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民进党又想黑时代力量?

楼主: linlin110 (酥炸鸡丁佐罗勒)   2019-12-30 23:00:01
※ 引述《swain2013 (2019)》之铭言:
管碧玲委员有回应你这篇喔,恭喜。
https://www.facebook.com/biling.kuan/posts/2925453917517111
我在意的是这段发言:

至于反红媒有没有入法的问题我明明说明了。
传播假消息妨害选举与公民投票不但罚行为人,也可以用第八条罚老板。何必硬说没有
入法?
矿业法没有完成协商,一百多条如何在明天处理?没有协商就不是“只剩16条”没有共
识。没有完成协商就是一百多条全部要表决。明天可以处理的话,是欺骗选民。
民进党长期以来,被这样黑了,有苦难言!

我不是法律专业,不过反渗透法只有十五条所以我还是看完了。
反渗透法短短十五条能规范的东西很有限,
大部分都是加重违反现行选罢法的处罚,
新增的处罚只跟举办公投、集会游行有关。
也就是说这部法反红媒的能力跟现行法律没差多少,
现行法律罚不到的,反渗透法还是罚不到,除非跟公投或集会游行有关。
比方说鼓吹统一这就罚不了,因为跟选举无关。
这样算不算反红媒有入法呢?我是觉得没有啦。
大家可以讨论一下黄国昌认为反红媒没入法是不是在乱黑民进党。
方便大家讨论,草案全文付在下面:
https://udn.com/news/story/120863/4252584
第一条
为防范境外敌对势力之渗透干预,确保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维护 国家主权及自由民主
宪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境外敌对势力:指与我国交战或武力对峙之国家或团体。主张采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
国主权之国家或团体,亦同。
二、渗透来源:
(一) 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府及所属组织、机构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党或其他诉求政治目的之组织、团体或其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组织、机构、团体所设立、监督管理或实质控制之各类组织、机构、团
体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捐赠政治献金,或捐赠经费供从事公民投票
案之相关活动。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
元以下罚金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为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三条、公职
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四十五条各款行为。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进行游说法第二条所定之游说行为。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方法扰乱社会秩序
,或妨害合法举行之集会、游行。
违反前项规定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下罚
金。
第七条
受渗透来源之指示、委托或资助,而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五章、公职人员选举罢免
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条
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违反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者,处罚其行为负责人;对该法人、团体
或其他机构,并科以各条所定之罚金。
第九条
渗透来源从事本法第三条至第七条之行为,或指示、委托或资助他人从事违反本法第三条
至第七条之行 为,依各该条规定处断之。任何人受渗透来源指示、委托或资助而再转指
示、委托或资助者,亦同。
第十条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于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自首并因而防止国家安全
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机关知有违反第三条至第九条之情事者,应主动移送或函送检察机关或司法警察
机关侦办。
第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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