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桃园毒犯弑母案 最高法院发回更审

楼主: hank811020 (小哲)   2020-09-29 19:18:50
今年8/20 改判无罪的桃园吸毒犯弑母案
9/9高检署检察官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今天9/29撤销无罪判决
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
附上最高法院新闻稿
最高法院审理109年度台上字第4425号梁OO家暴杀人案件之新闻稿
壹、本院判决摘要:
一、梁○○因家暴杀人案件,经台湾高等法院108年度瞩上重诉字第32号判决无罪后,检
察官提起第三审上诉。
二、本院于民国109年9月29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425号判决将原判决撤销,发回台湾高
等法院。
贰、第二审判决情形:
一、主文:原判决(指第一审判决)撤销。
梁○○无罪。
二、判决摘要:
梁○○于民国107年10月18日下午6时15分许,在其住处,持开山刀猛力挥砍其母致死,再
将其母头颅自后阳台向外抛丢至社区前中庭,事证虽明确,然因其符合刑法第19条第1项
规定,不罚,而撤销第一审之有罪判决(梁○○杀直系血亲尊亲属,处无期徒刑,褫夺公
权终身),谕知其无罪。
叁、本院判决理由要旨:
一、台大医院精神鉴定报告书及法务部法医研究所函均未说明梁○○系何时施用毒品,且
原判决亦未就此为任何认定,何以能仅据该精神鉴定报告书及函判断梁○○于行为时有可
能处在毒品效用最强之期间?原审非不得传唤该等鉴定机关之专业人员为必要之说明厘清
,或再为鉴定,竟舍此不为,迳判断梁○○杀人时不排除系卡西酮类物质作用最强之期间
,而认为其于杀人时系属违法行为之辨识能力欠缺,有调查证据职责未尽及理由欠备之违
法。
二、原判决未就卷内梁○○坦承施用毒品、证人洪○○关于梁○○施用毒品后有言行异常
情状之证述及精神鉴定报告指其使用多种毒品物质已数个月之久等相关证据资料,详究梁
○○施用毒品之际,就其施用毒品后可能在精神异常状态中持刀挥砍母亲致死,是否并无
预见之可能?即迳以梁○○过去经历仅有酒后闹事或打人情形等,率认不符原因自由行为
,尚嫌速断。
三、刑法第87条立法理由明载“监护并具治疗之意义”,故监护与否之判断,应审酌需否
治疗之具体情状。原判决既认梁○○系多重毒品滥用者,则影响梁○○犯本案最强之卡西
酮类毒品是否经观察勒戒后即无继续施用倾向?有无需再治疗?此等均未据原判决援引卷内
证据资料加以说明,亦未见有嘱托精神医学专家就此诊察鉴定。何况,原判决既指无监护
之必要,却又谓梁○○是否符合因药瘾或其他精神疾病而有防治必要应由卫生机关进行评
估、治疗,前后龃龉而有理由矛盾之违误。
四、依刑法第40条第3项规定,犯罪行为人因刑法第19条受无罪判决者,得单独宣告没收
。原判决漏未就供犯罪所用之扣案开山刀1把是否符合单独宣告没收为论述说明,难谓适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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