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关于地方政府限制学生出国旅游的禁令

楼主: oscarwu3041 (梦想家的羽毛)   2020-03-16 17:15:18
文长慎入...
其实当下看到这个新闻
其实心里是有一点难过的...
2003年SARS疫情在全台扩散
时任台北市市长马英九一声下令
将台北市立联合医院和平院区紧急封院
我想当时大家对于叶金川副市长冲入医院的景象 仍记忆犹新
当时这个决定
引发了正反两极的舆论压力
封院确实牺牲了许多本来可以挽救的病患及医护人员
但同时也防止这个可怕的传染病在台北市蔓延 而变成今日的武汉
当时这个作法的法源依据也是很重要的争点
直到司法院作出释字690号解释:
https://reurl.cc/9EXW98
这里面提到了:
传染病防治法第37条第一项(修法前)
曾与传染病病人接触或疑似被传染者,得由该管主管机关予以留验;必要时,得令迁入指定
之处所检查,或施行预防接种等必要之处置。
卫署法字第0921700022号公告之“政府所为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疫措施之法源依据”亦
明示政府得采取集中隔离措施。
加上大法官会议认为该项措施,在保护国民卫生及健康安全的利益衡量下,不违反比例原则
而裁定合宪。
但同样也有许多大法官提出了不同意见书,包括当时担任大法官的现任司法院院长许宗力。
回到今天的议题:
先前 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发布禁止医护人员出国的禁令
当时许多人也在质疑
针对如此重大的迁徙自由限制 法源依据为何?
当时卫福部是这样回应的:
https://reurl.cc/GVraMW
其实医疗法第27条、医师法第24条
要作为禁令的法源依据 其实是有点薄弱的
即使是传染病防治法 也不太明确
医疗法第27条
于重大灾害发生时,医疗机构应遵从主管机关指挥、派遣,提供医疗服务及协助办理公共卫
生,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医疗机构依前项规定提供服务或协助所生之费用或损失,主管机关应酌予补偿。
医师法第24条
医师对于天灾、事变及法定传染病之预防事项,有遵从主管机关指挥之义务。
如果把“指挥”包括限制出国,其实是不符合比例原则的。
但是
在立法院通过“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以下简称特殊条例)后,
苏贞昌的回应又变成这样:
https://reurl.cc/5lqX2z
特殊条例第7条
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实施必要之应变处
置或措施。
“限制出国”为必要应变措施,以支应医疗体系的人力分配问题,这条“空白授权”似乎是
帮这个决定解套了。

大家可以看到 发布权限属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
那么地方县市政府有权限吗?
我目前为止找到能稍微搆到边的法源依据是:
传染病防治法第37条第一项第六款(修法后)
I 地方主管机关于传染病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应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机关(构),采
行下列措施:
六、其他经各级政府机关公告之防疫措施。
但中央所公布的对象为医护人员,是不是能类推适用于国高中职学生?其实是有很大疑虑的

身为一个法律系学生
可能我的一些想法会被大家嘲讽
觉得跟现实脱节 没有顾及人民真实的情感
但我们该说的还是要说
因为只有这样 人民的权益才能真正获得保障
即使政府要限制我们的权利 也该合乎正当程序
我不反对政府限制学生出国旅游
我觉得这个政策是可以经过充分社会讨论的
但前提必须要符合释字443号所揭示的“法律保留原则”
所以 法律依据真的非常重要!
有人可能会觉得
为什么还要浪费时间跟社会成本去立法?
直接让政府发布命令不好吗?
当然 这样非常有效率 也能弹性调整
但国家之所以要处处限制执政者
就是希望他们掌握权力的利刃时
能谨慎使用 而不是滥权而伤害了无辜百姓
同时也不希望像和平医院那样的事再度发生
谢谢你耐心看完
你可以嘘我 你也可以在底下充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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