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If起诉小明、以"贪污治罪条例"哪一款处罚?

楼主: SuperBMW (超级O奔驰)   2020-08-01 21:34:55
假设检察官真的确定200万在口袋里面、而用贪污治罪条例起诉某个鬼岛的小明
第 1 条
为严惩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条例。
第 2 条
公务员犯本条例之罪者,依本条例处断。
第 3 条
与前条人员共犯本条例之罪者,亦依本条例处断。
第 4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
一、窃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财物者。
二、藉势或借端勒索、勒征、强占或强募财物者。
三、建筑或经办公用工程或购办公用器材、物品,浮报价额、数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运输工具装运违禁物品或漏税物品者。
五、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罚之。
第 5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六千万元以下罚金:
一、意图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违背法令收募税捐或公债者。
二、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诈术使人将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
之未遂犯罚之。
第 6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下罚金:
一、意图得利,抑留不发职务上应发之财物者。
二、募集款项或征用土地、财物,从中舞弊者。
三、窃取或侵占职务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财物者。
四、对于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律、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职权
命令、自治条例、自治规则、委办规则或其他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项所作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直接或间接图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
五、对于非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律、法律授权之法规命令、职
权命令、自治条例、自治规则、委办规则或其他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项所作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利用职权机会或身分图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获得利益者。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罚之。
第 6-1 条
公务员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检察官于侦查中,发现公务员本人及其
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务员涉嫌犯罪时及其后三年内,有财产增加与收入
显不相当时,得命本人就来源可疑之财产提出说明,无正当理由未为说明
、无法提出合理说明或说明不实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
科不明来源财产额度以下之罚金:
一、第四条至前条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
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
八条至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
项、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一条之一
第三项、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九十六条之一第五项之罪。
三、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九条之罪。
四、惩治走私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之罪。
五、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十五条之罪。
六、人口贩运防制法第三十六条之罪。
七、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十六条之罪。
八、药事法第八十九条之罪。
九、包庇他人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之罪。
十、其他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所犯之罪。
第 7 条
有调查、追诉或审判职务之人员,犯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款或第五条第一项
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8 条
犯第四条至第六条之罪,于犯罪后自首,如有所得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
物者,减轻或免除其刑;因而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条至第六条之罪,在侦查中自白,如有所得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
物者,减轻其刑;因而查获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第 9 条
本条例修正施行前,犯第四条至第六条之罪,于修正施行后一年内自首者
,准用前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 10 条
犯第四条至第六条之罪,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时及其后三年
内取得之来源可疑财产,经检察官或法院于侦查、审判程序中命本人证明
来源合法而未能证明者,视为其犯罪所得。
第 11 条
对于第二条人员,关于违背职务之行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第二条人员,关于不违背职务之行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之公务员,就跨区贸易、投资或其他商
业活动有关事项,为前二项行为者,依前二项规定处断。
不具第二条人员之身分而犯前三项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项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犯第一项至第三项之罪者,不问犯罪地之法律有无处罚
规定,均依本条例处罚。
第 12 条
犯第四条至第六条之罪,情节轻微,而其所得或所图得财物或不正利益在
新台币五万元以下者,减轻其刑。
犯前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之罪,情节轻微,而其行求、期约或交付之财物或
不正利益在新台币五万元以下者,亦同。
第 13 条
直属主管长官对于所属人员,明知贪污有据,而予以庇护或不为举发者,
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务机关主管长官对于受其委托承办公务之人,明知贪污有据,而予以庇
护或不为举发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4 条
办理监察、会计、审计、犯罪调查、督察、政风人员,因执行职务,明知
贪污有据之人员,不为举发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5 条
明知因犯第四条至第六条之罪所得之财物,故为收受、搬运、隐匿、寄藏
或故买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 16 条
诬告他人犯本条例之罪者,依刑法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图他人受刑事处分,虚构事实,而为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自首者,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具第二条人员之身分而犯前二项之罪者,亦依前二项规定处断。
第 17 条
犯本条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并宣告褫夺公权。
如果运气真的非常差,走到这步..请问一下小明会被哪条起诉?
作者: ceiba5566 (Ceiba56)   2020-08-01 21:40:00
应该是5条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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