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08-06-25
陆委会新闻稿编号第063号
有关今(25)日媒体报导,上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高雄市旗津区到浙江温州洞头港“
小三通”首航事,系政治操作的欺骗作为,意图为地方营造发大财的假象,漠视国家主权
,挑战中央政府在两岸事务的权责,大陆委员会严厉谴责,并就查证情形及立场说明如次
:
一、主办活动的公司已解散:经查,本次主办首航活动的“上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其
船舶运送业许可证,业于2019年1月23日经交通部航港局注销,且该公司已于108年6月12
日解散。
二、宣称首航的2艘船仍在高雄港内:本次首航活动邀请函显示之“永顺2号”轮及“延鸿
”轮皆非上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之自有船舶。“延鸿”轮的船东为昕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租船人为棨鸿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永顺2号”轮的船东为棨鸿轮船股份有限公司。该2
”轮皆非上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之自有船舶。“延鸿”轮的船东为昕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租船人为棨鸿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永顺2号”轮的船东为棨鸿轮船股份有限公司。该2
船舶目前皆在高雄港内,“永顺2号”轮预报2019年7月31日出港,下一港为金门。“延鸿
”轮目前预报2019年12月31日出港,下一港为乌坵。迄今上述2轮并未向航港局提出“小
三通”及直航申请。
三、不是“小三通”港口:高雄旗津及中国大陆浙江省温州洞头均非“小三通”港口,依
法并无“小三通”可能,即使经金门、马祖再航行至中国大陆,亦无停靠温州洞头之可能
。
四、若违法将严处:若我方及陆方船舶非经许可载运货物或人员往来两岸,涉及违反两岸
航运、货物进出口,以及人员往来相关规范,交通部及内政部移民署等相关主管机关可依
据两岸条例第28条、第29条、第80条(船舶直航两岸)、第40条(货物)以及第10条(人
员)及移民法第74条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首航活动是大骗局:综合上述资讯,6月25日上午10时上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举办的
小三通首航活动,是个大骗局,其目的在营造其对外宣传影片上所说的“货出去,人进来
,发大财”假象。
六、两岸事务为中央权责不容侵犯:经本会接洽高雄市政府,该府人员表示,市政府观光
局潘恒旭局长等人仅系受邀参加活动,该活动与市政府无关。本会善意提醒高雄市政府,
中华民国只有一个,发大财要先顾好主权,不能违法乱纪,两岸直航是中央职权,地方政
府不得侵犯,若未经许可从事直航,相关机关将依两岸条例及海运直航相关规定予以严厉
局潘恒旭局长等人仅系受邀参加活动,该活动与市政府无关。本会善意提醒高雄市政府,
中华民国只有一个,发大财要先顾好主权,不能违法乱纪,两岸直航是中央职权,地方政
府不得侵犯,若未经许可从事直航,相关机关将依两岸条例及海运直航相关规定予以严厉
处罚。若无直航之实,仅意在创造直航假象,则更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