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窃听”合不合法

楼主: dahlia7357 (dahlia  )   2019-05-31 16:05:14
恕删
: 但是,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29条第3款还有一个免责规定。只要:
: 1.是通讯的一方,或是得到通讯者的同意
: 2.不是出于“不法目的”就不处罚。
: 因此,如果你是通话者,为了正当合法的目的而在谈判过程中偷偷录音,就有可能合法。
: 反过来说,如果你是窃录“他人的对话”,例如配偶与小三的通话纪录、对话过程,就算
: 目的正当,仍然是违法的。
: 所以只要1+2 就是合法
1.是通讯的一方,或是得到通讯者的同意
2.不是出于“不法目的”就不处罚。
"所以只要1+2 就是合法"
我想问的是,如果符合上述两点,但是 BUT
"你拿这个合法的录音,去议会"用片段剪接的录音"播放
当庭之下用议员职权去胁迫台北市市长,"以乔案影射市府图利远雄"
请问本来这个合法的証据,是否还是合法?
正当合法的录音目的,请问是否在这个案件存在?
作者: a512262 (单身宅男)   2019-05-31 16:09:00
看录音档来源dpp议员拿出来的,dpp执政所以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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