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有关于苗议员讲的释宪资格

楼主: iamsocool (焚琴煮鹤杀风景)   2020-07-19 13:12:45
我从隔壁找了一篇文章
已获得转录许可
我认为这个还是会成为未来的判例
故转录过来
有稍微帮忙上色
以下转录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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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院行使监察院人事同意权所生争议是否可以声请大法官释宪可分为标的与声请 管道两个部分讨论。舆论就前者的讨论甚少,但对后者则有以台北市议员苗博雅为首的 意见认为:“立委没参与表决,会影响后续声请释宪的资格。大一法律系学生都知道的 宪政常识,难道国民党、民众党的立委不知道?”这个意见颇有误解,有必要澄清。
就标的的问题,释宪史上曾有前例:释字第632号解释即是以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权的 (不)作为为违宪审查客体。该次释宪的原因事实是:第三届监察院院长、副院长及监 察委员任期于2005年1月31日届满,因此陈水扁总统于2004年12月20日以咨文向立法院 提名张建邦等29人为第4届监察委员,但这份名单遭到在野党杯葛,利用立法院程序委 员议事程序,屡次阻挡监察委员人事同意权进入立法院院会审查。因此立法委员赖清德 等89人向大法官提出释宪声请。
尽管大法官在是否应受理声请有不同意见,例如彭凤至、余雪明及许玉秀大法官认为, 立法法院程序委员会之决议行为,非属于宪法解释或一般抽象法规范之合宪性审查之范 围,自亦非三分之一以上之立法委员所得声请解释之客体;余雪明大法官尚认为人事同 意权的争议属政治问题,应不受理。
多数意见虽未表明受理理由,仅在解释理由书中提及声请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 第5条第1项第3款之规定,惟从许宗力、廖义男大法官所提之协同意见书中,可窥见多 数意见何以认为应受理的端倪:
“宪法疑义多非凭空想像而生,乃是中央或地方各级机关在行使职权之过程中,因本身 或其他机关之具体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引发该行为是否牴触宪法规范或如何行为 始合乎宪法规范之疑问,再适度地抽象化后,形成一般性、原则性之宪法疑义。[...] 本院历来作成之宪法疑义解释均为特定时空背景下之产物,盖宪法疑义多非凭空想像而 生,乃是中央或地方各级机关在行使职权之过程中,因本身或其他机关之具体行为(包 括作为或不作为)引发该行为是否牴触宪法规范或如何行为始合乎宪法规范之疑问,再
适度地抽象化后,形成一般性、原则性之宪法疑义。[...] 由于宪法疑义系在各级机关 行使职权、适用宪法之具体过程中产生,且为个案争议抽象化后之结果。当本院对声请 解释所涉及之宪法条文作成一般性、原则性之阐释时,其实已无可避免地就相关具体行 为之合宪与否作出评价,仅在行文惯例上,为谨守抽象解释之精神,本院不必然会直接 指明该具体行为有无牴触宪法。鉴此,倘以声请意旨涉及对具体行为违宪之指摘(在本 件中,乃指摘立法院程序委员会运作违宪),即认其尚非应予受理之宪法疑义,恐非的 论”。
而就声请是否会有不符合大审法第5条第1项第3款要件的情形,则须从大法官第1476次 会议之不受理决议严格解释大审法第5条第1项第3款之“行使职权”说起。在大法官第 1476次不受理决议前,大法官对声请人数是否满三分之一之立法委员之认定,与德国联 邦宪法法院法第13条第6项所谓“抽象规范审查”(abstrakte Normenkontrolle)-也就 是联邦众议院四分之一之议员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讼-的解释一致,是采取宽松 的形式认定。
惟在该不受理决议中则一改过去标准,反以:“声请人38人中之1位立法委员并未参与 系争预算 [...] 在系争二读程序之任一表决,其既未行使职权,即不得计入大审法第5 条第1项第3款所定之声请人人数”,以及“原或曾持反对立场之立法委员,如于最后表 决议案时,改投票支持议案之通过,而成为多数,自不得再以少数立法委员之地位声请 解释,否则亦有违上述少数保护之立法意旨”为由,认为声请人不满三分之一以上之立 法委员,从而作成不受理之决议。质言之,在大法官第1476次会议之不受理决议中,多
数大法官是以立委“有无参与表决”及“其主张是否经表决而未果”来决定提出释宪声 请之立委有否“行使职权”。
然而这样的见解引发极大的争议,因为这不仅是大法官在决定是否受理声请时,深入详 查每位作为声请人的立委就声请案件如何行使其表决权,甚至不许允立委改变其过去的 见解(无论是原先支持改为反对,或是原先反对尔后变为支持)。其后,汤德宗大法官 也于对大法官第1482次会议决议不受理监察院提出的不当党产释宪案所提出之不同意见 书中,强烈批评这次的不受理决议,并指出:“除非多数大法官从善如流,改过不惮, 即时变更该不受理决议所创设之标准,今后少数党立委声请解释法律违宪,欲获‘受理
’之机会要属渺茫!准此新标准,广获各界肯定之前揭本院释499号解释当初将无法受 理,遑论作成解释!”
所幸到了释字第781号解释,大法官再度放宽为大法官第1476次会议之不受理决议所限缩 的声请门槛,认为:“查声请人于立法院就系争条例修正案之二读审议程序完成时,于 议场公开表示:‘错误年改!拒绝背书!’后,反对就系争条例修正案进行三读审议程 序未果,继而未出席该审议程序 [...],得认声请人38人(按为行为时立法委员总额三 分之一)为不赞成多数立法委员所通过系争条例修正案之少数立法委员。其等确信多数 立法委员表决通过之系争条例上开规定内容有违宪疑义,于系争条例通过并经总统公布
生效后,向本院声请解释,核与大审法第5条第1项第3款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受理。”换 句话说,大法官不再坚持以“有无参与表决”及“主张是否经表决未果”来计算声请释 宪的立委人数,即使退席抗议,只要能认定声请立委有“反对立法院特定(不)作为” 的意思即可。
这样经过再次放宽的标准也可在大法官过去审理立法院拒不行使监察院人事同意权之释 字第632号解释中看出其道理。过去在野党立委利用议事程序阻止监委人事案进入院会 审议,当然更无表决,若以大法官第1476次会议不受理决议的严格标准,被阻挡投票的 立委当不能声请释宪。然如此一来岂非只要能阻挡表决,就可阻绝少数立委声请释宪的 机会! 事实上,让立法委员现有总额三分之一以上的立委可以声请释宪,是为了保护国会中的 少数意见。
姑且先不论大法官在决定是否受理声请时,去详查各别立委有无表决、对声 请案的看法是否与过去表决时不同已是十分诡谲之事,纯因上述理由即可从声请人中剔 除未表决或变更见解的立委,实难说得上是在保护国会中的少数意见。
德国基本法及联邦宪法法院法中不仅有与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3款相仿的规 定,其更只要求四分之一联邦议会议员连署即可提起宪法诉讼。对此,德国宪法诉讼学 理与实务一向认为这个要求仅只是形式标准而已,不问国会议员心中所思所想,是否言 行不一。为了贯彻保护少数,此种看法应可支持。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大法官采纳 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一致的形式认定标准,虽然一度短暂偏离,但在释字第781号解释 之后,相信两个宪法法院对相仿规定的意见会再次趋近。
苗博雅的意见不仅与现行释宪实务不合,也不合理,比之作为我国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与 即将施行的宪法诉讼法重要参考的德国宪法诉讼法学理与宪法诉讼实务实务更是南辕北 辙。希望大家要好好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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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束
如果把反对成员锁在门外
就没参与会议 也没有投票
提释宪也被说没资格
这是极端的例子
不过主要应该还是拖一些时间?
看看最后能不能逆转
作者: n6335097 (ㄐㄈ)   2020-07-19 13:19:00
这篇作者是谁?转录是这样转的吗?
作者: fit   2020-07-19 13:19:00
错就错在当时大家都在场,都有机会投反对票,却没去做
作者: r13974682 (UU)   2020-07-19 13:20:00
转录不附来源?
作者: pqbd22 (akira)   2020-07-19 13:23:00
不太懂干嘛拖时间 时间点有什么特别的事吗
楼主: iamsocool (焚琴煮鹤杀风景)   2020-07-19 13:25:00
作者: ota978 (流星)   2020-07-19 13:41:00
推 苗侧翼 打柯 打在野 用心
作者: elainakuo (黑黑)   2020-07-19 13:48:00
砸圈票处的 有资格吗?
作者: deegs10221 (怨飘灵)   2020-07-19 17:00:00
人家都附上大法官解释给你看了,还在信脑包苗的到底?
作者: William   2020-07-19 22:44:00
这种认真文某些人就只好无视了,继续在苗的说法狂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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