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一直有个问题:判决书无判决理由
陪审团决定有罪,不会跟你说是采行哪些证据
决定无罪,也不会跟你说是为什么不采信检方证据
我是不觉得台湾社会可以接受这种模式啦...
比方说,杀警案一审法官判无罪
至少要在判决书上写他是采用了什么鉴定
然后基于怎样的理由判决他无罪
但如果是陪审团制,只会得到一个共识决结果
上述这些理由则付之阙如
就社会接受的角度而言,
我是不觉得这种改法适合台湾社会啦
另外,就司法改革的目标来说
台湾社会说的“司法改革”大多是指恐龙法官跟恐龙判决
主要是量刑太轻(不判死刑)跟判决写了一些很像干话的话
陪审制并不能解决上述这些问题
陪审团既不介入量刑,也不参与写判决书
虽然参审制(国民法官)会有专业权威问题
但对于量刑跟判决书多少还是有影响力的
至少比较对应上述的司法改革目标吧
另外,时力说的适用案件太少的问题,应该是小事吧
只要下修适用参审制的案件类型就好啦
主要还是衡量实际执行上的量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