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caron5566 (ptt最真道理性的id)》之铭言:
: 如果我们帮台北市政府订很多披萨,
: 叫店家送到市政府,当然我们不会在那里付钱,
: 这样就变成披萨店被弃单,
: 这时候柯P出面帮忙付钱,
: 请公务员吃披萨,皆大欢喜,柯黑蟑螂共要崩溃了XD
这可能涉及刑法153条的煽动犯罪
不特定人
公然的场合
怂恿不特定人去订餐点
然后弃单
企图造成社会秩序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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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3条规定:“以文字、图画、演说或他法,公然为左列行为之一者,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二、煽惑他人违背法令,或抗
拒合法之命令者。”
本罪的重点要件之一是“公然”,公然系指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数人得共见共闻之状态而言
,例如大庭广众、网络、电视、新闻投书等方式,皆属公然。
另一个重点则是“煽惑”了,所谓煽惑系指“煽动蛊惑”,而行为人煽动蛊惑(怂恿)他
人犯罪或违背合法命令,即可能涉及本条犯罪。
不过实务上认为,煽惑的对象限于“不特定人”,至于煽或之内容尚不限定于不特定之罪
,若是煽惑特定人犯罪,应论以教唆犯,即非煽惑罪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