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下判决书
首先,构成要件包括四项:
1.行为人主观上认知道“自己在讲假话”(本次主要的争点)
2.确实把谣言讲出来
3.用各种方式(媒体/社群网站等)散播谣言
4.造成恐慌
判决书提到,被告的贴文包括两个部分:
(a) 当天投票过程的所见所闻(票箱里面有平整的票等等)
(b) 选务人员都是绿的,都在搞鬼
不论一审或二审,都同意(a)的部分不涉及谣言,毕竟“1.主观认知自己在讲假话”就难以
成立了。被告就只是把看见的事情写下来。
主要的争议点在(b)。
一审认为,“选务人员都是绿的,都在搞鬼”属于被告脑补,明知是假的仍然讲出来。
符合1.(以及后面的其他构成要件),故判有罪。
二审认为,被告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她讲的话。推论如下:
大前提 (社会上普遍流传)反罢韩的人都不出来投票
小前提 选务人员都有投票
结 论 “选务人员都是支持罢韩的”应属合理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