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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杨佩琪/台北报导
快讯/韩国瑜“停止罢韩”确定败 最高行政法院驳回抗告
4.完整新闻内文:
高雄市长韩国瑜针对“罢韩”行动,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暂时停止执行声请,台北高
等行政法院日前裁定驳回声请,韩国瑜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不过最高行也裁
定驳回,全案确定。
根据4月17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的裁定,参加人陈冠荣为“高雄市第3届市长韩国瑜罢
免案”提议人的领衔人,经相对人中央选举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中选务字第109315003
8函,以参加人所提出的提议人名册,经查对已达法定提议人数,函告领取连署人名册格
式,续行连署罢免等相关程序。声请人韩国瑜认为,原处分损害其权利,声请停止执行及
定暂时暂时状态的处分。并先位声明“原处分于诉愿及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前,停止执行”
,备位声明“禁止相对人针对陈冠荣等人于108年12月25日提议的罢免案续行罢免程序”
。
北高行认为,就先位声明部分,中选会查对罢免案提议人名册,作成符合规定人数的认定
,并函告参加人领取连署人名册格式,而直接发生确认参加人得以进行罢免案的征求连署
程序,且确认连署期间起止及连署人名册格式,逾期或未依规定格式提出连署人名册者,
均不予受理等公法上法律效果。故其性质为行政处分。
声请人向诉愿机关提起诉愿,并申请停止执行至今仅一周,迄今并未遭到诉愿机关为拒绝
的决定,亦难认诉愿机关有无故延迟作出决定的情形。此外并无“执行时点迫近、一旦执
行完毕,即无客观可行的保全手段,致暂时性保护措施为无意义”的情形。因此,没有“
紧急迫切到非得逾越(或跳过)诉愿机关的先行程序,而由本院立即为暂时性保护措施”
的必要性。换言之,并无“经诉愿程序处理,可能会耽搁行政法院最终受理及审查保全请
求之时效性”的情形。故声请人欠缺为暂时性保护措施的权利保护要件,其声请不应准许
。又因本件声请不具备前述要件,故其余要件也就无须审酌。
至于备位声明部分,北高行认为,依行政诉讼法第299条规定意旨,得请求停止执行而获
致暂时性保护措施者,即不得声请为行政诉讼法第298条的假处分,故声请人请求禁止相
对人针对陈冠荣等人于2019年12月25日提议的罢免案续行罢免程序,亦无从准许。
4.附注、心得、想法︰
高雄市长韩国瑜针对“罢韩”行动,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暂时停止执行声请,台北高
等行政法院日前裁定驳回声请,韩国瑜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不过最高行也裁
定驳回,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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