁之能事,对兢兢业业全力协助地方
政府拓展外销拼经济的驻外同仁进行无情的言语施暴,手段粗暴令人齿寒,而表达最严正
抗议及强烈谴责。此有外交部108年2月28日新闻资料可参。可知原告拍摄的手机画面的背
景事实是梁大使陪同韩前市长参加高雄观光说明会,梁大使与驻处同仁正是为了了解媒体
所询问关于韩前市长与农委会之间的争执重点,才会请同仁找相关的报导,这是属于驻外
使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一环,原告未经查证,却以来自台湾的训令、盯场、忙低头回报
等不实报导内容制播系争新闻一,对于包括梁大使及驻处同仁依法正当执行公务的行为、
梁大使及驻处同仁所代表的驻外人员形象、以及卫广法第1条所规定保障公众视听权益在
内的公共利益,都造成了损害,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3、又查,依中天新闻台103年6月9日换照计画书所示,中天新闻所播出的新闻节目,会
依照中天新闻编审机制把关,分为文字撰稿与摄影剪辑两部分,在文稿编审的流程方面,
文字记者撰稿,过音→中心主管审文稿标题→采访中心主任审文稿,标题→编辑台主编或
制作人审文稿,标题→副控看稿→播出(播出时发现有误,随时修带再播出)。在画面审
稿流程方面,摄影记者于剪接室剪辑,文字记者同时配音并盯剪→摄影中心主管盯带,并
留意画面顺畅度及合法性→剪辑完成带入片库建档→编辑台编审验带→副控验带→播出(
播出时发现有误,随时修带再播出)。在编辑台编审功能方面,A、编辑主管:在编采会
议中,就各则新闻内容进行讨论,若有可能涉及不妥之议题、内容或画面者,即建议取消
该则新闻。或提醒新闻中心任何有可能出现的不妥画面必须避免。B、主编及核稿人:在
新闻带播出前,审核各则新闻文字内容及标题。C、各时段编辑:在副控播出前,由助理
导播辅助,检视新闻画面,若有疑问,立刻请示时段主管及主编。此外,除了平日一般新
闻皆依照前述流程作为播出之判断标准之外,当有重大新闻事件或经过评估认为有制作专
题价值之新闻事件时,将由专案人员先与相关当事人进行采访之规划,内容除了订定采访
时程以外,亦将新闻专题之内容作了解与沟通,并透过随时与新闻当事人的联系,将最即
时之新闻资讯提供给观众。可知原告对于新闻节目设有事实查证机制,会与相关当事人就
新闻专题内容进行采访规划与沟通,更足以证明原告作为卫星广播事业,对于卫广法第27
条第3项第4款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播送之节目或广告内容,不得有制播新闻违反事实查证原
则,致损害公共利益情形的规定,应能有所知悉,本件虽未能认定其有违规之故意,但按
其情节仍属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以致违规。可知原告除有客观违规事实外,主
观上亦有过失。原告制播系争新闻一违反事实查证原则,致损害公共利益之过失违规行为
,甚为明确。
4、关于罚锾金额
⑴、依通讯传播基本法第3条规定:“(第1项)为有效办理通讯传播之管理事项,政府应
设通讯传播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2项)国家通讯传播整体资源之规划及产业
之辅导、奖励,由行政院所属机关依法办理之。”立法理由略以: “三、为确保通讯传
播管理之公正性与独立性,通讯传播委员会应有去政治力或政治干扰之设计,使其得以独
立行使职权。且近年我国电信资讯走向自由化,设立“独立之监理机关”为我国加入“世
界贸易组织”(WTO)所承诺遵守六大监管原则之一。四、通讯传播委员会为独立行使
职权之管理机关,掌理专业管制性业务,必须严守客观、中立及专业立场,不受一般行政
体系适当性及适法性之监督。”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3款规定:“本会掌
理下列事项:十三、违反通讯传播相关法令事件之取缔及处分。”、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组织法第4条第3项前段规定:“本会委员应具电信、资讯、传播、法律或财经等专业学识
或实务经验。”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第1、2项分别规定:“(第1项)本会依
法独立行使职权。(第2项)本会委员应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于任职期间应谨
守利益回避原则,不得参加政党活动或担任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之职务或顾问,并不得担
任通讯传播事业或团体之任何专任或兼任职务。”、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第1
项规定:“本会所掌理事务,除经委员会议决议授权内部单位分层负责者外,应由委员会
议决议行之。”可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属于独立行使职权的专业委员会,其成员具有电
信、资讯、传播、法律或财经等专业学识或实务经验。在行使关于违反通讯传播相关法令
事件之取缔及处分之职权方面,应以委员会之决议行之。而行政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依裁量
权所为行政处分之司法审查范围限于裁量之合法性,而不及于裁量行使之妥当性。至于不
确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以审查为原则,但对于具有高度属人性之评定、高度科技性之判
断(如与环保、医药、电机有关之风险效率预估或价值取舍)、计画性政策之决定及独立
专家委员会之判断,则基于尊重其不可替代性、专业性及法律授权之专属性,而承认行政
机关就此等事项之决定,有判断余地,对其判断采取较低之审查密度,仅于行政机关之判
断有恣意滥用及其他违法情事时,得予撤销或变更。否则,行政法院应尊重行政机关依裁
量权所为之行政处分。
⑵、本件违规之罚锾部分,应依卫广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
。被告为处理裁处违反广播电视法及卫星广播电视法之案件,特订定裁量基准,其中第5
点规定:“适用违法行为评量表时,应审酌个案违法情节,勾选表一、表二或表三内考量
事项并加计积分后,对照违法等级及适用裁处参考表(表四之一、表四之二或表四之三)
,拟具适当之处分建议。”,而本件原告属于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所应适用的是评量表,
以及参考表。就违反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4款部分,所评量的项目包括(一)违法情节或营
运型态(择一)50分、(二)2年内裁处次数(含警告)35分、(三)其他判断因素15分、(四)建
议分数及罚锾金额(参考表四之三)、(五)决议酌加或减轻罚锾金额、(六)裁处警告或罚锾
及并为裁罚项目(参考表四之三)等。经核上开裁量基准、评量表、参考表,是被告做为违
反卫广法之裁罚机关,在该法授权裁罚金额之范围内所订定,且系就违法情节态样、一定
期间内违反次数及其他判断因素等,区分严重程度,订定裁罚金额原则,以利不同案件同
一违规情事,得适用相同裁罚原则,为细节性、技术性之规定,并未逾越授权范围,且标
准客观合理,被告以之作为裁罚之基准与参考,即应尊重。且依照上述国家通讯传播委员
会组织法第3条第13款、第9条第1项规定,关于违反通讯传播相关法令事件之取缔及处分
之职权方面,应以委员会之决议行之。故被告对于依照(一)违法情节或营运型态(择一)50
分、(二)2年内裁处次数(含警告)35分、(三)其他判断因素15分、而得到的(四)建议分数
及罚锾金额,仍得本于被告之审议在(五)酌加或减轻罚锾金额的部分予以调整,此始为
符合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卫广法、裁量基准、评量表、参考表之解释。若认被告
只能依据(一)违法情节或营运型态(择一)50分、(二)2年内裁处次数(含警告)35分、(三)
其他判断因素15分所得到的(四)建议分数及罚锾金额范围内做成罚锾之决议,显然不符国
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卫广法、裁量基准、评量表、参考表之规定。
⑶、查原告前曾因违反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4款案件遭被告以510号裁处书予以裁罚,虽
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8年12月24日108年度简字第81号行政诉讼判决予以撤销,被告不服
提起上诉,经本院以109年度简上字第16号审理,该案件在本院本件109年9月9日言词辩论
终结时尚未裁判,惟由于本件属于撤销诉讼,行政法院对于原处分合法性之判断基准时点
是以原处分作成时为准,而在本件原处分一作成当时,510号裁处书确实有效存在,故以3
分计算并无违误,而本件业务单位参照咨询会议填具建议违法情节列为普通之10分(系争
节目一未经多数咨委认定为严重或非常严重,本院卷一第328页),两者合计13分,罚锾
额度为第2级的40万元。但被告考量违规影响程度,即原处分一所载“新闻媒体是民众建
构对社会现实认知的重要管道,电视媒体之影响力更是无远弗届,因此播送政治事务等公
共利益议题,倘涉及错误资讯或混淆讯息,将致影响公众参与政治事务之认知或判断,不
当影响电视观众资讯接收权利,对公共利益当深具影响。观诸系争节目即系报导政府公部
门人员执行公务之新闻议题,攸关公共利益至为明确,受处分人于意见陈述中亦认同系争
新闻议题涉及政府官员、公共利益,惟受处分人未能考虑对公共利益之影响程度,又疏于
第一时间进行查证,迳行报导未经事实查证之新闻资讯,经当事人外交部发布澄清稿说明
:‘对于媒体于现场偷拍,又不即与当事人进行查证,再以含沙射影、抹黑栽赃的方式,
入罪驻新加坡代表处梁国新大使及相关同仁,外交部表达严正抗议,并予严厉谴责’此已
使政府机关处理公务之正当性受到形象、观感及施政作为信任度上之伤害,不利于公共政
策或公务业务之推行;且报导内容已失媒体公正与公信力,不当影响公众接收资讯权利,
以致损及阅听众视听权益,此均构成对公共利益之损害及对公共利益有长久及深远之影响
。”、“惟县市长出访时,驻外大使与外交部官员到场应属政府机关处理公务之正常业务
范围,受处分人却在未经查证之情况下,透过中天新闻频道播送怀疑政府人员执行公务正
当性之混淆讯息,此已使民众对政府机关之施政作为之信任造成伤害”,而于第848 次委
员会决议酌加20万元而核处60万元罚锾。被告本于专业所为酌加罚锾之裁量,所依据的违
规事实并无违误,且已于原处分一叙明其理由,未见其判断有何种恣意滥用及其他违法情
事,本院自应尊重被告依法所为之裁量及判断。
5、综上,被告作成原处分一,其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并无违法,所为罚锾金额之裁量与
判断并无恣意滥用及其他违法情事。
(三)原处分二并无违法
1、系争新闻二关于“去年文旦滞销弃置达200万斤”,并未善尽事实查证责任,于节目
播出时,其中相关对话与标题如下:谢龙介:“对对对,很多,没有错,200万斤大概就
是我们150个货柜满满的文旦,倒在溪边腐烂。”;于14时35分12秒起,标题出现:“大
陆不买了柚农陈大哥:文旦丢在水库超过200万斤”;于14时48分23秒起,标题出现:“
老百姓受够了!农渔民的怒吼大爆卦台南开讲”,采访者:“…就像刚才陈大哥说丢多少
?”陈姓柚农:“200万斤,丢在曾文溪溪边。”;于14时49分05秒起,标题出现:“大
陆不买了柚农陈大哥:文旦丢在曾文溪超过200万斤”等。查系争新闻二的播出时间是108
年3月8日,关于107年度文旦是否滞销弃置以及其数量的疑问与数据,是原告于制播节目
之前就可以先向主管机关农委会进行查证的事实,但原告并未于事前进行查证,在节目直
播过程之中,仅以受访者之个人陈述就作成报导,于查证事实之前贸然于镜面下标,未见
任何交叉报导或衡平采访据以求证,任令未经查证之报导内容以直播方式播送。事后也未
再就“去年文旦滞销弃置达200万斤”于查证事实后进行平衡或查证报导。
2、查农产品之销售事涉农民与消费者权益甚钜,“去年文旦滞销弃置达200万斤”此一
事项即与公共利益有关,原告制播系争新闻二自应遵守事实查证原则,于事前节目企划时
应预先规划直播节目内容之风险管理控制,启动直播节目之企划、采访、编审机制,预先
蒐集、检视资料及讨论,在采访现场对公共议题之敏感度并就受访者之陈述内容即时反应
、适时追访、避免依赖单一消息来源、审慎下标,并于节目播送后进行滚动查证,主动采
访公共议题所涉机关并予以平衡报导。于节目播出后,更应本于媒体专业及其专业伦理规
范,持续进行查证义务对节目内容作妥适之更正,诸如寻求多方消息来源确认报导内容、
采访多方相关当事人、探询相关机关之意见、适时滚动修正报导内容等妥适更正及平衡报
导之必要措施。农委会于系争新闻二播出后,亦以108年3月13日农授粮字第1081064557号
函向原告澄清,经农委会接洽该陈情农民关于种植文旦柚200万斤丢弃曾文溪案,该农友
表示其107年栽培文旦及白柚品质佳,均已销售完毕,并无丢入溪或水库内情形。
3、中天新闻台对于“去年文旦滞销弃置达200万斤”的部分,未能持续滚动查证,对于
包括使农民担忧该讯息扩散传播,影响农产品交易秩序损及收益而心生不安,并影响卫广
法第1条所规定保障公众视听权益在内的公共利益,都造成了损害,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又查,依中天新闻台103年6月9日换照计画书所示,中天新闻所播出的新闻节目,会
依照中天新闻编审机制把关,分为文字撰稿与摄影剪辑两部分,在文稿编审的流程方面,
文字记者撰稿,过音→中心主管审文稿标题→采访中心主任审文稿,标题→编辑台主编或
制作人审文稿,标题→副控看稿→播出(播出时发现有误,随时修带再播出)。在画面审
稿流程方面,摄影记者于剪接室剪辑,文字记者同时配音并盯剪→摄影中心主管盯带,并
留意画面顺畅度及合法性→剪辑完成带入片库建档→编辑台编审验带→副控验带→播出(
播出时发现有误,随时修带再播出)。在编辑台编审功能方面,A、编辑主管:在编采会
议中,就各则新闻内容进行讨论,若有可能涉及不妥之议题、内容或画面者,即建议取消
该则新闻。或提醒新闻中心任何有可能出现的不妥画面必须避免。B、主编及核稿人:在
新闻带播出前,审核各则新闻文字内容及标题。C、各时段编辑:在副控播出前,由助理
导播辅助,检视新闻画面,若有疑问,立刻请示时段主管及主编。此外,除了平日一般新
闻皆依照前述流程作为播出之判断标准之外,当有重大新闻事件或经过评估认为有制作专
题价值之新闻事件时,将由专案人员先与相关当事人进行采访之规划,内容除了订定采访
时程以外,亦将新闻专题之内容作了解与沟通,并透过随时与新闻当事人的联系,将最即
时之新闻资讯提供给观众。可知原告对于新闻节目设有事实查证机制,会与相关当事人就
新闻专题内容进行采访规划与沟通,更足以证明原告作为卫星广播事业,对于卫广法第27
条第3项第4款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播送之节目或广告内容,不得有制播新闻违反事实查证原
则,致损害公共利益情形的规定,应能有所知悉,本件虽未能认定其有违规之故意,但按
其情节仍属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以致违规。可知原告除有客观违规事实外,主
观上亦有过失。原告制播系争新闻二违反事实查证原则,致损害公共利益之过失违规行为
,甚为明确。
5、关于罚锾金额
⑴、依通讯传播基本法第3条规定:“(第1项)为有效办理通讯传播之管理事项,政府应
设通讯传播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2项)国家通讯传播整体资源之规划及产业
之辅导、奖励,由行政院所属机关依法办理之。”立法理由略以: “三、为确保通讯传
播管理之公正性与独立性,通讯传播委员会应有去政治力或政治干扰之设计,使其得以独
立行使职权。且近年我国电信资讯走向自由化,设立“独立之监理机关”为我国加入“世
界贸易组织”(WTO)所承诺遵守六大监管原则之一。四、通讯传播委员会为独立行使
职权之管理机关,掌理专业管制性业务,必须严守客观、中立及专业立场,不受一般行政
体系适当性及适法性之监督。”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3款规定:“本会掌
理下列事项:十三、违反通讯传播相关法令事件之取缔及处分。”、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组织法第4条第3项前段规定:“本会委员应具电信、资讯、传播、法律或财经等专业学识
或实务经验。”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第1、2项分别规定:“(第1项)本会依
法独立行使职权。(第2项)本会委员应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于任职期间应谨
守利益回避原则,不得参加政党活动或担任政府机关或公营事业之职务或顾问,并不得担
任通讯传播事业或团体之任何专任或兼任职务。”、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第1
项规定:“本会所掌理事务,除经委员会议决议授权内部单位分层负责者外,应由委员会
议决议行之。”可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属于独立行使职权的专业委员会,其成员具有电
信、资讯、传播、法律或财经等专业学识或实务经验。在行使关于违反通讯传播相关法令
事件之取缔及处分之职权方面,应以委员会之决议行之。而行政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依裁量
权所为行政处分之司法审查范围限于裁量之合法性,而不及于裁量行使之妥当性。至于不
确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以审查为原则,但对于具有高度属人性之评定、高度科技性之判
断(如与环保、医药、电机有关之风险效率预估或价值取舍)、计画性政策之决定及独立
专家委员会之判断,则基于尊重其不可替代性、专业性及法律授权之专属性,而承认行政
机关就此等事项之决定,有判断余地,对其判断采取较低之审查密度,仅于行政机关之判
断有恣意滥用及其他违法情事时,得予撤销或变更。否则,行政法院应尊重行政机关依裁
量权所为之行政处分。
⑵、本件违规之罚锾部分,应依卫广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
。被告为处理裁处违反广播电视法及卫星广播电视法之案件,特订定裁量基准,其中第5
点规定:“适用违法行为评量表时,应审酌个案违法情节,勾选表一、表二或表三内考量
事项并加计积分后,对照违法等级及适用裁处参考表(表四之一、表四之二或表四之三)
,拟具适当之处分建议。”,而本件原告属于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所应适用的是评量表,
以及参考表。就违反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4款部分,所评量的项目包括(一)违法情节或营
运型态(择一)50分、(二)2年内裁处次数(含警告)35分、(三)其他判断因素15分、(四)建
议分数及罚锾金额(参考表四之三)、(五)决议酌加或减轻罚锾金额、(六)裁处警告或罚锾
及并为裁罚项目(参考表四之三)等。经核上开裁量基准、评量表、参考表,是被告做为违
反卫广法之裁罚机关,在该法授权裁罚金额之范围内所订定,且系就违法情节态样、一定
期间内违反次数及其他判断因素等,区分严重程度,订定裁罚金额原则,以利不同案件同
一违规情事,得适用相同裁罚原则,为细节性、技术性之规定,并未逾越授权范围,且标
准客观合理,被告以之作为裁罚之基准与参考,即应尊重。且依照上述国家通讯传播委员
会组织法第3条第13款、第9条第1项规定,关于违反通讯传播相关法令事件之取缔及处分
之职权方面,应以委员会之决议行之。故被告对于依照(一)违法情节或营运型态(择一)50
分、(二)2年内裁处次数(含警告)35分、(三)其他判断因素15分、而得到的(四)建议分数
及罚锾金额,仍得本于被告之审议在(五)酌加或减轻罚锾金额的部分予以调整,此始为
符合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卫广法、裁量基准、评量表、参考表之解释。若认被告
只能依据(一)违法情节或营运型态(择一)50分、(二)2年内裁处次数(含警告)35分、(三)
其他判断因素15分所得到的(四)建议分数及罚锾金额范围内做成罚锾之决议,显然不符国
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卫广法、裁量基准、评量表、参考表之规定。
⑶、查原告前曾因违反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4款案件遭被告以510号裁处书予以裁罚,虽
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8年12月24日108年度简字第81号行政诉讼判决予以撤销,被告不服
提起上诉,经本院以109年度简上字第16号审理,该案件在本院本件109年9月9日言词辩论
终结时尚未裁判,惟由于本件属于撤销诉讼,行政法院对于原处分合法性之判断基准时点
是以原处分作成时为准,而在本件原处分二作成当时,510号裁处书确实有效存在,故被
告以3分计算并无违误,而本件业务单位参照咨询会议填具建议违法情节列为严重之30分
(系争新闻二经多数咨委认定为严重或非常严重,本院卷一第328页),两者合计33分,
罚锾额度为第4级的80万元。但被告考量违规影响程度,即原处分二所载“系争节目既未
于采访现场即时反应去年文旦滞销弃置达200万斤是否有不合理之处,致疏于直播现场即
向围观民众追访求证,而以直播方式传递未经事实查证之农产资讯,其后经行政院农业委
员会向受处分人反映系争节目提及‘柚农陈大哥:文旦丢弃曾文溪超过200万斤’不符事
实,又未就去年文旦滞销弃置达200万斤是否合理可信持续滚动查证,爰受处分人所经营
之中天新闻台已涉有‘蓄意回避事实真相’之虞,使农民担忧该等争议讯息持续散播,影
响日后农产品交易秩序,损及农产品收益,进而使农民恐慌不安,而受处分人事前、事中
及事后对系争节目内容均未秉持新闻专业及其伦理规范,未尽事实查证义务而迳播出系争
节目。而系争新闻藉前揭未经查证之混淆讯息,不当影响公众接收正确资讯之权利,除有
损阅听众视听权益外,并已损及新闻媒体专业,进而影响公众对媒体之信任,致损害公共
利益”,而于被告第850次委员会决议酌加20万元而核处100万元罚锾。被告本于专业所为
酌加罚锾之裁量,所依据的违规事实并无违误,且已于原处分二叙明其理由,未见其判断
有何种恣意滥用及其他违法情事,本院自应尊重被告依法所为之裁量与判断。
6、综上,被告作成原处分二,其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并无违法,所为罚锾金额之裁量与
判断并无恣意滥用及其他违法情事。
(四)原告关于原处分一违法之主张均无可采
1、原告虽主张有尽事实查证义务及提出合理质疑,但原告的记者不仅将正在使用手机的
陈组长误认为梁大使,而错误报导为“大使手机”,也未能就近当面向被报导的梁大使、
陈组长等驻新加坡代表处人员进行事实查证,就自行直接与盯场作连结,在外交部提出严
正声明之后,原告迄今也未向外交部就此事件进行查证,已如前述。系争新闻一的报导内
容直接以盯场作为质疑,由于与驻外人员正常处理公务之常态不符,无论是依法或是本于
媒体专业,都应先查证事实之后才依查证结果提出质疑,而不是不予查证就直接与盯场作
为连结,且由该手机短信内容是请驻处同仁找寻有关农委会说韩前市长签约都是既有通路
的相关报导,客观上亦宜认为是请驻处同仁找寻相关报导,如何能因此合理推论为“盯场
”?故原告此等质疑实难认具有合理性,原告此部分之主张并无可采。
2、原告主张510号裁处书已遭撤销,且被告酌加处罚是重复评价,故原处分一之罚锾金
额已属违法部分。查行政法院在撤销诉讼对于原处分合法性之判断基准时点是以原处分作
成时为准,而在原处分一作成当时,510号裁处书确实有效存在,故被告以3分计算并无违
误。而由于本件原处分一之业务单位参照咨询会议填具建议违法情节列为普通之10分(系
争节目一未经多数咨委认定为严重或非常严重),两者合计13分,罚锾额度为第2级的40
万元。但被告考量原处分一所载违规影响程度,而于第848次委员会决议酌加20万元而核
处60万元罚锾。由于被告于审议时认为业务单位的建议不足以就原告违规程度给予适当评
价,爰决议应加重罚锾金额,以使罚责相当。亦即被告是在审议时进行评价,属于一次性
评价,并无重复评价可言。因此,被告本于专业所为酌加罚锾之裁量,所依据的违规事实
并无违误,且已于原处分一叙明其理由,未见其判断有何种恣意滥用及其他违法情事,本
院自应尊重被告依裁量权所为之行政处分,故原告此部分主张亦无可采。
(五)原告关于原处分二违法之主张均无可采
1、原告虽主张有尽事实查证义务,但从原告所举其他媒体新闻报导,其中原告自承甲证
3、甲证4是原告在诉讼中才提出,足见并非原告作为制播系争节目二所作的事实查证资料
。且甲证3是个别农民陈述其上万斤文旦仍在仓库无法售出,甲证4也没有提到“去年文旦
滞销弃置达200万斤”的事实,故难以作为原告有尽事实查证之依据。
2、而由系争新闻二之对话,可知柚农陈大哥原是陈述200万吨,并说自己没有丢,后来
因谢龙介质疑200万吨之正确性,旁边众人始称200万斤,记者才更正为200万斤,而此项
200万斤文旦滞销弃置数据之出现,竟是因为柚农陈大哥所述非亲身经历之事项,而记者
也只在200万吨与200万斤之间作更正,遑论农委会于节目播出5日之108年3月13日以函文
澄清该农友之文旦与白柚均已售出,以上足以认为原告于制播节目时,未于事前对107年
度文旦之产销情况进行查证。原告于事后之108年3月13日虽在下午同时段政治大爆卦中邀
请谢龙介说明澄清也连线麻豆柚农,且再剪辑制播“台南柚农心血被迫弃 谢龙介哽咽轰
绿:都没人理”之追踪新闻,补陈文旦弃置曾文溪照片、受访农友表示未实际统计数量但
也好几万斤。为此仍仅是另行就其他农民之说法予以采访,或由谢龙介提出说明,并不是
例如向主管机关就“去年文旦滞销弃置达200万斤”进行事实之查证。
3、原告主张510号裁处书已遭撤销,且被告酌加处罚是重复评价,故原处分一之罚锾金
额已属违法部分。查行政法院在撤销诉讼对于原处分合法性之判断基准时点是以原处分作
成时为准,而在原处分一作成当时,510号裁处书确实有效存在,故被告以3分计算并无违
误。而由于本件原处分二之业务单位参照咨询会议填具建议违法情节列为普通之30分(系
争节目二经多数咨委认定为严重或非常严重),两者合计33分,罚锾额度为第2级的40万
元。但被告考量原处分二所载违规影响程度,而于第850次委员会决议酌加20万元而核处
100万元罚锾。由于被告于审议时认为业务单位的建议不足以就原告违规程度给予适当评
价,爰决议应加重罚锾金额,以使罚责相当。亦即被告是在审议时进行评价,属于一次性
评价,并不是将此审议权限移转给咨询委员或业务单位,且依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
第3条第13款、第9条第1项规定合并观察,可知被告对于违反通讯传播相关法令事件之取
缔及处分,应由委员会议决议行之,故被告所称是一次性评价,并无重复评价可言等语,
与法律规定相符,应堪采信。因此,被告本于专业所为酌加罚锾之裁量,所依据的违规事
实并无违误,且已于原处分一叙明其理由,未见其判断有何种恣意滥用及其他违法情事,
本院自应尊重被告依裁量权所为之行政处分,故原告此部分主张亦无可采。
4、原告主张系争评量表在(五)决议酌加或减轻罚锾金额部分,其中酌加方面只限于“
参考不法利益所得_元”,故被告不能以参考不法利益所得以外的理由酌加罚锾金额。惟
查,行为人的违规行为态样甚多,所需审酌之酌加或减轻因素也因个案情形不同将有所差
异,有鉴于卫广法或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都没有对于酌加或减轻的事由予以规定,
实难认为系争裁量表可以对于被告行使罚锾的酌加的裁量权限方面予以限制在“参考不法
利益所得_元”的单一考量。故本院认为系争裁量表在酌加方面记载“参考不法利益所得_
元”,只是作为例举规定,并不能以之限制被告依据卫广法或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
所享有的职权。且被告的酌加考量,无论是否基于参考不法利益所得或是如本件的其他考
量,都仍然受到行政法院在合法性方面的监督。故原告此部分主张并无可采。
七、从而,原处分一、原处分二均无违法。原告诉请撤销,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作者: elainakuo (黑黑)   2020-10-18 22:58:00
罄竹难书记得他们采访的对象有些都是临演 照稿唸而已
作者: nicholas0406 (尼可拉斯)   2020-10-18 23:02:00
这种媒体 柯粉还是要护航阿 没救 还要扯到三民自
作者: seazure2016 (音飨)   2020-10-18 23:13:00
哈哈哈
作者: pita30 (低調)   2020-10-18 23:19:00
有跟韩粉查证了阿
作者: re340 (Manigabee)   2020-10-19 00:21:00
柯文哲说这是民进党秋后算账
作者: ZeroArcher   2020-10-19 03:01:00
实际上三民自的造谣就常常没事啊,有人待在平行世界吗?
作者: timeriver235 (雨季)   2020-10-19 08:51:00
楼上可以整理一篇三明治的造假新闻来打脸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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