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港国安法细则公布:官方可移除网络讯息没收财产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7-07 00:10:39
1.新闻网址︰
※超过一行请缩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cn/202007060346.aspx
2.新闻来源︰
中央社
3.新闻内容︰
※请完整转载原文 请勿修改内文与编排※
香港政府今晚公布“港区国安法”涉及执行方式的第43条实施细则,明天生效。内容规定
警方侦办国安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不需手令即可搜查;而官方更可冻结及没收危害国安
罪行者相关财产。
这项细则还授权香港警务处长,若怀疑网络讯息可能构成危害国安罪行,可在保安局长批
准下,授权警方要求发布者、网络服务商移除讯息,禁止他人接触。另外,警方可申请手
令,要求被查者“交出旅行证件”,并限制其离开香港。
细则同时授权香港警务处长在需要下,经保安局长批准,书面通知外国或台湾政治性组织
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内,按指定方式”向警务处长提交包括在香港的活动,以及个人资
料、资产、资金来源、开支。拒不提供者,一经定罪将被罚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6个月;
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资料,则将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
根据公告及港媒报导,这项分为7大项的细则,是由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今天首次召
开的国安委会议上,会同国安委行使“港区国安法”第43条所授权制定。而中联办主任骆
惠宁,则以香港国安事务顾问身分列席。
这项细则提到,为侦查危害国安罪行,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进入和搜查有关地
方进行搜证。但在特殊情况(如紧急情况)下,助理处长级或以上警务人员可授权其人员
,在没有手令的情况下进入有关地方蒐证。
细则还授权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要求怀疑犯下相关危害国安罪行而受调查的人
“交出旅行证件”,并限制其离开香港,以免涉案人潜逃海外。但交出旅行证件者,也可
书面向警务处长或裁判官申请发还证件,并批准离开香港。
这项细则指出,香港保安局长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某财产是危害国安罪行的相关财产
,可藉书面通知指示“任何人不得处理该财产”。而原讼法庭可在律政司长申请下,命令
将罪行相关财产充公。
同时,香港律政司长也可向原讼法庭申请限制令或押记令,禁止任何人处理相关财产的任
何可变现部分。而且,律政司长并可向法庭申请没收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并命
令在订定期间内妥为缴付追讨款额。
细则更规定,警务处长若有合理理由怀疑,在网络上发布的讯息“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家
安全罪行”或“相当可能会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发生,可在保安局长批准下,授权
指定的警务处人员,要求有关发布人士、平台服务商、主机服务商、网络服务商加以移除

而警务处长还可要求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触相关讯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达该平台或
相关部分。若发布者未即时合作,且有关资讯会继续在网上严重影响公众,警务人员可向
裁判官申请手令检取有关电子器材,并作出行动尽快移除。
细则更规定,网络讯息发布者不遵从警方移除危害国安讯息的要求,一经定罪,可被判罚
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1年;如有网络服务商拒不移除,或限制、停止其他人接触相关讯息
,一经定罪,则可判罚款10万元及监禁6个月。
同时,有关人员也可在指定情况下向裁判官申请发出手令,授权警务人员要求有关服务商
按情况所需,“提供有关身分纪录或解密协助”。
细则还规定,为协助侦查危害国安罪行,或有关罪行而获得的利益,律政司长或警务人员
可向法庭申请批准,要求有关人士“在指定时限内回答问题,或提供或交出相关资料或物
料”。
港府这项公告提到,港府7日将出席香港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政制事务委员会的联合会议,向立法会议员讲解这一细则的内容。
(编辑:邱国强)
4.附注、心得、想法︰
原文如此编写:(现在的这个时候,理应已经生效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今日(七月六日)刊宪公布,于七月七日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月三十日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国安法》),并按《基本法》第十八条的程序列入
《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于同日晚上十一时刊宪公布实施。
《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特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时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并授权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
会(国安委)为采取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行政长官于今日首次召开的国安委会议上,会同国安委行使《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授予
的权力,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的相
关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包括为相关人员采取该特定措施以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
安全罪行时的细则,及为确保有效执行措施所需的相关罪行和罚则,以完善特区维护国家
安全的执行机制。
政府发言人指出,上述为相关人员行使各项规定措施所订定的《实施细则》,清晰并详细
地列明执行各项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况和审批的条件等,其目的是确保相关人
员在执行《国安法》时,所行使《国安法》第四十三条的权力和采取的措施,既能达到防
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目的,也能同时符合《国安法》总则下对尊重
和保障人权以及依法保护各项权利和自由的要求。
《实施细则》具有法律效力,详情如下:
1. 为搜证而搜查有关地方
有关细则参照多条现行法例中有关特殊情况下容许紧急搜查的条文,包括《火器及弹药条
例》(第238章)及《进出口条例》(第60章)等。为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警务人员
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进入和搜查有关地方进行搜证。在特殊情况(如紧急情况)下,助理
处长级或以上警务人员可授权其人员在无手令的情况下,进入有关地方搜证。
2. 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
参照现行《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限制受调查人离境的条文,细则授权警务人员可
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要求怀疑犯了该等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而受调查的人交出旅行证件,并
限制其离开香港,以免部分涉案人士潜逃海外。交出旅行证件的人,可以书面向警务处处
长或裁判官申请发还该旅行证件及批准离开香港。
3. 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
有关安排参考现行《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
)条例》(第575章)相关权力和规定。保安局局长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某财产是危害国家
安全罪行相关财产,可藉书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处理该财产。而原讼法庭可在律
政司司长的申请下,命令将罪行相关财产充公。任何人如知悉或怀疑任何财产是危害国家
安全罪行相关财产,亦有责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警方披露,以及不得向另一人披
露任何相当可能损害或会因应上述的披露而进行的任何调查的资料。律政司司长亦可向原
讼法庭申请限制令或押记令,禁止任何人处理任何可变现财产,或指明可变现财产作为押
记以担保向政府缴付款项的命令,并可向法庭申请没收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命
令在订定期间内妥为缴付追讨款额。
4. 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
如警务处处长有合理理由怀疑在电子平台上发布的电子信息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
行或相当可能会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发生,可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授权指定的警务
处人员要求有关发布人士、平台服务商、主机服务商及/或网络服务商移除危害国家安全
的信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达该信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达该平台或相关部分。但
若所需的科技并非发布者或有关服务商合理可得,或有关服务商遵从有关要求有对第三方
招致相当程度损失或损害第三方的权利的风险存在,则可为合理辩解。
若有关的信息发布人未即时合作,而有关资讯会继续在网上严重影响公众,警务人员可向
裁判官申请手令检取有关电子器材,并作出行动尽快移除该信息。有关人员亦可在指定情
况向裁判官申请发出手令,授权警务人员,要求有关服务商按情况所需提供有关身分纪录
或解密协助。
5. 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
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长批准
下,藉向某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或某外国代理人或台湾代理人,送达书面
通知,规定该组识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内,按指定方式向警务处处长提交指明资料(包括
在香港的活动及个人资料、资产、收入、收入来源及开支)。此细则参考了现有《社团条
例》(第151章),社团事务主任可要求社团提供资料的条文。
6. 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
为有效防止和侦测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及保护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的机密性,所有截取通讯
及秘密监察行动的申请,须经行政长官批准;而进行侵扰程度较低的秘密监察行动,可向
行政长官指定的首长级警务处人员申请。授权当局须确定秘密行动能符合“相称性”和“
必要性”的验证标准,方可作出授权。根据《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国安委对警务处采取
规定的措施负有监督责任,而根据实行细则,行政长官可委任一名独立人士,协助国安委
履行上述的监督责任。此外,保安局局长亦发出《运作原则及指引》,为警务人员如何作
出有关申请及行使权力提供运作原则及指引,规定警务处人员在执行有关职能时须予遵守
。有关《运作原则及指引》会与《实施细则》同时刊宪。
7.  提供资料和提交物料
为协助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干犯有关罪行而获得的得益,律政司司长或警务人员可
向法庭申请批准,要求有关人士在指定时限内回答问题,或提供或交出相关资料或物料。
有关条文,参考现行《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
施)条例》(第575章)相关权力和规定。
为确保上述有关措施能有效实施,《实施细则》亦按需要订定违反规定的相关罚则。举例
而言,若无合理辩解,如信息发布人未有遵从警方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要求,一经定
罪,可被判罚款$100,000及监禁一年;如有服务商未有遵从移除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达
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或平台,或提供协助的要求,一经定罪,则可被判罚款$100,000及监
禁六个月。此外,若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或外国及台湾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资
料,除非可证明已经尽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则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0,000及
监禁六个月;而若涉及提供虚假、不正确或不完整的资料,则可被判罚款$100,000及监禁
两年,但有理由相信有关资料是真实、正确及完整则属合理辩解。至于其他的各项,有关
的罪行及免责辩护(如有订明)与所参考的现有法律条文大致相同。在合适的情况下提供
辩解条文,可以为无法遵从要求的人提供合适的辩解理由。上述的实施细则符合《国安法
》及《基本法》的规定,包括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政府代表明日(七月七日)会出席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及政制
事务委员会联合会议,向议员讲解《国安法》及《实施细则》的内容。
整个来看,罚款数额相等于约新台币三十八万元,恐怕一点都不轻……
作者: kuninaka   2020-07-07 00:12:00
还好阿,中国其他省不也这样吗?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20-07-07 00:15:00
就割韭菜条款啊
作者: AntiCompete (PapaOfAntiComeprtitive)   2020-07-07 00:24:00
不要挑衅不就没事了
作者: webster1112 (webster)   2020-07-07 00:28:00
守法很难吗?
作者: omanorboyo (omanorboyo)   2020-07-07 00:30:00
我也不懂在担心啥= = 中国领土不都一直这样
作者: yun0112 (Yun)   2020-07-07 00:31:00
中国毛多到你摆个维尼在那边都说你挑衅 神经病
作者: tsgd   2020-07-07 00:31:00
香港已死 有事烧纸很简单啊 一国一制而已 叫那些9.2可以不用再骗了
作者: trasia (kimbo)   2020-07-07 01:53:00
以国家安全知名伤害言论自由,没有反对的政党都是共犯,投给他的也是共犯之名
作者: mazznia   2020-07-07 05:19:00
割韭菜条款,安个罪名给你合法抄家。在中国真得别得罪有权人
作者: taiwan009 (009)   2020-07-07 05:49:00
还不到台湾的国安法的一半
作者: antiyahoo (漫漫长路万宝路)   2020-07-07 07:13:00
干牠老母支那贱畜共产党 等著被消灭吧
作者: s555666 (螺虫)   2020-07-07 08:37:00
小波浪而喔,紧张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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