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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会直播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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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得看内文的话 最后面有懒人包2张图)
邱显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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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为几个刑事案件,激起社会对于监护处分制度的讨论,也让大家关注到“刑法”监护处分与“保安处分执行法”的不足。而司法及医疗的第一线人员,也反应相关法律确实有必要配套修正。所以在上周五 王婉谕 委员和我邀请学者专家及机关代表们,进行了一场修法公听会,并在今天早上的记者会,表达我们统合各界意见之后的修法立场。
1 监护处分个案,要有符合需求的分级分流机制
台湾每年受监护处分人数约在 200 人,九成左右采取于医疗机构住院的模式。然而,受监护处分人其实有各种不同的样态(如精神障碍、心智缺陷、行为问题、人格违常、物质使用疾患),不是所有的状况都是和送到医院。举例来说,智能障碍或发展性障碍的处遇处所,此类心智缺陷的个案如果没有合并精神疾病,则并非属于“需给予医疗及照顾之疾病”,送来医院也不知道要干嘛。
就此,我们认为,国家施以监护处分的目的,应该是基于受监护处分人之需求评估,提供适切的分级分流处遇,制定以转衔社区支持为目标的处遇计画,才能协助稳定受监护处分人身心状况,重建个案的生活结构。
只有对症下药,才能处理个案的状况,让遗憾的情形不再发生。
2 监护处分的延长和衔接,要符合实际需要和比例原则
在本次修法期间,社会各界对于现行监护处分五年的期限,认为有所不足。因此,对于受监护处分人涉犯重罪的状况(死刑、无情徒刑或最轻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这次提出的修法,将监护处分的期间可以逐年延长,与原处分期间并计最长十年。而是否有延长之必要,也要有完整的评估与制度设计。毕竟监护处分作为一项国家处遇与治疗作为,也是耗费国家资源所进行的措施,必须审慎衡酌执行的比例原则。
而在监护处分即将结束的时候,现行法只有在精神卫生法第31条,规定“通知其住(居)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予以追踪保护”的措施,但对于可能仍有强制治疗的个案,也欠缺转衔的机制。因此,对于受监护处分的精神疾患者,我们也规定要在监护处分执行届满前,提前评估个案与社区精神卫生体系转衔的需求,必要时也要申请强制住院或强制社区治疗,以在监护期间届至后无缝接轨到精神照护机构。
修法的内容还有很多,完整的法案,我们会在下周一提出。
王婉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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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全面的司法监护制度:监护处分修法提案记者会”
先前铁路杀警案一审宣判无罪,并施以监护处分五年,让社会各界对于“刑法”监护处分与“保安处分执行法”有许多讨论。今天上午,我和邱显智一同针对现行“刑法”监护处分相关规范不足,导致实际运作上存有缺漏,以及第一线人员反映“保安处分执行法”有配套修正之必要等,召开修法提案记者会,希望让我们的司法监护制度,更为全面!
▋监护处分个案,应有适切的分级分流机制
目前每年受监护处分人数约在 200 人左右,其中约九成,采取于医疗机构住院的模式。然而,受监护处分人其实有各种不同的样态,例如:精神障碍、心智缺陷、行为问题、人格违常、物质使用疾患(药酒瘾)等等,且有合并两种以上疾病或困难之情形,因此,并非所有监护处分个案都适合送到医疗机构住院。
举例来说,智能障碍或发展性障碍的处遇处所,此类心智缺陷的个案如果没有合并精神疾病,则并非属于“需给予医疗及照顾之疾病”。
也因此,这样类型的个案其监护处分处所应非医院,因为此类障碍者并没有可受治疗的“疾病”。然而,目前监护处分的处所,并未加以区分。
我们认为,国家施以监护处分的目的,应该是基于受监护处分人之需求评估,提供适切的分级分流处遇,制定以转衔社区支持为目标的处遇计画,协助稳定受监护处分人身心状况,重建个案的生活结构。
▋监护处分的延长期间,应衡酌比例原则
现行监护处分 5 年的期限,是否有延长之必要,应有谨慎的评估与制度设计,监护处分作为一项国家处遇与治疗作为,必须审慎衡酌执行的比例原则。如果不分情节,一律延长监护处分之期间,除了可能导致情轻法重的局面之外,后果亦将是目前以住院为主的医疗端,难以承受之重。
举例来说,如果原本的犯行像是窃盗,原本最重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或者是“刑法”加重诈欺罪,其法定最重本刑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监护处分在实际执行上只要一延长,便可能远远超出原所犯行的法定最重本刑。第一线人员也反映,个案恐将以监护处分留置在机构更长的时间,产生轻重失衡的结果。
因此,针对上述种种情况,除了在延长监护处分外,这次我们提出的修法版本,还包括了其他整体配套,希望能让台湾的监护处分更为全面。
(相关条文修正草案重点,可以点开图片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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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周一正式提案 会有更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