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录标题︰ 外役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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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录来源︰ 邱显智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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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犯罪所得没缴回的贪污罪犯、重大经济罪犯,可以在外役监逍遥?】
今天下午院会有许多预算、法案要表决。其中的外役监条例第四条,要请大家特别关注。
现行外役监条例第四条规定的遴选规定第三款规定:“有悛悔实据,身心健康适于外役作
业。”
根据法务部提供的资料,目前外役监内的重大经济罪犯,就是犯罪所得超过5,000万或被
害人超过50人的,96个之中只有9个完成犯罪所得缴回,有23个完全一毛钱都没有缴。我
们认为,贪污罪、重大经济犯罪的“悛悔实据”实在太过模糊,一大堆犯罪所得没有缴回
的,还是到外役监爽爽过日子。
所以,我们把第三款前段修正为:“有具体事实足认已承认犯行并诚心悔过”。让贪污罪
、重大经济犯罪的诚心悔过认定,具备更明确的要求。
另外,我们增加“犯贪污治罪条例之罪或重大经济犯罪,其依法应没收或追征之犯罪所得
,尚未追回者”不得参与外役监遴选的规定。只要犯罪所得没交回,就不能申请外役监。
这个案子,从委员会审查到党团协商,一直受到法务部的柔性阻挡。我实在搞不懂,缴回
犯罪所得才是诚心悔过这种简单的道理,为什么我们的法务部始终没有态度,有些委员也
态度暧昧?
今天上午,我也收到法务部针对外役监第四条草拟的“附带决议”(就是法条不动改成决
议要求行政机关),里面说:请法务部矫正署研议明定,贪污罪、重大经济犯罪等罪之受
刑人,须缴回一定数额或比例以上的犯罪所得,方符合遴选资格。
不修法,弄个一定数额或比例的附带决议,到底是什么?缴回犯罪所得还可以七折八扣?
像是去年从外役监放出来的贪三亿法官胡景彬,难道可以缴个五成,留下一亿五犯罪所得
尽情享用?这是在鼓励贪污犯罪,给重大经济犯罪开后门吗?
4.附注、心得、想法︰
说真的,没有邱委员讲这些事情,真的不知道会有这些违反常理的事情,外役监根本就是
经济犯的贵宾监狱,不但有休假,又是跟其他罪犯是不同的监狱,也能更快假释,
如果我没记错的话,有误请原谅我!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