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陈柏惟 - 【司法精神医学体系改革2:司法

楼主: DameKyon (那个路过的)   2020-06-11 05:57:59
1.转录标题︰
【司法精神医学体系改革2:司法鉴定的漏洞比想像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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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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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 陈柏惟
3.转录内容︰
【司法精神医学体系改革2:司法鉴定的漏洞比想像还多!】
首先,感谢各方专家前辈纷纷赐教,让我深深觉得用功还不够,且这个领域要改革的项目
实在太多,我们团队会尽快将这些精辟意见整理,以作为我们推动修法与监督行政单位的
依据。事实上,精神医疗的最大洞,是在社区预防与复健项目,这涉及钱在哪里?资源如
何分配?跨领域如何整合?等问题,我们会继续来推动这条漫长改革的路。
今天的系列二,我们会稍微聚焦到法律问题上,先来探讨在昨天“系统化拦截模型”中“
拦截点3”从法庭与监狱的问题,这也是民众最关心的,可不可以让精神犯罪者得到适切的
处遇。在勇警李承翰殉职事件一审判决后,许多民众对精神医学鉴定,以及法官判决感到
失望,我这边还是要来快速带大家看一下精神犯罪者的鉴定重点为何,而哪边应以专家意
见为主,哪边法官又需做定夺?
首先,几乎世界所有国家,都需要有责任能力才能受刑罚,举一个很极端的例子,上个月
美国有个五岁男童开休旅车想“去买蓝宝坚尼”。假设此男童在路上失控撞死路人,那他
要负过失杀人罪刑入狱吗? 而若是他朝向路人冲撞,那要判死刑吗?想当然,在此状况下
,监护人须负起民事赔偿责任或可能的儿福法令刑责,然而,我们却无法将五岁儿定罪。
因此,各国的法律制度经过两个世纪的演变,大多把犯人(以下以精神障碍犯罪者为例)
分为“完全责任能力”(依法判刑),“部分责任能力”(酌减其刑+保护治疗),“无责
任能力”(只需保护治疗)三类,而判别准则经过演变,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20世纪下
半后,不论是美国的模范刑法典或1975年德国刑法,都走向“犯罪时要有精神疾病”+“因
此辨识能力&控制能力有问题”的双重检定法则。
但问题来了,司法鉴定,不是只有“责任能力鉴定”,在犯罪者被司法体系拦截时,为了
与医疗体系互相配合,我们需要的是“三重能力鉴定”:
1. #受审能力鉴定:所谓受审能力,是指“帮助审判进行”以及“帮自己做重大决定”的
能力。犯罪者必须知道自己是被告、知道被告什么罪、知道刑事法庭是“检察官起诉被告
,律师辩护,再由法官判决”这个过程,最后要能有帮自己做决定(例如要不要上诉、认
罪协商等等)的能力。
你可能觉得,管他受审能力,人抓来审就对了。然而,没有受审能力的混乱病人,最大问
题可能是无法厘清犯罪真相,导致判决不准确,譬如其实是别人杀的但坚持相信是自己杀
的等等怪异思考。当然,为了个人的尊严与其权益,也需要他神智清楚的就审。举个非精
神疾病的例子比较好了解,日本“京阿尼纵火案”的犯人,由于纵火烧到自己难以言语,
因而是把他医到一定程度后再正式抓上法庭审判的。
而精神病患很多发病时,充满幻觉、妄想,言谈缺乏连结与逻辑,在法庭上根本不知道在
干嘛。因此这时就要先强制治疗一段时间,评估稳定后再去审判。这也能减少“装病脱罪
”的机会,因为抓到以后先送进精神科病房治疗,失去自由以外,24小时接受三班护理观
察,每天会谈,还要做各种检查,药物治疗,如果再装就关久一点,一般人根本不可能维
持24小时戒备好几周到能骗过专业团队的。
2.#责任能力鉴定:《刑法》19条在2005年修法时,修法理由中提到,关于责任能力多“认
以生理学及心理学之混合立法体例为优”,“生理原因”指的是“有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
智缺陷为准”,“实务即可依医学专家之鉴定结果为据”,而“心理原因”则是“行为人
之辨识其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是否属不能、欠缺或显著减低。”这部分
“由法官就心理结果部分判断”。
也就是,犯罪时有精神疾病并不能“脱罪”,而是要看他是否处于“无法辨识行为违法”
,或“无法依其辨识控制行为”,要达到如此混乱的程度,其实是不多见的。就算符合刑
法19-1,我们应视为“有罪但有心智疾病”(guilty but mentally ill, GBMI),亦即“无
刑事责任”(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 NCR),仍须根据刑法87条监护处分。
3. #再犯风险鉴定:判断病人的责任能力后,对于责任能力下降或失去,需要监护处分的
病人,其实还需要判断其“危险性”与“再犯风险”,来觉得后续处遇的位置,例如,“
高暴力、高再犯风险”,就需要到戒备森严的“司法精神病院”去,若治疗效果不佳,可
能要长期拘留于此。而“中度风险”,则一般送到精神专科医院的“司法精神医学病房”
。一些犯下轻罪,同时“低度风险”的患者,则是在一般精神科住院甚至社区服务治疗,
譬如我就听过我们团队的医学顾问讲过,有一个失智症的阿婆偷拿一块猪肉被监护处分六
个月;或是从小智障+聋哑人士,被拐骗去搬漂流木,结果违反森林法监护处分一年,同伙
都放出来了他还在住院,这类的患者或许接受有强制力的社区治疗还对他们比较有帮助。
至于风险鉴定的工具,大致分为非结构临床分析,精算风险分析(ARA)和结构性专家判断(
SPJ)。其中,非结构分析较为主观的,预测能力较差;而精算风险分析则是纳入一系列的
风险因子,根据统计提供一个数据化的预后估计值,来预测未来暴力的可能性;结构性专
家判断则纳入部分专家专家弹性调整整体的风险程度。大体上,ARA和SPJ有相同的预测准
确性。但某些证据累积较多的领域,ARA的预测力比SPJ好,但SPJ对于治疗后的追踪预测效
果较好。
我们来看看实务层面的例子,以我国为例:
1. #受审能力:
我们的法律其实有受审能力的概念,这是来自《刑事诉讼法》第 294 条:“被告心神丧失
者,应于其回复以前停止审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应于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审判。”
问题在于,刑法已在2005年修正时抛弃“心神丧失”的传统责任能力概念,但刑事诉讼法
第294条却未一并进行修正、仍保留半世纪前“心神丧失”的文字,因此,大概只有“对外
界全然缺乏知觉理会及判断作用”的患者(如昏迷、严重谵妄、严重失智症)才符合。对
于精神病极度发作,认为自已是有八只脚和100个眼睛的外星使者的患者,并不能符合这条
,使得刑诉294很难运用。
因此,实务层面我们会发现很多没有受审能力的个案仍然被审判、被判刑,例如北投杀童
案主嫌,在法院上坚持自己没病,辩护律师主张精神异常抗辩,是国家机器派来迫害他,
诬赖他有病的坏蛋,这种混乱状态,除了让法庭增加喜感,并不利厘清真相,追究责任。
把他医到稳定再来审,并非让他脱罪,而是让他能神智清楚的知道,自己必须诚恳的面对
受害者与司法,无法逃避!
2. #责任能力:
我们上面讲过,根据修法意旨,生理原因由医师鉴定,而心里原因则有法官充分根据各方
证据判断后判定,然而,实务上法官也常把后者丢给医师,导致完全由医师决定审判的过
程,和立法精神明显不符。
再者,许多舆论认为鉴定过程过于草率,其实一部分是没有足够鉴定时间与资源,或是在
病患急性发作期,就赶着要求做出结论。给予鉴定团队充分的时间,足够的法律授权,提
升刑事案例之鉴定费用,都是实务上需要的措施。反倒在同一审中找不同团队多鉴定几次
,并不是最急迫的需求。
最后,对于“有罪但有心智疾病”的个案,目前修法方向朝向打开《刑法》87条的监护处
分时间天花板,这点我也赞成。但须注意,过去立法时会设监护处分五年,是根据一些证
据显示(白话的说)“五年医不好大概也很难好了”,问题是,延长监护处分后,对于高
再犯风险个案,或是部分合并人格疾患,在精神症状改善后,犯罪风险仍难以降低个案的
长期拘禁场所如何规划? 在长期监护处份期间,是否能随着病情调整治疗模式? 监护处
份结束后,如何在社区追踪(目前没有具有约束力的机制)?这些配套措施,是延长年限
以外,需要规划的!
3.#再犯风险:
我们上面讲了很多专业的风险评估方式,但是台湾实务上的鉴定报告会不会写呢?答案一
般来说是:没有!
唯一和再犯风险评估较有关的法条是《保安处分执行法》第46条:“因有刑法第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或第二十条之情形,而受监护处分者,检察官应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
医院、慈善团体及其最近亲属或其他适当处所。 ”也就是说,决定风险高低的,竟然不是
专家而是检察官自己决定! 各位可曾看过法官判监护处分,而检查官送去慈善团体执行的
? 答案当然没有,因此每个人都是送到地检署签约的医院去,那就没有所谓风险分级了。
这个目前或许还不是问题,但未来建立“司法精神病院”,或是监护处分年限可无限延长
,病人病情改善,但仍有部分风险时,是否都仍需要昂贵的特殊单位住院治疗? 或是可以
移转到低强度的病房或社区治疗?这就需要建立风险分级的制度!
所以大家就知道了,要改善我们的精神疾病犯罪鉴定过程,并让病犯得到该有的刑罚,同
时接受治疗,这需要很完整的配套,除了《刑法》外,还要修《刑事诉讼法》、《保安处
分执行法》以及其他配套法令,这也是我们要在国会继续追踪的!
明天,我们团队会再跟大家报告英国、日本的风险分级方式,以及世界各国的司法精神病
院状况,还有台湾成立司法精神病院会面临的实务层面问题,请大家继续指教~
https://i.imgur.com/WIUMHdp.png
https://i.imgur.com/kQxMcXC.png
https://i.imgur.com/cqT3rYU.png
https://i.imgur.com/qHG2IxJ.png
4.附注、心得、想法︰
不知有没有人转过
3Q的文好像跳过了这篇所以补一下
6/9发的脸书文
还有第3则就是了
给其他有心的转(?)
基进从透明法开始真的让人感受的到立法品质高的值得信赖
作者: yien (菲比)   2020-06-11 07:14:00
大推啊~今天本来要转的,谢谢你^_^还有,你字数不够多赶得补一下喔!赶快赶快
作者: shaun0203 (一颗像尾巴的香菇)   2020-06-11 07:24:00
说真的讨论这比乡民整天无脑酸司改有意义多了尤其八卦酸民所谓的司改其实根本只有唯一死刑......
作者: lazycat5 (phoenix)   2020-06-11 07:31:00
3Q太专业了,在剖析复杂的问题
作者: yien (菲比)   2020-06-11 07:58:00
再推,柏惟很重视这问题喔
作者: rbking21 (奥兰多党工)   2020-06-11 08:14:00
3Q团队真的猛
作者: yien (菲比)   2020-06-11 08:20:00
那些图片真的好用心^_^别再说我们柏惟只会附和民进党囉^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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