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参与623游行的人,是否看过宪法644号解释

楼主: monopoliest (中肯无益于中出)   2019-06-23 19:28:32
那个,644号里面还埋了几个梗,比如说当时的大法官就有一个叫做许宗力。
这里再谈另一个梗:这个释宪案谁提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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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陈○孟释宪声请书为人民团体法第二条违宪,声请解释事:
一、事实
释宪声请人陈○孟于民国八十七年十一月三日以发起人代表身分,检具声请书及其
他相关文件向处分机关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声请筹组“台北市‘外省人’台湾独立促进
会”(以下称:外独会),经处分机关审查其宗旨为“支持以和平方式,推动台湾独
立建国”,是否属人民团体法(以下称:人团法)第四十四条之“政治团体”或有无
违同法第二条滋生疑义,乃以八十八年一月六日北市社一字第八七二六八六二六一三
号函经内政部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台(88)内民字第八八○二二四○号函覆该宗旨与人
团法第二条相背,原告来函所请难以照准。原告不服,提起诉愿、再诉愿、行政诉讼
屡遭驳回。本件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法定声请要件
得声请解释宪法,合先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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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知道这个“陈○孟”是谁呢?
※ 引述《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之铭言:
: 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包括"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
: 所以说不论亲中媒体或是红色媒体还是有它有言论自由啊
: 今天搞那个游行也是你们的自由啦
: 只是最终不能改变什么 因为宪法保障在那边
: 今天就是一个集体淋雨自嗨的集会而已
: 有点蠢啦
: 发文单位:
: 司法院
: 解释字号:
: 释字第 644 号
: 解释日期:
: 民国 97 年 06 月 20 日
: 资料来源:
: 相关法条:
: 中华民国宪法 第 11、14、23 条
: 宪法诉讼法 第 5 条
: 人民团体法 第 2、14、23、35、39、44、53 条
: 解释文:
: 人民团体法第二条规定:“人民团体之组织与活动,不得主张共产主
: 义,或主张分裂国土。”同法第五十三条前段关于“申请设立之人民团体
: 有违反第二条……之规定者,不予许可”之规定部分,乃使主管机关于许
: 可设立人民团体以前,得就人民“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之政
: 治上言论之内容而为审查,并作为不予许可设立人民团体之理由,显已逾
: 越必要之程度,与宪法保障人民结社自由与言论自由之意旨不符,于此范
: 围内,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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