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陈同佳案和台湾人香港抢劫案的比较

楼主: fordmvp (无名氏)   2019-11-06 17:28:47
陈同佳案香港因为“完全属地主义”不能审,所以只能移交给台湾,但台港无“引渡法”
,所以只能靠陈同佳自首。
台湾人香港抢劫案因为台湾是“属人属地混合制”所以可以审,只要香港愿意提供证据。
由此可知香港也可改为“属人属地混合制”这样就可以解决“反送中”问题!让中国“移
交证据”给香港法院审理就可以了!
但我知道中国和港府一定不愿意用这方法,因为这样就不能“借机抓政治犯了”。
另外,其实台湾人香港抢劫案,台湾也可以移交人给香港审,但这样一定有人又会讲“丧
失主权”了!所以应该不行。
我比较惊讶的是“有人还以为只有引渡法这一个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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