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录标题︰ 我国的刑事诉讼,不把被害人当成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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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被害人常常被忽略?最重要的根源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不把被害人当成诉讼主体!
”
长期研究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连孟琦教授,在公听会当天,提供了大家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
,就是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究竟如何看待被害人?是否有把被害人当作一个诉讼
的主体?
长期以来,在繁复的司法程序中,我们的被害人常常觉得被忽略、不受尊重,其实最重要
的根源在于,我们的刑事诉讼没有把被害人当成诉讼主体!
传统的刑事诉讼是以确认“国家对被告的刑罚权”为中心,被告是唯一的主角,被害人最
多只是证人,功能是来提供证言。正因为被害人不是诉讼主体,所以不是警察、检察官跟
法院所关注的重点,被冷落是法律上必然的结果。若不从改革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下手,其
他努力的空间都会是很片段的,也很有限。
教授认为,如果要让司法获得人民信赖,对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应该要有真正的提升,
而《德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诉讼地位的保障,值得我们参考。
“被害人是案件主角,也应该是诉讼主体”,德国在九零年代就已经立法承认被害人有独
立自主的诉讼主体地位。成为诉讼主体的重点在于受听审权的保障,也就是承认案件除了
是被告的,“案件也是被害人的”,所以被害人不是配角,他跟被告一样有权积极参与及
表示意见,要求法院作成判决时斟酌他的意见。
我们所谈的“被害人诉讼参与”,必须要在法律面上做整个观念的转变。刑事司法过去的
中心,一直都是被告、都是加害者,要去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这一点很重要。
但大家不要忘记,犯罪的对面、这群被害者,同样也是受到犯罪事件影响最大的人,甚至
很多的后果,都是他们要去长年承受的。因此,在谈被害人诉讼参与时,应该也要承认他
是诉讼上的主体,让他在诉讼上有主角地位,进而保障他的人性尊严!
4.附注、心得、想法︰
“被害人是案件主角,也应该是诉讼主体”,德国在九零年代就已经立法承认被害人有独
立自主的诉讼主体地位。成为诉讼主体的重点在于受听审权的保障,也就是承认案件除了
是被告的,“案件也是被害人的”,所以被害人不是配角,他跟被告一样有权积极参与及
表示意见,要求法院作成判决时斟酌他的意见。
我们所谈的“被害人诉讼参与”,必须要在法律面上做整个观念的转变。刑事司法过去的
中心,一直都是被告、都是加害者,要去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这一点很重要。
但大家不要忘记,犯罪的对面、这群被害者,同样也是受到犯罪事件影响最大的人,甚至
很多的后果,都是他们要去长年承受的。因此,在谈被害人诉讼参与时,应该也要承认他
是诉讼上的主体,让他在诉讼上有主角地位,进而保障他的人性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