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在公司法里面不一样,依经济部(90年11月20日商字第09002229190号公告),“董事会议事录之决议方法如有违反法令或章程时... ...应依公司法第388条规定,应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后,不予登记。”,但是对“股东会”决议方法有异议,要依照公司法第189条诉讼,其实经济部前几天讲的话,和他以前发的公告与函释,根本是一模一样啊...,(公司法第388条所谓的“不予登记”的审核是有范围的,不能无限制扩大)(另查经济部107年8月1日华总一经字第10700083291号所附补充公告本部90年5月24日经(90)商字第09002108030号公告事项第一项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