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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国安法 没有“捞过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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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00:12 联合报 / 王瀚兴/律师(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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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港版国安法上路,引台湾批评声浪称:打压言论自由、扩张审判权、刑度过高、违反
罪刑法定云云。然就法言法,恐非精确,试以台湾法制申言之。
有谓港版国安法,恐开“因言获罪”大门?我国刑法第一百条:“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
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暴或胁迫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预备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语
。
如与港区国安法第廿二条第一款规定相比较,同者为:皆须行强暴、胁迫,破坏宪政体制
、颠覆政府;异者为:我刑法规定,强暴仅须一定“有形力”行使,失之过宽;港版国安
法尚须,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攻
击、破坏香港特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使政府失能”,情节严重方成罪。立法
类似我刑法,并无“文字狱”,亦无违罪刑法定。
或称前开行为罚则太重?港区国安法第廿二条第二款与我刑法第一○一条二者比对,同者
乃:首谋加重刑度,仅为参加者,刑度较低。异者为:我刑法对暴动内乱最高“死刑”,
对参加者,最高刑度为“无期徒刑”,较港区国安法规定罪行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显失之过苛。同为“暴动内乱”,我号称“民主法治”,刑法居然比中国
“专制国家”严苛,批评者不是大搞双标?
或称:港国安法包山包海,台人在台亦会被牵连?然比较港区国安法第卅八条与我国刑法
第五条。皆将“领域外”涉及内乱、外患罪,仍纳入自身管辖,两者皆无“捞过界”;所
异者,若领域外对内乱外患管辖,叫做“管太宽”,我刑法前开规定,乃保护主义与世界
主义之立法例:从妨害公务、性侵、加重诈欺,钜细靡遗,岂不是侵害“世界”人权?足
见批评之无稽。
总之,即便敌人,尚需公正评论,法律当否,一字之差,失之千里,台人对港版国安法:
用谩骂、懒人包、情绪勒索代替法学讨论,只是自欺欺人,不是吗?
4.附注、心得、想法︰
之前有网友批评政府施政 就被台湾执政当局提告 有比较好吗?
现在就是绿色一党专政的时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