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加害者起诉率仅2成!“权势性侵”最高只判5年 前大法官怒: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9-04 19:42:20
加害者起诉率仅2成!“权势性侵”最高只判5年 前大法官怒:不是有权势的人就要站在
他那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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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孟颖 2020-09-04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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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立委范云(中)等人举办“权势性侵也是违反性自主,修法保护被害人”记者会,
右二为交大特聘教授林志洁,左二为励馨基金会执行长王玥好。(蔡亲杰摄)
“不是有权势的人就要站在他那边,要站在被害人那边,否则,不是巴结权势吗?”今(
4)日上午,长期关注性暴力案件之励馨基金会与民进党籍立委范云合开记者会,呼吁《
刑法》228条“权势性侵”应加重刑责。尽管宗教团体“仙女班”性侵信徒、补教名师性
侵学生、主管性侵员工等案件层出不穷,目前权势性侵刑责为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显然低于《刑法》221条的3年以上、10年以下,因此,范云盼228条应加重至1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前大法官许玉秀更建议应比一般性侵案还重,直批权势性侵犯心态
是:“这是你本来应该要保护的对象,你竟利用这关系去欺负他!”
范云表示,日前新北市卫生局林姓女员工跳楼自尽、死前于脸书发文控诉遭前主管性侵一
事引起社会哗然,也显示权势性侵议题其实一直缺乏关注。
新北卫生局女员工不是唯一一件权势性侵案,知名案件还包括媒体报导宗教团体“仙女班
”要求处女信徒被“召见”、已逝作家林奕含以《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写下补教名师性侵
案件等,这类性侵案层出不穷,在法条上与其他类型性侵案相比,刑度却是偏低的;权势
性侵7年仅占所有性侵案件的3.7%,起诉率仅有20%、远低于全部平均的56%,这也可看见
权势性侵在提证据、被害者现身方面的难度之高。
如今民间团体呼吁对《刑法》228条修法,范云认为刑期上应至少与其他性侵案件“拉起
”,从原先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拉到1年以上、10年以下,样态则应从原有的
亲属、监护、教育、医疗、救济、公务,再增列求职、信仰、指导、运用等样态,社团指
导老师性侵学生、选举团队志工遭性侵,这些将来也将列入。
励馨基金会执行长王玥好表示,10多年来处理宗教性侵、甚至近来受害者疑似“死谏”的
案件,可见社会观念对于性暴力似乎还是隐含一些迷思。这些权势性侵案件表面上看来受
害者没有强力抗拒、被认为没有违反意愿,但在励馨实际陪伴受害人经验可见,这是权力
压迫跟心理制约后的后果,导致他们没有逃、没有求助。
“如果我们因为不了解这样情况、被制约情况,在法律上给予加害者一个比较轻的刑度,
这对被害人没有保障,反而是另种压迫,不公平。”就被害者必须自杀才能揭露案情的“
死谏”案例,王玥好也说:“从他们留下讯息可以看到, 他们最后走这条路,是因为想
尝试求助却发现社会看法不利于他们,所以他们必须用这么激烈的方式,案件里被害人可
能还会承担‘第三者’的骂名……社会不理解权势性侵情况,反而是把责任转嫁到被害人
身上。”
王玥好也说,虽然有些媒体会问励馨基金会能否协助寻找权势性侵被害人现身说法,但王
玥好发现,这类受害人要现身说法,难度是远高于其他案件的,会担忧是否因为现身说法
遭受“报复”。
王玥好提醒,权势性侵是非常隐微的、不被了解的、甚至被误解的案型,问题是:“我们
看起来没有反抗、没有逃,不代表同意!”以近日高雄少女失踪案件为例,嫌犯以心理制
约、恐吓电击来控制少女,即便嫌犯没有关门,少女也没逃跑,但:“被害人没有逃,不
代表她同意──我相信大家能理解,希望社会打破责备被害人的惯性。”
而在法律层面,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林志洁解释,“性自主”的意涵是“我
要跟谁用什么方式、在哪发生性关系都要由我自己决定,不可以受到外力干预”,至于妨
害性自主有以下几种类型:没有同意、无法同意或不同意(例如一定年龄以下、无行为能
力者、昏迷者)、同意但被骗、最后是“不得已的同意”,即权势性侵。
林志洁说,权势性侵被害人一开始可能本来有在职场上与同事公平竞争、被考评的权利,
但当主管威胁说不发生性关系就打乙等、不录取,这个公平竞争的能力就因为受威胁而被
影响了;或许有些人会说“拒绝就好了啊”、“不要做这工作就好”,这对被害人来说是
非常不公平的要求,“别人都可以公平工作,我却要跟指导老师发生关系,才能满足我本
来有的权利?”虽然权势压迫是无形的,跟被害人被暴力对待、身上有伤相比较不易被发
现,被害人被污名化的情况也重。
律师李晏榕则说,权势性侵常见类型包括公司主管跟下属、学校老师、补习班学生、移工
被雇主、军队学长对学弟妹等,对被害人来说“揭露”的困难之一在于同侪压力,例如当
加害人在社会眼中是优秀的、表现好的前辈,同侪就可能质疑:问题是不是出在你身上?
对受害人来说伤害会持续的,即便已经离开事发的职场、学校都还会持续,在无法承受压
力那天就会爆发。
尽管法官普遍认为“权势性侵”的适用仅限“事发当下跟加害人有权势关系”才能处理,
但李晏榕提醒,很多状况是发生在结束关系后,可能已经不是师生关系、回学校看老师,
可能已不是主管与下属的关系、回去跟同事聚餐,但当权势仍在,就还是可能成为压迫发
生性关系的状况。
李晏榕也说,她曾有个被害人当时已大学毕业,高中时被老师性侵,虽然知道有其他被害
人存在、也曾向学校求助,但当时处理不好,被害人直到大学毕业才找律师帮忙,这时李
晏榕也只能跟她说抱歉:“很遗憾,现行司法体系无法给妳要的正义。”像这样被司法漏
接的被害人,不只这位。
前大法官许玉秀表示,其实法律界对于《刑法》228有错误理解,许多人会以为权势性侵
是“利用”、被害人同意等于一种“交换”、行为人应该轻判,实则不然──权势性侵是
属于“无法去表达同意跟不同意的”的状况、所谓“潜规则”,当老师刻意制造与学生独
处机会、泄题、开始有肢体行为,“对于一个明天要被甄选的人,你要他如何反抗?”反
抗就等于眼前的关系被破坏,除此之外:“有权势的随时都站在社会顶端看着你,不是离
开学校就没事了,他始终是社会支持的人,被迫害者始终是弱势。”
许玉秀强调,只要加害者有“利用”行为就已构成《刑法》228条,法官不应再问被害人
“有没有同意”作为定罪标准,除非有很坚持的证据,否则行为人有“利用”行为就应构
成228条。至于修法,许玉秀主张权势性侵罪责应比其他样态性侵案来得重,因为:“是
你本来应该要保护的对象,你竟利用这关系去欺负他……不是有权势的人就要站在他那边
,要站在被害人,否则,不是巴结权势吗?”
4.附注、心得、想法︰
只能说,在早前发生“高雄少女遭略诱北上”、又或是一连串的仗着权势违背他人的身体
自主权之事情后,还能不考虑修订与强制性交或猥亵有关的刑法条文的话,真不知该如何
向民众交待是好呢!
作者: newtana (newtana)   2020-09-04 19:44:00
真傻,加入4%摸E奶,笨
作者: nnkj (井上吃鸡)   2020-09-04 19:45:00
不是只有被害者的正义 也要顾及加害者的人权
作者: whitenoise (钢铁牧师)   2020-09-04 20:23:00
开记者会干嘛?修法比较实在吧?光作秀
作者: ziff (ziff)   2020-09-04 20:36:00
结果强奸比杀人的罪还重
作者: flatfish2717 (比目鱼)   2020-09-04 23:05:00
其实性侵案有两种法条就很奇怪了 统一刑期看起来很有道理而且不是性侵判太重(才5年 不算假释) 是杀人判太轻性侵案重复犯案跟判刑空窗期的犯罪率都不低 这个也要有配套我支持精神病患杀人可适当减刑但不无罪+强制就医具体细则要怎么设可讨论 就是不要让这些性侵跟精神病这种比较随机的犯罪者太轻易就出来趴趴走==
作者: VLOOKUP0312 (水草蒸蛋)   2020-09-04 23:30:00
高雄少女那我认为算恐吓。其他以情势、言语毕竟不是暴力行为,相对轻罪是正常的,法律逻辑如此另外228是不算进226里的,真要修可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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