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上相关内容:
版本(甲):凤山简易庭 109 年凤秩字第 93 号刑事裁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于民国109 年6 月6 日18时许在高雄市○○区○○路○段
000 号8 楼住家,以手机登入脸书帐号“吕XX”发文:“我在凤山当监察员,发现全部
选务人员几乎都有投票,等于我一个人,十个小时里,要对付全部要罢韩的选务人员,整
整十个小时,我不太敢喝水,憋到只上一次厕所,…,我刻意靠近票匦,发现票箱里面有
太多平整的票,明明几乎每个人都是对折丢进票匦,为何有那么多平整票,我好难过,我
力量真的太小,我干嘛要去上那一次厕所,让他们有可能搞鬼的机会,为什么选务人员几
乎都是绿的,我真的好恨”等语(下称系争言论),供不特定多数人浏览,有影响公共安
宁秩序之虞,因认有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之规定,爰移请裁处等语。
二、按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处3 日以下拘留或3万元以下罚锾,社会秩序
维护法第63条第1 项第5 款定有明文。本条项款之非行,行为人主观上须有将明知为不实
事实散发传布于公众之目的,并于客观上先以语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将该不实事实捏造以
谣言呈现,再以语言或文字等传播方式将该谣言散发传布于公众,且该散布谣言之内容足
以使听闻者心生畏惧与恐慌,而有影响公共安宁之情形,始构成本条项款之非行。经查:
被移送人于上揭时地发表系争言论等情,业据其于警询时坦承不讳,并有脸书po文截图附
卷可参,足以认定。而被移送人所张贴之系争言论其中“等于我一个人,十个小时里,要
对付全部要罢韩的选务人员”、“为何有那么多平整票,我好难过,我力量真的太小,我
干嘛要去上那一次厕所,让他们有可能搞鬼的机会,为什么选务人员几乎都是绿的,我真
的好恨”等语,显是在无任何证据之情况下,即以明示、默示及影射之方法,造谣与其同
为应保持选务中立之同一投票所之其他选务人员(同事)都是“全部要罢韩的”、“让他
们有可能搞鬼的机会”、“选务人员几乎都是绿的”,应属非正当理由,故意将此不实谣
言散发传布于公众,且该散布谣言之内容,足以使听闻者误认为该投票所之“选务人员”
行政不中立,且暗中搞鬼,而心生该次投票结果是否有黑箱作业之畏惧与恐慌,有影响公
共安宁之情形。是核被移送人所为,系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 项第5 款散布谣言
,足以影响公共安宁之规定,应依法处罚。本院审酌被移送人之行为、动机、手段、智识
程度,其行为对社会造成之危害等情状,裁罚如主文所示。
三、被移送人于警询时虽辩称“我只是发布我的所见所闻,不觉得是散布谣言”云云。惟
系争言论其中“全部要罢韩的”、“让他们有可能搞鬼的机会”、“选务人员几乎都是绿
的”,已指涉与其同一投票所之其他选务人员(同事),行政不中立,且于选务搞鬼,远
逾依被移送人之亲身经历及所得善意评论之范围,自属谣言。
版本(乙):凤山简易庭 109 年凤秩抗字第 6 号刑事裁定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吕XX于民国109 年6 月6 日18时许,在高雄市○○区○○
路○段000 号8 楼住家,以手机登入脸书帐号“吕XX”发文:“我在凤山当监察员,发
现全部选务人员几乎都有投票,等于我一个人,十个小时里,要对付全部要罢韩的选务人
员,整整十个小时,我不太敢喝水,憋到只上一次厕所,…,我刻意靠近票匦,发现票箱
里面有太多平整的票,明明几乎每个人都是对折丢进票匦,为何有那么多平整票,我好难
过,我力量真的太小,我干嘛要去上那一次厕所,让他们有可能搞鬼的机会,为什么选务
人员几乎都是绿的,我真的好恨”等语(下称系争言论),供不特定多数人浏览,有影响
公共安宁秩序之虞,因认有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 项第5 款之规定,裁处抗告人
新台币(下同)2,000 元等语。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于上开时地发表系争言论乃基于109 年6月6日当天作为选务监
察员在履行职务时之亲眼观察所见及感受,属于事实之陈述及内心之认定,并无“明知为
不实事项”而“捏造谣言”;关于“票箱里面有太多平整的票,明明几乎每个人都是对折
丢进票匦,为何有那么多平整票,……”更为抗告人当天长达一天之观察,并无虚捏事实
,抗告人身为选举监票人员,当时有提出要照相存证,但遭选务人员制止,才愤恨不知如
何是好而上网求指点,抗告人此举是为端正选务风气,如法院认定抗告人所述为谣言,自
应检视该票匦之选票,是否非抗告人所述有许多平整选票,方能认定抗告人所述为假,原
裁定所谓抗告人“显是在无任何证据之情况下,即以明示、默示及影射之方法,造谣与其
同为应保持选务中立之同一投票所之其他选务人员( 同事) 都是‘全部要罢韩的’……”
显属扭曲系争言论全文、断章取义、意图入抗告人于罪之先入为主认定,由于之前坊间早
有“不同意罢韩者不要投票”的呼吁,因此抗告人看见同一投开票所的同事几乎都去投票
,因而内心推论他们乃属罢韩立场,显然符合一般常理之推断,又因坊间咸认绿色罢韩者
多,因此引申出其他选务人员都是绿的怀疑,也颇符合一般常人之逻辑。故无理由认定抗
告人乃明知所陈述为不实事实,移送机关应举证无不平整的选票存在,方能认定抗告人有
罪,讵原裁定违反举证责任原则,迳自裁罚抗告人,有未依证据审判之之重大违误,爰请
撤销原裁定,以维护抗告人名誉等语。
三、按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
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仍应调查其他必要之证据,以察其是否与事实相符,刑事诉讼法
第154 条第2 项、第156 条第2 项分别定有明文,此于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亦准用之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92条规定甚明。又认定不利于被告之事实,须依积极证据,苟积极证
据不足为不利于被告事实之认定时,即应为有利于被告之认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证据,
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 号著有判决足资参照。次按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
,处3 日以下拘留或3 万元以下罚锾,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 项第5 款定有明文。而
所谓谣言,乃指无事实根据凭空捏造、无的放失之行为,散布之方式,不问出于口头或文
字,不以发生实害为必要(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 项第5 款80年6 月29日立法理由参
照),若行为人陈述自身之经验,或本此发表评论,纵使事后经调查认为无法证明或所有
误解,尚难迳认其陈述属于谣言。再按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11条有明文保
障,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维护,俾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
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惟为兼顾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法律尚非不得
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之限制(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509 号解释意旨参照)
。基于言论自由对民主多元社会之建立具有无可替代之功能,故对于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
条第1 项第5 款之要件,自应考量言论自由保障及公共安宁间之利益衡量,而予限缩解释
。亦即,前揭社会秩序维护法之违序行为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为不实事项,仍决意虚捏
之,并散发传布于公众,且其散布之谣言内容亦足使见闻之公众心生畏惧与恐慌,有害于
公众安全者,始属相当。而所谓“公共秩序”、“社会安宁”,皆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其
定义难以一概而论,惟皆以保障公众之安全与自由为主要核心,自应由法院就具体案情,
基于宪法保障人民言论自由之本旨,兼顾公众安全之维护,就该言论之整体内容及目的而
为观察,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为断。又言论可分为“事实陈述”及“意见表达”,前者有
真实与否之问题,具可证明性,行为人应先为合理查证,且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为
具体标准,并依事件之特性分别加以考量,因行为人之职业、危害之严重性、被害法益之
轻重、防范避免危害之代价、与公共利益之关系、资料来源之可信度、查证之难易等,而
有所不同;后者乃行为人表示自己之见解或立场,属主观价值判断之范畴,无真实与否可
言,行为人对于可受公评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词而为意见表达,可认系善意发表
适当评论者,即不具违法性。
四、经查:
(一)抗告人于上开时、地,以手机登入脸书帐号“吕XX”发表系争言论一事,业据抗
告人于警询时坦承不讳,并有抗告人张贴之脸书贴文截图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实,首堪认
定。
(二)查系争言论之全文为“我在凤山当监察员,发现全部选务人员几乎都有投票,等于
我一个人,十个小时里,要对付全部要罢韩的选务人员,整整十个小时,我不太敢喝水,
憋到只上一次厕所,连中餐都没吃,就怕离开投票所,他们有可能会乱搞( 绿营派来当监
察员的人,轻松到可以监到睡着) ,结果开票时,绿营的人来一堆监票的,蓝营只有一个
,我要录影,选务人员不让我录,我刻意靠近票匦,发现票箱里面有太多平整的票,明明
几乎每个人都是对折丢进票匦,为何有那么多平整票,我好难过,我力量真的太小,我干
嘛要去上那一次厕所,让他们有可能搞鬼的机会,为什么选务人员几乎都是绿的,我真的
好恨”,有上开脸书贴文截图可凭,足见系争言论大抵为抗告人对于监票过程以及其在场
见证投票所工作人员投票情形、票匦中平整票数量等情予以客观描述,并加上抗告人个人
情绪之表达及系在质疑投票过程及开票结果合法性之意见,是抗告人抗辩系争言论是抗告
人当天长达一天之观察,并无虚捏事实等语,并非虚妄,堪予采信。而选举委员会关于选
举行政事务之相关作为,属国家公共行政议题,为可受公评之事,则抗告人于脸书发布系
争言论,据以表达其见闻,并依据先前坊间流传“不同意罢韩者不要投票”的呼吁、“绿
色罢韩者多”等讯息,而推论投票者均是支持罢韩的人、都是绿色的等情,亦属其个人本
于相关讯息而得出之推断、意见,应属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为宪法所保障之言论自由范
畴,难认其主观有明知不实事项而仍执意虚捏并散发传布于公众之犯意。再者,关于抗告
人于系争言论陈述票匦内有许多平整票一情,移送机关并未提出抗告人所述与事实不符之
积极证据,自难以认定抗告人所述系属谣言。且抗告人所发布之系争言论,客观上观之,
尚无涉及恐怖或攻击等类似言语,或有其他足以使阅览者产生畏惧、恐慌,致有影响公共
安宁之情。况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本件移送机关除上揭网页撷图外,就系争言论有
何造成使阅览者产生畏惧或恐慌等负面心理,及影响公共安宁之程度之情形,均未提出积
极证据加以证明,是以,揆诸首揭说明,难认系争言论属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
项第5款规定之行为,自应为抗告人不罚之谕知。
五、综上所述,抗告人之行为核与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 项第5 款所规定之处罚要件
不相符合。原裁定依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 项第5 款规定,对抗告人裁处罚锾2,000
元,自有未洽,抗告人之抗告为有理由,爰撤销原裁定,并由本院自为不罚之谕知。
整个看来看去,终究无法明白
这两审的过渡之间,到底是在做什么?
怀疑监票工作出现政治色彩,即被告以散布谣言,具不当企图之居心无不显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