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为何政黑板友永远不会同婚跟通奸?

楼主: acln0816   2020-05-30 00:45:23
虽然四叉屎是恐同派的
但这里他还真的没说错
刑法第10条是规定“性交”
刑法第239条是规定“奸”
不同的用字就是不同的解释
“性交”就像第10条讲的那样
但“奸”就只限于性器接合
也就是只限于老二跟小穴
肛交属于“性交”但不属于“奸”
因为肛门不是老二也不是小穴
第10条也把肛门跟性器分别列举
所以法律上的定义中
肛门就不是性器
这其实在同婚大法官解释的时候就有稍微被讨论过
就是同性恋者是不会违反通奸罪的
因为不论是男男或女女的性行为
都不在“奸”的定义范围内
男男没有小穴
女女没有老二
所以他们的性行为形式
就没有通奸罪的适用
这其实是当年修正第10条“性交”的定义时
漏了将刑法第239条的文字也同时修正成“性交”
当年立委的水准不意外...
不过也有一说是认为既然“性交”的定义已经修正
则“奸”的定义也应该做同样解释
不过不是多数见解
实务法院判决也没采用这种见解
所以就是这样...
※ 引述《kuijun228 (Daoko小粉丝)》之铭言:
: ※ 引述 《Zcould》 之铭言:
: 原文略
: : → Mitzunari: 2F 通奸 可是肛门不是性器官 唉 贵圈真的是贵族 通奸也 05/29 23:12
: : → Mitzunari: 惩罚不到 05/29 23:12
: 刑法第十条第五项
: 称性交者,谓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
: 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
: 合之行为。
: 刑法定义性交行为在那里躺了那么久
: 我是法盲但我还会知道会谷歌
: 没看过酸人酸成这样的
: 笑死
作者: Mitzunari (石田三成)   2020-05-30 01:16:00
当年立委最好会想到有人会拿懒叫去桶屁眼这种极度不正常的行为 法律为多数人服务其实奸在当时不算什么问题就是结果他自己发文认证自己是法盲 噗 哈哈
作者: funliung (洛虞)   2020-05-30 01:34:00
是没想到,还是装作不知道?
楼主: acln0816   2020-05-30 01:48:00
就是有想到才会修正性交定义的啊 四叉屎在逻辑错乱什么啦
作者: kuijun228 (Daoko小粉丝)   2020-05-30 02:03:00
我只能说刑法细项不能与时俱进 就会有这样情况
作者: chiangdapang (蒋大胖)   2020-05-30 02:46:00
分甲乙二说,甲说认为通奸罪处罚之对象应以异性间之性行为为限, 乙说认为法条只说“与人通奸”,而不是“与异性之人通奸”,结果当初法务部采用甲说
作者: Sinreigensou (神灵幻想)   2020-05-30 03:24:00
结果是上一篇被打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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