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的指挥官权力有多大,
柯文哲和柯粉可能还不知道事情轻重
传染病防治法施行细则 第52条
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各级政府机关得依指挥官之指示,优先
使用传播媒体与通讯设备,报导流行疫情及紧急应变相关资讯。
传染病防治法施行细则 第53条
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指挥官基于防疫之必要,得指示中央主
管机关弹性调整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及第五十条之处置措施。
前项期间,各级政府机关得依指挥官之指示,指定或征用公、私立医疗机
构或公共场所,设立检疫或隔离场所,并得征调相关人员协助防治工作;
必要时,得协调国防部指定国军医院支援。对于因指定、征用、征调或接
受隔离检疫者所受之损失,给予相当之补偿。
前项指定、征用、征调、接受隔离检疫之作业程序、补偿方式及其他应遵
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传染病防治法施行细则 第54条
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各级政府机关得依指挥官之指示,征用
或调用民间土地、工作物、建筑物、防疫器具、设备、药品、医疗器材、
污染处理设施、运输工具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资,并
给予适当之补偿。
前项征用、征调作业程序、补偿方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
管机关定之。
传染病防治法施行细则 第56条
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各级政府机关得依指挥官之指示,借用
公有财产,不受国有财产法第四十条及地方公产管理法规有关规定之限制。
各级政府机关依前项规定借用公有财产时,管理机关不得拒绝;必要时,
于征得管理机关同意后,先行使用,再办理借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