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Live] 阿北,你不孤单-隔离地点该不该公开?

楼主: Je1981 (平淡如菊)   2020-02-06 05:37:06
※ 引述《tobeblack (阿北的解语花)》之铭言:
: 1.LIVE网址:
: https://youtu.be/WXyULogK3-k
: 2.LIVE名称︰
: DearNaNa
: 3.LIVE主题︰
: 解毒新闻EP7-疫情隔离地点该不该公开?
: Agenda
: 1. 2019-nCoV新冠状病毒
: 2. 柯文哲曝光隔离地点始末
: 3. 隔离地点该不该公开
: 4. Sars隔离地点可以公开武汉肺炎不行?
: 5. 隔离地点该由谁来公开
: 6. 政府和媒体该扮演的角色
: 4.LIVE来宾:
: 没有来宾
: 5.附注、心得、想法:
: 是公开疫情隔离地点会造成人民恐慌?还是不公开会造成恐慌?
: 要不我们就来看看其他国家是怎么做的吧…
台湾法律已有明文,隔离场所应公告为之,大家都误会柯了
https://www.cdc.gov.tw/En/Category/Page/kpPo-PlmLeTz6EZyUPSlXg
指定征用设立检疫隔离场所及征调相关人员
作业程序与补偿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依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事人员,依医疗法之规定。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员,指非属医事人员,为设立检疫或隔离场所必要之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立机关,指依本法第五十三条就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以下简称指
挥官)之指示,指定或征用医疗机构或公共场所,设立检疫或隔离场所,并得征调人员协
助防治工作之各级政府机关。
地方主管机关平时应建置医疗机构或公共场所及防治工作人员名册,并依传染病特性、医
疗机构之医疗品质、公共场所之适用性及医事人员传染病防治专长等,予以分类规划、造
册后并送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每半年更新一次资料时,亦同。
第四条  
设立机关应依指挥官指示,公告其所指定或征用之医疗机构或公共场所。
设立机关应依指挥官指示就所建立之人员名册征调,必要时得征调其他相关人员协助防治
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定指定、征用或征调,应以书面为之。但有紧急需要时,该书面得于指定、征用
或征调后三日内补发之。
传染病已获控制或无传染之虞时,设立机关应依指挥官指示或经报准解除指定、征用或征
调,并于解除后三日内补送书面。
第六条
进行检疫或隔离措施时,应以书面通知为之。紧急时该书面得于接受检疫或隔离事实发生
后三日内补发之。该书面应送达本人,并副知检疫或隔离场所。结束检疫或隔离时,亦同

第七条  
医疗机构及公共场所之补偿项目及基准如下:
一、医疗机构:
(一)收容传染病病人之医疗及膳食费用:依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及中央主管机
关规定额度给付。
(二)其他场地、设施或设备之损失:依指定或征用项目及费用,核实补偿。
(三)因指定或征用致影响营运,中央主管机关得补助其与前一未被指定或征用年同期健保
总医疗费用之差额,补助期间自指定或征用当月起至解除当月后三个月为止。
二、公共场所之征用:参照指定、征用当时同区域或临近公共场所之房地租金加计二成补
偿。征用期间未满十五日者,其补偿费以十五日计算;逾十五日未达三十日者,其补
偿费以三十日计算。
第八条  
人员薪资及津贴补偿计算自征调日起至结束日止,其补偿项目及基准如下:
一、薪资部分:比照原日薪计算。
(一)任职于公立医疗机构人员:由原任职机构发给;如原任职机构未发给者,由设立机关
发给。
(二)任职于私立医疗机构人员:由设立机关发给。
二、津贴部分,由设立机关依其担任下列职务之一发给:
(一)医师:每人每日新台币一万元。
(二)护理人员:每人每班新台币五千元。
(三)前二目以外之医事人员:每人每日新台币二千元。
(四)其他人员:每人每日新台币一千五百元。
第九条  
人员因直接或间接照护(顾)传染病病患致感染传染病或死亡者之补偿项目及基准如下:
一、医疗费:扣除全民健康保险支付者外,核实补偿。
二、身心障碍者补偿费:
(一)重度或极重度身心障碍者,最高给付新台币一千万元。
(二)中度身心障碍者,最高给付新台币五百万元。
(三)轻度身心障碍者,最高给付新台币二百六十五万元。
三、丧葬费:新台币三十万元,一次给付。
四、抚卹金:新台币一千万元,一次给付。
五、非财产上损害之慰助金:最高以新台币三百万元为限,一次给付。
  前项身心障碍等级之鉴定,依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规办理。
  请求第一项补偿费者,如已受有其他法令规定事实相当之给付,应减除之。
第十条
至指定检疫场所接受检疫且未违反检疫相关规定者或受指定至检疫场所照顾幼童者,自接
受检疫日起至结束日止,每人每日补偿金额,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公告之。
前项检疫期间,有支领薪资或依其他法令规定性质相同之补助者,不得重复领取。
第十一条  
受指定、征用、征调或接受检疫者,应依下列规定,向设立机关申请补偿:
一、医疗机构或公共场所:由负责人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损失证明或其他足资证明损失等
资料。
二、人员:由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填具申请书,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单据等资料。
三、接受检疫者: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检疫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文件,于接受检疫事实发生
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设立机关受理前条申请后,应于七日内就指定、征用或征调损失情形进行调查;调查后三
个月内将结果作成书面报告,连同补偿费申请书及相关证明资料完成审定。
第十三条
设立机关应将审定结果报请机关首长核定后,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副知中央主管机关。
第十四条  
补偿费之核发,依前条核定结果为之,并应于核定后三个月内完成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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