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所以蓝营现在是疯了?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8-22 08:59:52
查询了亲国民党专页所引述的法源:
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中央主管机关及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主管机关)执行本法所定事项
权责划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机关:
(一)订定传染病防治政策及计画,包括预防接种、传染病预防、流行疫情监视、通报、
调查、检验、处理、检疫、演习、分级动员、训练及储备防疫药品、器材、防护装备等措
施。
(二)监督、指挥、辅导及考核地方主管机关执行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关事项。
(三)设立预防接种受害救济基金等有关事项。
(四)执行国际及指定特殊港埠之检疫事项。
(五)办理传染病防治有关之国际合作及交流事项。
(六)其他中央主管机关认有防疫必要之事项。
二、地方主管机关:
(一)依据中央主管机关订定之传染病防治政策、计画及辖区特殊防疫需要,拟定执行计
画付诸实施,并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二)执行辖区各项传染病防治工作,包括预防接种、传染病预防、流行疫情监视、通报
、调查、检验、处理、演习、分级动员、训练、防疫药品、器材、防护装备之储备及居家
隔离民众之服务等事项。
(三)执行辖区及前款第四目以外港埠之检疫事项。
(四)办理中央主管机关指示或委办事项。
(五)其他应由地方主管机关办理事项。
地方主管机关办理前项第二款事项,必要时,得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支援。各级主管机关执
行港埠之检疫工作,得委托其他机关(构)或团体办理之。
第 16 条
地方主管机关于辖区发生流行疫情或有发生之虞时,应立即动员所属各相关机关(构)及
人员采行必要之措施,并迅速将结果汇报中央主管机关。
前项情形,地方主管机关除应本诸权责采行适当之防治措施外,并应依中央主管机关之指
示办理。
前二项流行疫情之处理,地方主管机关认有统筹指挥、调集所属相关机关(构)人员及设
备,采行防治措施之必要时,得成立流行疫情指挥中心。
中央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邀集相关机关召开流行疫情处理协调会报,协调各级政府相关
机关(构)人员及资源、设备,并监督及协助地方主管机关采行防治措施。
第 35 条
地方主管机关于传染病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对辖区一定地域之农渔、畜牧、游泳或饮用
水,得予以限制、禁止或为其他适当之措施;必要时,并得请求中央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协助。
第 36 条
民众于传染病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应配合接受主管机关之检查、治疗、预防接种或其他
防疫、检疫措施。
第 37 条第一项
地方主管机关于传染病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应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机关(构),采行
下列措施:
一、管制上课、集会、宴会或其他团体活动。
二、管制特定场所之出入及容纳人数。
三、管制特定区域之交通。
四、撤离特定场所或区域之人员。
五、限制或禁止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搭乘大众运输工具或出入特定场所。
六、其他经各级政府机关公告之防疫措施。
第 43 条
地方主管机关接获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之报告或通知时,应迅速检验诊断,调查传染病来
源或采行其他必要之措施,并报告中央主管机关。
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及相关人员对于前项之检验诊断、调查及处置,不得拒绝、规避
或妨碍。
第 48 条
主管机关对于曾与传染病病人接触或疑似被传染者,得予以留验;必要时,并得令迁入指
定之处所检查、施行预防接种、投药、指定特定区域实施管制或隔离等必要之处置。
中央主管机关得就传染病之危险群及特定对象实施防疫措施;其实施对象、范围及其他应
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58 条
主管机关对入、出国(境)之人员,得施行下列检疫或措施,并得征收费用:
一、对前往疫区之人员提供检疫资讯、防疫药物、预防接种或提出警示等措施。
二、命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详实申报传染病书表,并视需要提出健康证明或其他有关证件。
三、施行健康评估或其他检疫措施。
四、对自感染区入境、接触或疑似接触之人员、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采行居家检疫
、集中检疫、隔离治疗或其他必要措施。
五、对未治愈且显有传染他人之虞之传染病病人,通知入出国管理机关,限制其出国(境
)。
六、商请相关机关停止发给特定国家或地区人员之入国(境)许可或提供其他协助。
前项第五款人员,已无传染他人之虞,主管机关应立即通知入出国管理机关废止其出国(
境)之限制。
入、出国(境)之人员,对主管机关施行第一项检疫或措施,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
第 59 条
主管机关为防止传染病传入、出国(境),得商请相关机关采行下列措施:
一、对入、出国(境)之人员、运输工具及其所载物品,采行必要防疫、检疫措施,并得
征收费用。
二、依防疫需要,请运输工具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或代理人,提供主管机关指定之相
关文件,且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并应保持运输工具之卫生。
对于前项及前条第一项规定之相关防疫、检疫措施与所需之场地及设施,相关主管机关应
配合提供或办理。
第一项及前条第一项检疫方式、程序、管制措施、处置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等规则;其费用
征收之对象、金额、缴纳方式、期间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60 条
主管机关对于入、出国(境)之运输工具及其所载物品,有传染病发生或有发生之虞者,
应采行下列措施:
一、对运输工具采行必要管制及防疫措施,所受损失并不予补偿。
二、对输入或旅客携带入国(境)之物品,令输入者、旅客退运或销毁,并不予补偿;对
输出或旅客随身携带出国(境)之物品,准用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置。
主管机关对于违反中央主管机关所定有关申报、接受检疫或输入之物品,得不经检疫,迳
令其退运或销毁,并不予补偿。
不知到底该说是“超前部署”、“强硬逆时中”,还是其他词语……
坦白来讲,主要问题在于
各国在防疫隔离措施上,多数都是要求自费了,才能放行(有特殊需求 (残疾人等) 的人
士则除外)
如果国民党县市政府是计划“自费处理”、不动用公帑,则还无妨
但真要使用公费的话,在“彰化万人普筛、采检”的风口浪尖还没平息的当儿却执意为之
的情况下
丢失议席、流失支持只是时间的问题……
早就 2022 年五合一选举,晚就 2024 年总统大选。
作者: geordie (Geordie)   2020-08-22 09:02:00
你要想想国民党明知不可为偏要往里钻,是不是发现比得到支持率更重要的东西
作者: dash007 (封锁之心)   2020-08-22 09:07:00
他们发现有利可图,进口一堆试剂,准备发国难财了吧
作者: jyekid (会呼吸的痛)   2020-08-22 09:08:00
就是集体失智 找不到东西可以打了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8-22 09:10:00
真的,不过在结果正式出炉以前,只能说在做键盘作业啊...
作者: feldene (无.)   2020-08-22 09:17:00
发现再怎么造谣,支持者还是只看颜色判断;抹到几个中间选民上当改支持我就赚了
作者: jyekid (会呼吸的痛)   2020-08-22 09:18:00
他们如果没发现自己的盘越来越小 那也没办法第三势力 (蓝绿都骂得很凶) 那种 哪能接受这种打法
作者: igarasiyui (かゆい うま)   2020-08-22 09:24:00
但现在有特别法 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 有明确写到防疫指挥官说了算
作者: tomchow76   2020-08-22 09:41:00
2022就会反扑了 台湾选民的耐性不会这么久没看到韩导做1年半就被轰下台...
作者: uini (那抹湛蓝)   2020-08-22 09:47:00
筛剂再不消耗就要放到过期了,选我正确高雄是特例,你看台北市长成天乱搞,台北市也没人叫他下台
作者: Zsanou   2020-08-22 10:30:00
KMT要毁灭台湾防疫体制才是重点
作者: c986574 (c986574)   2020-08-22 11:46:00
反正这个政党还提出公投比宪法更伟大的说辞,我也不意外了
作者: raku (raku)   2020-08-22 13:36:00
不只是钱的问题 若中央认为地方将采取的某项防疫作为不可行予以制止 地方应遵照中央指挥办理KMT玩法是玩不过的啦 一级开设中央指挥官就是很大权限 地方政府不能玩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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