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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17:22 联合报 / 记者王宏舜/台北即时报导
民进党籍立委苏震清被控收贿2580万元,协助太流董事长李恒隆争夺SOGO经营权,依贪污
罪嫌起诉,台北地院裁定羁押禁见。苏震清坚称没犯罪,提抗告,台湾高等法院今裁定驳
回。
检调追查发现在2015年8月底,苏震清认为隔年总统、立委选举将换党执政,以叔叔苏嘉
全可能位居要职,主动向李索贿2千万元,并承诺政党轮替后将大力协助取得SOGO经营权。
苏则说与李恒隆的金流是借款,且已还清“为何检察官把我说成罪大恶极的人?”,为了
拼交保,他在北院接押庭上说自己外语能力很差,考大学英文零分,绝对不会逃亡。
北院合议庭认为,苏虽承认与李恒隆支票金流、收取现金,但避重就轻,否认贪污罪,他
和助理余学洋有上下属关系,所言与其他证人供词、监听译文、存摺提款凭条等证据有出
入,还需对质诘问厘清。北院认定事证足认有勾串共犯之虞,且立委身分有相当能力、资
历,恐畏罪潜逃,若不羁押难进行审判,裁定羁押禁见。
苏震清抗告,但高院今天裁定驳回。
4.附注、心得、想法︰
附上台湾高等法院 109 年度抗字第 1633 号刑事裁定摘要:
二、抗告要旨:
(一)被告因金钱借贷而收受李恒隆所交付2,580万元,此与李恒隆、余学洋供述情节相符
,并有被告与助理刘○瑜间之通联译文及李○峰记录之内帐可资佐证,原审认被告职权收
受贿赂,犯罪嫌疑重大,认事用法有误。
(二)李恒隆在羁押期间,为求减刑,博取交保机会,迎合检调之调查方向,翻异前词,改
称交付被告之金钱系行贿款项云云,因行贿者为求减免刑责之宽典,其证词存在虚伪危险
性,须有补强证据担保其真实性,李恒隆为虚伪不实之证述可能性极高,其翻供后之证词
,不得作为认定被告有罪及辩解不足采信之理由。
(三)李恒隆、余学洋及相关证人业经调查完毕,相关之通讯监察译文、存摺、存提款凭条
,业已扣案,实无再行勾串、灭证之可能与机会。
(四)被告至亲及资产均在台湾,并无双重国籍,亦无专业知识、技能在国外谋生, 显无
逃亡之虞。
三、本院驳回之理由
(一)被告收贿犯罪嫌疑重大
1.就被告收受2,580万元之原因,被告称系属借贷,李恒隆虽曾一度为相同陈述,然李恒
隆业于侦查中作证表示,其因SOGO百货经营权争议,陆续交付被告2,000多万元,央请被
告透过举办公听会或修改公司法等方式,施压经济部官员撤销远东集团SOGO百货之增资登
记,冀重新取回SOGO百货经营权等语,与被告所言不同。
2.被告自李恒隆处取得现金、支票后,不直接存入自己银行帐户,透过已离职之助理钟○
坪、现任助理刘○瑜或友人黄○安等人银行帐户,以辗转方式取得款项,个中内情显不单
纯。
3.依卷内短信及通话内容,李恒隆指被告收钱办事,应非虚假。
4.被告时任立法委员,确实有施压经济部官员,透过举办公听会,检讨远东集团SOGO百货
增资登记之争议,并建议修改公司法,则被告利用立委职务行为收取对价,触犯职务收受
贿赂罪,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
1.被告因SOGO案才与李恒隆熟稔,经被告陈述在卷,而被告因SOGO案为李恒隆助力甚多,
有关双方之金钱往来,被告于侦查中供称:“我或是我的助理都没有纪录,也没有开立借
据”,其向李恒隆收受大笔金钱,却未书立任何凭证,自己亦没有留下任何纪录,偿还金
额与返还时间不明,显与一般民间借贷不符。被告如交保在外,为脱免刑责,有与李恒隆
勾串之可能。
2.被告在风闻检调介入后,与李恒隆相互有以换票方式掩饰之情,被告亦坦承于106年、
107年间分别开立面额共1,000万元支票2张予李恒隆。彼等间已有相互勾串及灭证之举,
被告如交保在外,极有可能再相互勾串。
3.被告为现任立法委员,位居要职,基于对立法委员之尊重,立法委员在立法院、国会办
公室之举动、办公室电话往来,无法获得有效控管与监督,立法委员在院外之活动,诸如
:服务处内与民众见面对话、红白包等应酬场合与不特定人见面交往,无法有效进行调查
过滤。因被告与李恒隆之供述有所出入,现今网络及通讯软件又甚为发达,被告可轻易以
秘密方式与李恒隆或他人沟通进行勾串而使案情隐晦不明之危险,在相关事项调查完毕前
,若未予羁押,非无勾串李恒隆及其他证人之虞。
(三)被告有逃亡之虞
1.被告为立法委员,有相当之资力及能力,所涉嫌触犯之职务收受贿赂罪,属最轻本刑有
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为规避刑责,难谓无逃亡之虞,参以被告在检调侦办前,将自李
恒隆处收取之支票、现金,以迂回方式透过友人或助理帐户处理,掩饰自己收钱之行为,
在检调监听侦办后,以换票方式意图制造借款假象,已有掩饰自己犯行之举,如将来判决
有罪确定,依客观社会通念合理判断,有逃避刑罚之高度盖然性。
2.被告担任立法委员,交际广阔,具有深厚人脉,依监察院公报廉政专刊所揭示之财产,
其经济优渥,有相当财力,逃亡海外,生活不虞匮乏。被告以其家人、产业均在台湾,其
无专业技能,无法在国外谋生,主张其无逃亡之虞,难以采信。
(四)结论
羁押之目的在保全审判及执行之进行,审酌上情,兼衡国家刑事司法权之有效行使、社会
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后,认若采命被告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等
侵害较小之手段,均尚不足担保后续审判及判决确定后刑罚执行程序之顺利进行,而有羁
押之原因及必要,原审裁定羁押被告,并禁止接见通信,属适法之职权裁量行使。抗告意
旨指被告无实际犯罪、无串证及逃亡之虞,指摘原裁定不当,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一整个严厉措辞,批评苏立委的不是
如果还真想继续争取屏东县长之党内提名资格的话,只能说真是厚脸皮了。(所幸目前大
概已经放弃这人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