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陪审/参审之议》许玉秀:逐点回应司法院

楼主: ReiFan (说好的秒速5公分呢?)   2020-07-21 17: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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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参审之议》许玉秀:逐点回应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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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七月五日发布一个关于攻击陪审并行的新闻稿,以下分成二十三点逐一审视回应。
一、司法人权无法试行,“国民法官”已融合陪审与参审优点。
为什么当权的人讲话都不怕前言不对后语?有公权力在手,爱怎么讲就怎么讲,反正再怎
么错,多讲几遍,也会洗脑成真理?
司法院现在逼着立法院,要快速通过的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为了瞒骗人民改成国民法官
法,不就是通过后要试行六年之后,再评估吗?依照这个法律,司法人权就可以试行,别
的法案试行,就是司法人权无法试行?难道因为司法院的国民法官法反正不重视司法人权
,没有司法人权,自然也就没有司法人权试行的问题?
国民法官融合陪审和参审(这一次把陪审写在前面耶),是如假包换地把两个制度拼凑在一
起,民进党柯建铭委员不是批评拼凑的会造成灾难吗?司法院应该先解释这个美化成融合
,其实是拼凑的制度,并不会造成灾难,为什么不会造成灾难?才有资格批评另一种不是
拼凑的制度。
二、民间司改会及陪审团协会等,一意要求移植英美陪审制,时举世界已有52国采行陪审
制,质疑我国何以不行陪审制。这种主张,可能忘了听听我国人民的声音。民调显示,台
湾有超过七成(电话民调72.7%)的民众同意,与法官共同讨论审判案件时,会让民众更敢说
出想法(网络民调则超过八成,80.5%)。也有超过七成的民众表示,与法官共同讨论,会
对案情更加了解而做出判断(网络民调 71.5%)。
根据司法院2012年10月15日公布,委托TBVS民意调查中心所做的调查报告,73%的民众赞成
“人民观审制度”,15.3% 不赞成;八成民众认为人民观审制度有助于提升对司法的信任(
29.6% 非常有帮助,50.4%还算有帮助)56.3%的民众有意愿担任观审员,33.5%不愿意;74.
4%赞成“人民观审制度”应尽快完成立法并实施;79.3%的民众认为,如果法官不参与判决
,完全由一般人民决定,会让审判更容易错判错。
针对参与过模拟观审法庭的群众,102年3月5日司法院统计处所做的民意调查报告显示,九
成一以上受访者对“人民观审制度”表示赞成,其中强烈表示非常赞成的民众超过半数;仅8
.7%表示不赞成;九成以上受访者认同“人民观审制度”有助提升民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
50.0%“非常有帮助”、41.0%“还算有帮助”); 八成八以上受访者表示愿意担任“观审
员”,其中超过五成二民众强烈表示非常愿意;仅1.5%表示非常不愿意。九成三以上受访者
赞成“人民观审制度应该尽快立法并实施”,其中超过六成四民众强烈表示非常赞成;有
八成八受访者认为“被告是否有罪完全由人民决定,法官不能参与,更容易错判”。
这两个民意调查对观审制的赞成度,远高于今天司法院的参审制,在赖浩敏司法院长任内
完成。当时民进党主张的陪审制也同样完全被司法院抵制,所以陪审制的民调也偏低。而
面对当时司法院的民意调查,民进党无动于衷。
请问司法院所提出来的民意调查,能证明什么?真相不堪调查的民意调查吗?
三、我们有高达八成到九成的民众,希望审判案件,由法官与国民法官共同决定。这个资
料曾经被张静律师批评为下作。为什么?因为陪审和参审当然都是人民和法官共同决定,
只是如何共同的问题,如果只凭“审判案件,由法官与国民法官共同决定。”这几个字,
陪审制没有被排除。司法院显然是故意用模糊的语句套问人民,然后做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这种打迷糊仗的戏码,总统府在七月四日回应台派联盟的声明当中已经玩过,莫非那是
司法院捉刀?
四、纳入法律人及非法律人各界的声音,经过缜密的讨论、演练,反映了人民的期待,也
呼应人权的要求,我们已经往前迈进,依据国情,打造出融合传统陪审制(计53个条文)与
参审制优点、属于本地人民的:国民法官制度。
司法院完全不尊重民意的反应,所谓纳入各界的声音,独独排除主张陪审的声音。包括赞
成陪审制的一般人民和法官的意见,完全不予理会。
在2017年司改国是会议,赞成采陪审制的法官有45%,就算在司法院和民进党已经坚持仅考
虑参审制的最近,今周刊的民意调查,仍然有30%的法官赞成采陪审制。许宗力院长完全不
理会另一种民意,独断独行,如今民进党也是一样。声称经过缜密讨论,纳入法律人和非
法律人的声音,完全是谎言。
请具体说清楚什么是陪审制的优点?什么是参审制的优点?
五、国民法官法案与我国诉讼制度接轨,规范完整,实务可行。
这些都是空话,没有证据。司法院到现在任何声明都不附证据。不知道怎么接轨。如果已
经规范完整,为什么得等到2023年才能实施,到时候蔡总统快要卸任了,民进党还不知道
一年后能不能继续执政。如果失败,谁必须收拾烂摊子呢?
而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证据法则,正好有着非常严重,有害司法人权的问题,和现行制度
接轨的意思,就是不改革。最重要的部分不改革,能和落后的制度接轨的制度,自然就也
是同样落后的制度。所以司法院的版本就是假改革。
六、而移植自英美的陪审制,与现行法制难以融合,高喊并行,强行移植陪审,却不致力
各项法制及配套周整,落差过大,将使人民参与审判遥遥无期。
为什么陪审制难以融合,请司法院提出证据,不可以空言批评。什么叫做强行移植?司法
院的参审版本纳入陪审制的优点,是不是也部分强行移植陪审制?致力于各项法制及配套
周整,是国家的责任,是司法院的责任,司法院不负责进行周整配套,反而以自己应该负
的责任,责备人民。当权者未免欺负人民太甚!
七、两制无法并行 因为陪审窒碍难行。
司法院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陪审制窒碍难行,唯一的理由是司法院阻挡陪审制,让陪审
制窒碍难行。如果在司法院高层一意孤行、内部改革声音完全被压制的情况下,还有30%的
法官愿意配合陪审制的施行、参与陪审制的试行,请问这些法官都不懂什么叫做窒碍难行
吗?只有司法院长、秘书长和刑事厅厅长才懂什么是窒碍难行吗?
八、我们无法任何制度都拿来试行一下,因为这是关乎人民生命、自由、财产的刑事司法
案件。
那么为什么参审制可以试一下,而陪审制不可以试一下?如果真的关心人民生命、自由、
财产,就不该孤注一掷,而应该分散风险,让先进比较保障人权的陪审制,有机会参与保
障人权的尝试,两制并行的主张并不是看不懂参审制的缺点,因为基于对陪审制的自信,
认为在一并实施的评比压力之下,人权会在法庭程序的改善和竞争当中获利,不需要担忧

九、民间司改会、陪审团协会等,力主陪审参审两制并行,然而,重大刑事案件岂能仅因
“各种方案都要试行一下、给陪审一个机会”这种理由,陷人权于危机。
请问陷人权于什么危机?为什么参审制试行,不会陷人权于危机?正是因为在现行制度之
下,被告人权经常受到不容忽视的戕害,才需要改革裁判制度。任何一种制度都是要抢救
人权,才会被考虑。陪审制在先进国家,因为采取当事人进行制度,在法庭上被告受到比
较周详的保护,而和检察官处于比较平等的地位,是所有裁判制度中,保障被告人权最完
备的制度,却被司法院认为会陷人权于危机。司法院真不怕贻笑国际。
十、更何况,国民法官已融合两制优点,可以说是陪审的进化版;而以上两会主张的英美
陪审制,移植不完全,英美该有的配套制度都缺乏,法制尚互相排斥,如何仅因坚持,就
拿人民的案件来试试看?
司法院的国民参审法草案,也还需要整备配套制度,否则怎么需要等到2023年才上路。自
己的草案都没有完整配套,凭什么批评陪审制没有配套法制?司法院一直抵制陪审制,不
愿意在和民间团体面对面的任何机会中,讨论配套制度,所谓法制互相排斥,都是凭空幻
想的托辞。请司法院具体拿出证据。做为法官不拿出证据、信口开河,已经被批评两个月
了,积习不改,难怪司法信赖度始终不能提升。再好的法官,都会被司法院颟顸的司法行
政拖累。
十一、以上两会主张的两制并行制,先曰“赋予被告自由选择适用”,待发现违反宪法平
等原则,前数日急忙改为“依罪名划分适用何种制度”之主张,匆忙改来改去之间,更加
窒碍难行。
赋予被告选择权并没有违宪的问题。司法院要参审制唯我独尊,不成理由的理由之一,是
如果让被告选择适用陪审制或参审制,因为陪审制和参审制的法官表决方式不同,可能造
成同样的犯罪事实,有的被告经过三分之二决就被宣判有罪,有的被告需要所有法官一致
决,才能宣判有罪,不符合平等原则。如果这一个说法成立,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27条
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简易程序的规定,制造了不同被告之间多少的不平等?而
在陪审制实施超过两百年的美国,同样允许被告选择是否适用陪审制审理他的案子,怎么
就没有平等原则的问题?
司法院林辉煌祕书长还说,如果杀人共犯分别用两个制度审理,会违反平等原则。请问民
进党为什么会笨到不规定共犯必须适用同一套制度审理?这都是必须愿意实施两制的前提
下,互相坐下来协调的事项,司法院不肯和民意商量,提出蓄意杯葛民意的主张,意思是
如果民进党通过两制并行,司法院也要顽强抵抗不配合吗?这种与民为敌,视人民如寇仇
的心态,人民会相信这样的司法院是保障人权的司法院吗?
司法院的违反平等原则说,根本就是个假议题!
司法院因为害怕人民不选择参审制,没有案例可以实验,民团才提出“依案件类型划分适
用何种制度”的建议,让司法院的参审制不会因为在制度的比较上居于劣势,而拒绝陪审
制。民团替司法院解套,司法院以此讪笑民团主张,得了便宜还卖乖,非常不厚道,完全
没有一个国家宪法机关应有的气度。
十二、仔细观察其划分为陪审制之罪名,遍及国家、社会及个人法益,刑度有重有轻,甚
而同一罪名之既遂罪与未遂罪,还有分别适用两制的情形。
轻重罪都实验,才是周全的实验,其余的批评完全一派胡言。仔细举出证据,不要搞乌贼
战术。民团所提的草案,都愿意接受批评,并修改到没有争议的程度,司法院在立法院协
商时,应该提出来检讨而不做,背后提出这种质疑,不能构成反对两制并行的正当理由。
如果依照司法院的逻辑,到现在为止,花了三年的时间,耗费国家多少公帑才提出的草案
,在立法院已经被修改过多少条文了?司法院是否早就应该撤回法案?还好意思要强行通
过吗?
十三、划分标准不明,缺乏实证及学理依据其选择标准不明,也缺乏实证及学理依据,可
见只是凭臆测或喜好划分,并无正当性。
没有提出理论依据的,才是司法院的参审制。司法院以十年有期徒刑作为参审的试审案件
,才真的没有提出任何理论依据,只是因为一年估计有六百件,这是什么理论依据?
相反地,民团对案件类型的选择,在公布记者会让记者都听得十分明白而认同,柯建铭委
员在协商过程,还称赞案例类型挑选极佳。民团规划的理由说得比司法院完整充分,例如

人民不信赖法官的裁判,在台湾经常发生在重大的杀人案件、公务员的贪渎案件、公职人
员选举的诉讼案件、人民和国家维持秩序的武力发生冲突的妨害公务案件、和妨害公务经
常连结在一起的违反集会游行法的案件,早年则是内乱外患罪的案件。这些都是台湾人民
实实在在的经验,都有官方文件和媒体报导以为佐证。
重大杀人案件,被告蒙冤遭判死刑,耗费庞大社会资源终于平反的,已经有苏建和、刘秉
郎、庄林勋、徐自强、郑性泽、谢志宏等案,已被发觉还在救援路上的有邱和顺、王信福
案,也十分可疑的有沈鸿霖和连国文案。这些冤案呈现法院认事用法上的荒谬乖离,直指
法官专业品质不能让人信赖。许多救援案件的研究著作及法院再审翻案都可以查考。
关于公务员贪渎犯罪,法定职权说和实质影响力说,除了法律专业社群普遍遭受专业质疑
之外,政治力介入的阴影更是始终盘绕在法官的头顶上。除此之外的收贿、图利罪的裁判
,不是被认为有官官相护的嫌疑,就是被怀疑有政治干预的情形。至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
的诉讼案件,从检察官起诉与否,到法官论罪定刑,在民间的诉讼实务上面,更经常有向
左走或向右走不可捉摸的经验。这是社会普遍知悉的事实,实务和学术上也有不少讨论。
太阳花的抗争事件,到现在对人民在宪法上有无抵抗权,法院还是有分歧的判决。已经解
严三十多年了,对于集会游行、民众抗议公权力紧密连结的妨害公务罪,法官更是还处在
是否有不同政治意识形态的漩涡里,这些都不是媒体上陌生的事件。
解严之后,几乎不再出现的内乱外患罪,被民进党放进行动纲领里面,做为倡议陪审制的
理由,为的是什么?正是避免司法成为执政者的斗争工具。去年底通过的反渗透法,为什
么在野党声嘶力竭地反对?也是基于同样的担忧。司法院现在又不敢提出来的德国参审制
,就是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由人民参与审判的法庭审理。
以上都是法院实务上出现而喧腾报端的案件,司法院提出参审制没有提出任何实证资料为
凭,倒是要求民间机构提出实证资料,真是律己特宽,责人特严。有责任提出实证资料的
是司法院,不是民间团体。
十四、同一个案件,如何切分办理?实务操作难行。
例如,检察官起诉被告一个杀人既遂罪及一个杀人未遂罪,承前所述之划分结果,杀人既
遂罪应适用陪审制(其草案第5条之1),杀人未遂罪则应适用参审制(其草案第5条)。但
法院不可能同时运作陪审制及参审制,该被告也无法同时接受陪审制与参审制法庭之审判

司法院在协商时全程不发一语,现在才提这么幼稚的问题。对于同一个被告,如果同时可
以起诉既遂和未遂,在数罪毫无问题,并罚定刑时,就是刑法第五十三条的适用问题。在
想像竞合,是一罪,用牵连管辖的原理,当然是由陪审法庭审理。这个应该是法官写的吧
?可以这样无知吗?
十五、一审二审混淆,实务操作摇摆不定,紊乱审级程序。
又如,内乱、外患罪原来属于二审高等法院管辖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4条),主张两制并
行者将内乱、外患罪划为适用陪审制(其草案第5条之1),变成一审案件,且无任何配套
;又同时规定有特殊事由时,可以裁定不行陪审制而回归由二审法官审判(其草案第6条),
到底一审还是二审,摇摆不定。
这么简单的问题,还需要解释,很令人对法官的程度难过。而如果在协商时有提出来,老
早解答完毕,司法院故意不发一语,事后才装傻提问攻击,这样不怕表现狡诈的公权力,
难怪人民不信任他们。
属于高等法院一审的案件,陪审制既然规定了,就不再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也可以用两
个审终结,因为反正就是遴选陪审员来审理,一二审法官也可以由高院和最高法院法官中
抽签担任。只要肯接受陪审制,立刻就可以规划完成。司法院坚拒陪审制,不让陪审制一
起适用,然后批评陪审制没有规划,这样蛮横的言行,岂是法官应该有的表现?所谓有特
殊事由时,可以裁定不行陪审制而回归现行高院法官审判,当然就是现行制度的一审,在
高院。这就是配套。司法院不是真笨就是故意装傻,欺负人民。
十六、倘若,同一被告被起诉的数个内乱罪或外患罪,恐发生部分罪名裁定回归由二审法
官审理,部分罪名在地院一审依陪审制审理的奇特情形,紊乱事物管辖及审级救济的程序

基于误解的假设根本不会发生。如果司法院答应让陪审一并试行,根本不是问题。司法院
显然故意用非常幼稚的问题,欺骗不明究里的人民。
十七、从以上可知,以单一被告为例,即有上述问题,遑论实务常见多数被告、多数罪名
之情形,应如何分别适用陪审制及参审制,可预料将更加复杂、窒碍难行。这些,都是以
上两会主张陪审制时所无法解决的事项。
根据上面的回答,已经知这是完全错误的结论,司法院不好好和民团沟通,浪费人民的纳
税钱写这些恶劣的攻击文字,误导人民的判断,就是导致人民愤怒、怨恨司法的原因。
十八、两制并行中,采陪审的判决书,仍然无法让被告及公众了解被告之定罪理由只要陪
审仅规定审判长要交付评决书(提出“被告有没有杀人犯意”、“被告有罪无罪”等问题)
,并请陪审团讨论、回答问题(“有”或“没有”、“是”或“不是”),就作为判决书的
主体(该动议第80条之4)。
正如俄罗斯总统普丁所说,陪审的判决如果有问题,是检察官和侦查员的训练出问题。只
要整个审理程序是彻底遵循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调查证据和辩论证据清清楚楚,所有的人
包括被告,都会知道判决理由是什么。司法院一再强调要有判决才知道,是因为现行制度
的审理程序,没有充分实践直接审理,都还非常倚靠笔录,以至于程序结束,所有人都还
糊里糊涂,包括法官在内,过度倚靠回去写判决时重新翻阅卷证,言词审理形同虚设所致
,这样的程序没有效率,才是真正的浪费。也因此才需要改革裁判制度。
司法院不愿意换个脑袋理解陪审制,还在用过去的脑袋思考,当然想不通。就像郑文龙律
师说的,问电动车的油缸多大,油缸不大不要买,非常可笑。电动车需要充电,不需要油
缸。司法院拿开柴油车的经验,说开电动车窒碍难行,就是在闹笑话。既然要买电动车,
就要学开电动车,不要固执于要加油。而只要会开车,换了电动车比不会开车的人,容易
上手。法官既然有开庭经验,开陪审制的庭,很快就可以上手,没有什么不能接轨的问题
。洪英花法官指挥的陪审庭,许多人都看过,本人也在现场经历过,洪法官指挥法庭程序
非常熟练,毫无窒碍。
十九、由此更足显示陪审制度的判决,并无任何关于“依据何项证据”、“如何取舍”以
达成结论的推论过程,实际上等同判决不附理由,无法对被告及公众交代。
再重复一遍,请司法院不要用开柴油车的经验质疑电动车怎么开。
二十、没有解决Hung Jury(无效审判)所引起耗费司法资源的问题。
两制并行主张者,宣称已解决陪审制有Hung Jury(无效审判)问题的条文。但观其条文,
仍然保留9人或12人一致决(动议第3条第2款、第80条之2第4项),要求民众讨论3天(其草
案第80条之5),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决定时,陪审团之审判即无效,结果是民众解散回家
、案件没有达成结论。
Hung Jury的制度,来自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什么叫做无合理怀疑,就是只要有一个人没
有有罪的确信,就不可以判有罪。对于改革我国法院向来被诟病的有罪推定现象,是一个
有效的方法。
二十一、这不是Hung Jury,什么才是Hung Jury?刚好坐实劳民伤财、白忙一场的说法。
宁纵放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是有史以来,人类恤刑的信仰,只有独裁体制,才会倒著走。
为了不冤枉任何一个同胞,没有什么劳民伤财、白忙一场可言。我国现有制度,不断发回
更审的耗费,谁去算过?向司法院要资料,司法院说没有资料。案件在二、三审法院之间
来来回回根本是常态,律师费的花费不会比较少。法院的案件负荷,有比较不劳民伤财吗
?相反地,在陪审制,这些都会受到控制,没有不断上诉、案件终结不了的情形。司法院
从不反省自己的制度多么笨重、已经都崩溃了,还以自己的无知取笑有现代管理概念的陪
审制,实在令人为自己国家司法机关的颟顸感到羞愧。
至于Hung Jury 所造成的陪审团审判无效,虽然是会让陪审员解散回家,却不是案件就因
此没有结论而结束了,接下来就要看检察官如何了结了。检察官可以选择再行起诉,但绝
不能不先再去搜集并提出新的证据,也就是检察官必须尽他的举证责任,到让新的陪审团
能达到无庸置疑而能为一致决的程度,如果检察官无法再提出新的证据,他就只能放弃再
行起诉,案件到这时就等于无罪的结论。要不要继续浪费国家资源,取决于检察官。
陪审制Hung Jury 的制度设计,要求检察官必须尽举证责任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需要严
格遵守证据裁判主义,是检察官不喜欢的,是习惯采有罪推定的职业法官不喜欢的,却是
人民喜欢的。司法改革,不就是要改成人民喜欢的制度吗?
二十二、也还是没有解决Hung Jury(无效审判)所引起被告羁押期间如何计算的问题。
两制并行主张者又宣称陪审制已经妥适处理Hung Jury后被告羁押期间的问题。但看其条文
,如果检察官30日内重新声请选任陪审团(即继续追诉),被告的羁押期限要重新计算(其
草案第80条之5),明显将陪审团“无法一致决”的风险,转嫁给被告负担,大开人权倒车

在现行职业法官制,即使判被告无罪,职业法官都可继续押人,等著检察官上诉,照样可
以裁定将被告羁押(如最近的袭警案),将来的参审制,也一定会有类似状况,请司法院
先承认这是开人权倒车,再来批评。
陪审制的Hung Jury 真的发生时,原来的在押被告,法院也可以以无羁押必要为由将被告
交保或无保释放,谁说一定要继续押著,如要继续押人,这是职业法官的问题,不是Hung
Jury 的问题,只是因台湾有刑事妥适审判法在第一审有14个月羁押期间的最高限制规定,
在不得已之下才产生陪审法草案不得不规定一审羁押期限重新计算。这个规定本来就是要
和司法院协商的,但司法院故意在协商时不发一语,完全不看民团的版本,现在却来找碴
。司法院如果愿意承认这是开人权倒车,民团非常乐意删除此规定,到了14个月的第二天
,让法官就放人。
其实在2019年4、5月间民团与司法院的协商中,民团是主张到期该放人就放人,是司法院
说他们不能接受,才勉为其难帮司法院设计出如今的条文版本,堂堂司法院连七次协商都
可以完全否认,看起来出尔反尔也只是小菜一碟。
二十三、反之,如检察官30日内未声请,两制并行主张者提出来的解决方式竟然是释放被
告,直接将“陪审团无法达成一致决”取代羁押审查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假设
个案是故意杀害他人之全国瞩目案件,在陪审团无效审判Hung Jury造成有罪或无罪不明时
,直接释放在押被告,被害人及其家属情何以堪?社会观感能否接受?可见从正反两方面
来看,两制并行都没有解决问题。
陪审团无法达成一致决,检察官又放弃重新起诉,被告就是无罪,释放被告理所当然,甚
么叫做被害人及其家属情何以堪?这和释放所有被判无罪定谳的被告,是完全一样的道理
。现行制度之下,合议庭二分之一决无罪定谳,也是必须释放被告,那么只要被告被判无
罪,都要哀号吗?
所谓“假设个案是故意杀害他人之全国瞩目案件,在陪审团无效审判Hung Jury造成有罪或
无罪不明时”真是不知所云。陪审团无效审判Hung Jury,检察官找不到新证据起诉,就是
找不证据判被告有罪,怎么可能会有被告故意杀人这样的假设出现?被告有罪或无罪,取
决于被告是否能被有效的证据证明有罪,不能证明有罪就是无罪,就是因为不能排除对证
据的合理怀疑,才有Hung Jury,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受过基本法律训练的人,不
应该写出这段连非法律人的常识都不能接受的话。
之所以设计成检察官必须在一个月内重新起诉,是迁就司法院曾经提过,职业法官在社会
压力下不敢放人,但总不能让检察官无限制的起诉权,让被告的案件无限期悬而未决,那
就真的侵害被告的人权。所以要求检察官要在一个月内起诉,这是合理的要求。至于如果
被告不在押的情形,检察官自然可以拥有比较长的起诉期限,设计为一年。
※作者为模拟宪法法庭暨模拟亚洲人权法院发起人
4.附注、心得、想法︰
司法院现在要推的作法争议之大
条列出来长到我自己要贴这篇都无法乖乖把23条看完
光是看柯CF号称这 "融合陪审/参审优点的好棒棒国民法官法"就很像拼装车了
奇怪,核四设计不同厂商制造不同零件兜起来就叫作好危险的拼装车
人家还有安检程序 把关
国民法官法拼起来就要导入试行六年了,这六年之间拿人民当白老鼠?
这样就不危险?
作者: sakuraha (山积是人类的天性...)   2020-07-21 17:51:00
对不起我 end了,请说重点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20-07-21 17:52:00
说的不错
作者: s910443tw (CHUBBY)   2020-07-21 17:55:00
这种人不在现场也可以讲的绘声绘影的法官写的文章跟屎一样一文不值
作者: acln0816   2020-07-21 17:59:00
许玉秀跟许宗力都是阿扁时的大法官 原来同事现在开干了
作者: larusa (最爱小熊宝贝)   2020-07-21 18:14:00
the end
作者: want150 (张氏的大号令)   2020-07-21 18:23:00
原po有看完喔 非本科看完的话真的很好
作者: elainakuo (黑黑)   2020-07-21 18:33:00
觉得是废文
作者: want150 (张氏的大号令)   2020-07-21 18:35:00
不管是不是废文 有吸收才是形成专业认知的第一步另外hung jury 就是陪审员全体没有达成有罪确信的情形 最终可能要重新选任陪审员
作者: deegs10221 (怨飘灵)   2020-07-21 18:54:00
许玉秀大法官专长本来就是刑法方面
作者: newby321 (子虚乌有)   2020-07-21 18:59:00
ZZZ 这很像内阁制的支持者,批评总统制让总统独大是独裁比较不民主的制度;然后总统制的支持者就说台湾人习惯惯要有一个总统,内阁制不稳定会经常倒阁(是不是有够像陪审团要一致决僵持要换陪审团) 反正要举例对方制度的缺点三天三夜也说不尽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20-07-21 20:30:00
就台湾法官的老习惯 先射箭再画靶 当然司法院会说参审制很棒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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