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ulycess (ulycess)
2019-05-18 09:27:39※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无益于中出)》之铭言:
: → csc1304012: 不然解释一下,什么叫不及于其余所以不可以影响第三人 05/18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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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sc1304012: 因为我发现你以为法律只有禁止规定 05/18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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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onopoliest: 听过“单方收养”吗? 05/18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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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简单举这个例子好了,不过先声明“单方收养”的现实有很多细节的问题。但这
: 只是举例而已,所以不去谈实际的历史和操作。
: 概念是这样的,如果夫妻一方,比如说先生收养了一个人,那先生自然成为养父,
: 但是妻子会自动成为养母吗?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可以操作的,如果自动成为养母,那
: 叫做共同收养,但是如果不是,那就是“单方收养”。
目前民法规定除了收养配偶的子女外
必须共同为之(1074条)
立法理由没有什么大道理
单纯为了家庭婚姻和谐考量
虽然法律规定要共同为之
但是通说还是采个别收养说
也就是成立两个收养关系,不是一个
所以中止收养也要夫妻共同为之的条文被骂的满头包(1080条)
举个例子好了
养父每天打养子,可是养母对养子很好
养子想要中止和养父的收养关系
就要和养母一起断绝关系
这个说不过去吧
: 这产生的法律效果是这样的:如果你被收养,你和你生父母法律上的关系是处在中
: 止的状态,除非这个收养关系确实被注销。那实际的状况是,财产继承上他可以继承
: 养父母的财产,但是不能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 “单方收养”的法律操作下结果也是如此,如果只有被养父收养,而养父和他的配
: 偶采取分开财产制的话,那么养子将只能继承养父的财产。
台湾用分别财产制的好像只有20几对配偶XD
现在台湾的法律除非是结婚前就收养子女
不然没有单方收养的问题
: 所以在法律概念上,同性婚姻同样也可以类似操作,姑且称之为“同婚单方收养”
: 。在这个情况下,同婚收养的子女,就不会有其他人的继承权。
: 想想下面的情况:
: 父母 - 长男(殁) - 同婚家庭养子
: 同婚配偶
: - 次男
: 长男最先死去,然后父母死了,请问父母的财产,哪些人应该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