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马来西亚落实选罢法的可能性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6-11 12:39:06
直接放上在“罢韩公投”前后,净选盟所发的文告内容节录:(对应措施事宜)
罢免前(05月13日)
1. 议员为拥立新政府所得利益而跳槽,危害作为内阁制民主主干的政党。如果选民以下
届政府为考量而投选政党,这种跳槽让选举失去意义,并危害我国政治体制的正当性。
2. 许多国人要求的反跳槽法却是有弊害的解决方案,宛如割肉补疮。反跳槽法要有效,
就不能只惩罚自愿脱党的议员,也必须惩罚被党开除的议员。然而,这将让议员为了保住
席位而变成党领袖的傀儡,即使后者行事危害公众利益。如果是单一政党/永久联盟以简
单多数执政,反跳槽法将把政府后座议员驯养成政府的应声虫,有效地确保议会变成行政
权的橡皮章。
3. 现实而言,反跳槽法也可能过不了司法这关。吉兰丹的反跳槽法就在1992年被最高法
院以箝制议员的结社自由—受宪法第10条 (c) 所保障—而被宣判违宪。除非修宪以跨越
1992年法院判决的障碍,任何新的反跳槽法,包括槟城在2012年制定的,都可能被带入法
院挑战并失效。
4. 要遏制议员跳槽而不箝制议会并危害内阁制民主,唯一正道就是强化政党。如果政党
能被强化,议员变节就不会如过江之鲫。个别议员仍然可能跳槽,但会是因为真正政见差
异道不同不相为谋,而这在多党民主是正当行为,而不是为了拥立新政府或献媚现有政府
5. 要在谋权营私大行其道的马来西亚社会强化政党,需要两项体制改革。第一项改革是
公平对待所有政党和议员待,使议员不会因为跳槽而暴得大利,不管是高官厚爵、政府合
同、选区拨款,或者在2009年的霹雳州议员变节中,撤销刑事控状。
6.第二项改革是改选举制度为“单一选区两票制”,除了在现有的“头马获胜”(First
Past The Post, FPTP)者外给予选区议员委托,因而允许他们脱党;另外加“政党名单
比例代表制”(台湾称为不分区),给予政党直接委托,这些政党直接赢得的议席属于政
党,如果议员跳槽,议席就由原来政党的后备人选填补。这将减少政权因为少数FPTP议员
变节而倒台的可能性,而FPTP变节者则由选民通过罢免选举法来制裁。
7. 因为选举制度的改变还欠缺更深入的辩论,罢免法是当下遏制议员变节的最佳机制。
只要现任议员被足够人数的选民提出被审核的联署书,就可以启动罢免选举。推动罢免案
的理由不必止于跳槽,还可以包括犯罪但是法庭开出的惩罚低于两千元罚款或一年监禁因
而达不到失去议员资格门槛。如果罢免案在选举中通过,议员就被免职,另外举行补选。
对于那些跳槽不被选民认同的议员,罢免选举法就等同反跳槽法一样有效。然而,如果跳
槽的决定得到选民认可,罢免选举法就不会如反跳槽法般阻止议员脱党或为了公众利益与
党领袖抗争。
8. 所有反对议员跳槽并支持把权力交回给选民的政党都应该承诺在联邦与州层次推动罢
免选举法。如果希盟真诚反对议员跳槽,那么他们在雪兰莪、槟城和沙巴的州政府就有道
德责任在州实行罢免选举法。因为决定州议员资格失效在联邦宪法第八附表下是州的权限
,各州可以修改州宪法并制定州的罢免选举法,一如槟州政府在2012年修改州宪法以让改
变党籍的议员失去资格一样。因为选举是联邦权限,而联邦宪法第113条4节阐明 “联邦
或州法律可授权选举委员会举办[国会与州议会选举]以外的选举”,罢免选举可以也应该
交由选举委员会举办。如果罢免案被通过,其后的补选就如一般出缺下进行。
9. 各政党与支持者对议员跳槽应该采取一贯、有远见的态度,不要在对本身有利时就支
持,对本身不利时才反对。马来西亚政局从2008年就诡谲多变,今年2月后尤甚,任何短
期的算计到头来可能只会在中长期潮流逆转时反噬自身。罢免选举法对政党不仅有利也是
必需,因为它既能保护政党免于选民不认可的议员变节,又能在选民认可的情况下改变合
纵连横的布局。由于它既能鼓励政治稳定又能包容特殊情形,马来西亚在2月乱局后亟需
让政治专业化,而罢免选举法是其中关键。
罢免后(06月10日)
政治重塑必须通过公平对待所有政党以确立政党之间健康与专业化的竞争。它必须包含以
下原则与体制改革: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对政治人物、活动家、有政治关联的企业乃至其他所有人的选择性提控和免罪都必须终止
。此协议不但必须确保司法改革必须继续以保障法庭独立与无私,同时独立而不为政治左
右的公共检控官公署(Public Prosecutor's Office)应该从“律政司公署”(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划分出来,让后者的主要功能仅限于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与草拟法
案。
2. 让在野党与政府后座议员扮演建设性角色
联邦与州都必须推动议会改革,以让在野党议员与政府后座议员扮演更有建设性与有效的
角色。最大在野党的影子内阁应该受到承认,并能够获取政府资讯,以便能够制定负责任
和合理的替代政策。朝野的每位后座议员都应参与至少一个议会的委员会。议会会期的若
干天必须保留给非政府事务,包括私人议员法案。议事日程必须由议会内所有政党参与制
定。
3. 全面改革政治财务
改革政治财务制度,以求既保护纳税人税捐也保障政党财务健全。以下四个措施应该在
2020年内完成,个中细节可由国会与各州议会制定,并可让研究选举与政党的皇家调查委
员会(请看第六点)进一步深入研究。
 ・国州议员不可担任任何联邦、州、地方层次的政府机关与官联公司的受薪职务。
 ・任何政府机关与官联公司的资深职位,必须由拥有相关资格与能力的适任者出任。不
  管在任何层次,党同伐异的歧视与骚扰都必须被禁止。
 ・任何政党在最近一次联邦或州选举取得5%或以上的选票,即有资格接受联邦政府常年
  辅助拨款长达五年。所有符合资格政党所共享的辅助拨款总额、分配有关拨款的方程
  式和拨款适用的用途都应该由法律规定。
 ・所有国州议员将负责分发固定与同额的选区拨款,数目可由国会与各州议会决定,以
  资助地方发展与社区活动,作业细节必须有完备规范和严密的监督机制。
4. 阻遏议员跳槽
在联邦与州层级建立罢免选举的机制。这将让选民有机会因为议员违反选举委托或其他合
理的原因开除议员。这既能保护政党免于不得民心的议员跳槽,又同时允许在选民认可下
进行需要的政治重组。
5. 调整联邦、州、地方分权的平衡
设立皇家委员会研究联邦与州关系以及有意义的三层政府。其范围将建基于但不局限于《
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以便全国13州与3联邦直辖区在州/直辖区与省/市/县层级都能享
有有效的民主代议与民选政府,免于上级政府的党性歧视,并享有与他们在马来西亚联邦
中历史地位相应的权力。皇家委员会的成员结构,必须考虑到专长、公信力以及政治与人
口结构上的多元性。
6. 改革选举与代议政治
设立皇家委员会研究选举与政党,以求如何促进健康的多党竞争。这应该涵盖选举制度、
选区划分、罢免选举、政治财务、党内民主、候选人遴选、选民登记、选务与媒体近用权
(Right to Access)。皇家委员会的成员结构,必须考虑到专长、公信力以及政治与人
口结构上的多元性。
在这边,想请各位研究讨论,以数天前的公投中,成功将高雄韩国瑜市长罢黜下台的经验
而言
在马来西亚实施类似台湾《选举罢免法》律例的可能性,到底有多高?以及能否得以借此
遏制境内极度泛滥的“政治青蛙”乱象?
以上。
作者: patiger (唉)   2020-06-11 12:42:00
情况差满多的耶
作者: elainakuo (黑黑)   2020-06-11 12:43:00
政治青蛙XD
作者: patiger (唉)   2020-06-11 13:03:00
台湾是因为韩本人的问题,但是马来西亚确是因为跳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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