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年金改革违宪案,蔡陷入自打嘴巴窘境

楼主: mikamikan (mikamikan)   2019-05-03 15:51:12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铭言:
: ※ 引述《vava5566 (发发5566)》之铭言:
: 之
: 然
: : 溯及既往是指新制计算的方法,把旧制多出来的部分缴回。
: 溯及既往分两种
: 一种是真正溯及既往
: 一种是不真正溯及既往
: 两个差别是是否推翻已经完成的法律效果
: 年金改革应该是不真正溯及既往
: 不真正溯及既往通说“不是”溯及既往
: 不用讨论溯及既往
: 应该要讨论信赖保护的问题
: 在实体法上
: 目前大法官的态度是有人会依照退休金规划自己生活,有信赖表现,因此适用信赖保护原
: 则
: 但是信赖保护原则不像不溯及既往绝对不能打破
: 可以依照利益衡量来调整
: 也就是如果退休公务员的私益>国家公益
: 那么年改就是违宪
: 如果相反,则没有违宪
: 在程序法上
: 如果没有违宪的话
: 大法官特别要求要给予缓冲时间让人民有充分的时间变更自己的退休规划
: 不可以立刻砍年金
: 大概是这样
: 此外这个案件大法官的确应该要早点受理
: 大法官一直说只要有原则重要性和事实明确性就可以直接受理不用穷尽救济手段
: 这个案子怎么看都符合标准
: : 目前的年金改革的确是改制后大家一体适用,之前溢领的没有追讨,本就没有违宪。
: : 这道理很简单,如果这样的改革违宪,那国家法律根本一条都无法变更了。
: : 例如说营业所得税从15%调到17%,如果照反年改的意见,是不是也违宪了?
: : 是不是要调涨前已经成立的公司永远适用15%,法律实施后的公司适用17%?
: : 不然就是违宪,溯及既往?
: : 这种三岁小孩都懂得道理,还在那边吵吵闹闹真的很难看。再吵就再砍一次。
你这篇文引用717号解释,内容上并没有错
但是问题是“溯及既往”并没有想像中的这么简单
大法官的脉络是国家跟公务员的法律关系从职务关系变成退休关系
双方的法律关系仍然持续存在,所以并不属于真正溯及既往
也就是对于“法规生效前业已终结之事实或法律关系”(714号解释林锡尧大法官意见书
参照)的定义要采怎么样的解释方式。
国家跟公务员的退休法律关系确实持续存在,但是在新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的权利呢?
也就是106年新法施行前已经退休的那些公务员,在退休前已经服务满一定的年限
累积的年资(基数),取得每个月可领取一定额度的月退休俸(虽然都是半年发一次)
106年施行后的新法确实对于施行前已经终结的事实,也就是“累积年资/基数”
这件事情溯及既往适用,所以才有学者提出质疑,这是不是已经构成真正溯及既往
这也是为何月旦法学杂志最近的284和285期有多位学者针对相关议题分享比较法的见解
美国从契约关系,法国从宪法保障既得权的角度
基本上都是针对新法施行之后退休的公务员才适用,原因就在此
而德国的年金改革,从公法上财产权的角度出发
基本上针对“已退休(条件成就)”、“已经累积满相当基数但尚未退休(已经取得期待权
但条件尚未成就,也就是所谓的等待期间)”、“未取得期待权者”做出不同密度的保障
,也就是所谓的“层级化财产权保障”,基本上都会得到一样的结论,新法施行前已经退
休的,基本上改动应该是最少的。
另外林明锵老师和廖义男老师在2017年改的研讨会论文里就指出,公务员退休制度
不仅仅是老年安全制度,也涉及到受制度性保障的公务员法制本身应该遵循的原则
也就是赡养原则(林老师称为终身照顾原则),也就是公务员俸给和退休的给付水准
不应该仅仅是维持最低生活水平,而是不能和其退休前落差太大
这是由于公务员涉及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只有透过保障其经济上之独立性
才能够确保国家公共行政任务的效率和廉洁(香港四大探长的例子就放那给你看了)
那所得替代率这个衡量退休给付的指标,应该是作为调降退休给付的一个比较客观
的标准,就这部分,柯木兴老师在社会保险一书中,有明确指出应该达到多少的
所得替代率才能够维持和退休前相差不至于太大的生活水准
这些东西都是必须考虑的,而不是像某T说的,只要没有剥夺之前领的退休金
就不叫做溯及既往,对法律并无正确认知还大放厥词,是很可怕的。
作者: want150 (张氏的大号令)   2019-05-03 15:53:00
我国大法官于释字717似乎是采生活最低
作者: talesb72232 (aa)   2019-05-03 15:53:00
若是制度性保障 这次年改应该会违宪
楼主: mikamikan (mikamikan)   2019-05-03 15:54:00
采取最低生活水平说,涉及到对于公务员退休制度的宪法保障基础。最低生活水准是宪法第15条生存权的保障内涵但相对应的制度应该是社会救助,而非作为社会预护的公务员退抚制度,劳退也是相同的功能
作者: tgyhum (vinc)   2019-05-03 15:56:00
基本上不管解释如何 只是更加证明年改多粗糙 基本没有再沟通 只看网络及媒体声量就硬干
楼主: mikamikan (mikamikan)   2019-05-03 15:56:00
公务员退休制度是来自宪法第15条财产权(新制提拨)和服公职权的身分保障所保障的内涵
作者: raysun011081 (sanfrain011081)   2019-05-03 15:58:00
推你这篇 到目前为止最正确的一篇
作者: want150 (张氏的大号令)   2019-05-03 15:58:00
我去把相关文章看一下好了感谢内文提供的期刊文章
作者: lookinto (一个人的日子)   2019-05-03 15:59:00
双方应该是有沟没通吧 比较像 没听我说的做 就不是沟通
作者: nnkj (井上吃鸡)   2019-05-03 16:01:00
劳保年金改革进行到哪了?不做了吗?
作者: asderavo (asderavo)   2019-05-03 16:02:00
好文,但不知道反年改是不是基于你文的理由反对,至于后段林跟廖老师的观点则不太能接受
楼主: mikamikan (mikamikan)   2019-05-03 16:03:00
林老师在05年的公务员法研究(一)(二)就针对我国的公务员法制度应该如何设计进行深入剖析,重点还是在他认为制度性保障并非是待遇只能越给越好重点还是在国家的公行政任务是否能同时保障廉洁和效率
作者: csc1304012 (Loco)   2019-05-03 16:10:00
林跟廖老师观点应该是立论于公法勤务关系而非契约关系不过要借镜劳使契约关系应该是差太远
作者: nnkj (井上吃鸡)   2019-05-03 16:13:00
劳保年金改革的范围也有包含 已退休人员 吗?
楼主: mikamikan (mikamikan)   2019-05-03 16:14:00
以契约关系来说,黄茂荣大法官在717的意见书里有过论证
作者: csc1304012 (Loco)   2019-05-03 16:14:00
有,所以才会有赡养原则
楼主: mikamikan (mikamikan)   2019-05-03 16:17:00
劳保部分还要看草案,劳退在05年后就改提拨个人专户了契约关系最后的结论会和德国公法上财产权的适用很类似我国的部分,1995年退抚新制实施后就已经具有准社会保险的特性,公法上财产权作为保障依据在论理上是说得通
作者: lusifa2007 (ㄚ喵)   2019-05-03 16:19:00
不过目前我国劳退显然无法达到公职人员的完善程度,另外我对林老师强调的廉洁没意见,但效率就相当可议了,公家机关数十年来效率实在令人难以恭维
作者: csc1304012 (Loco)   2019-05-03 16:19:00
但走德国那派解释本身就是受批评的,对黄老师看法有点不是很能认同
楼主: mikamikan (mikamikan)   2019-05-03 16:20:00
黄老师的立论基础在于,同样是为国家提供劳务教师和军人是行政契约,但公务员是须相对人同意的VA其实就劳动条件这块,本质上都是雇佣关系
作者: lusifa2007 (ㄚ喵)   2019-05-03 16:23:00
行政处分应该是单方面生效,黄老师的须相对人同意的行政处分,有点难理解
楼主: mikamikan (mikamikan)   2019-05-03 16:26:00
须相对人同意的VA说法是吴庚为主的通说
作者: csc1304012 (Loco)   2019-05-03 16:26:00
这就是最大难题,契约关系再如何有资讯格差都不太能认同有到上对下的指挥
楼主: mikamikan (mikamikan)   2019-05-03 16:27:00
为何经考试考试任用的公务员和国家的关系非契约来自罗马法的res sacra 神圣物,也就是国家高权不得透不得作为契约标的
作者: csc1304012 (Loco)   2019-05-03 16:30:00
这应该已经不是缔约问题,而是若要当成履约,国家对公务员都缺乏契约应履行权利自限的契约概念契约关系一定是出于权利自限,但国家却没有用劳雇当契约典型会出现一些盲点,那非典型
楼主: mikamikan (mikamikan)   2019-05-03 16:38:00
这确实是目前国家和公务员间法律关系比较少学者进一步探究的原因,特别是在特别权力关系式微后
作者: csc1304012 (Loco)   2019-05-03 16:43:00
对,真正书到用时方恨少,我也只能很模糊的捕捉某些不协感像孙健智法官他们那派是根本对契约关系嗤之以鼻
楼主: mikamikan (mikamikan)   2019-05-03 16:47:00
美国其实也遇到一样的问题,16年的Moro v. Oregon案奥勒冈州最高法院在解释州政府雇员和州政府的关系也是迂回的透过类似我国定性甄选简章招考进的人员和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的论证上很像
作者: csc1304012 (Loco)   2019-05-03 16:55:00
我是倾向判断有缔约形式但成立非契约,这问题还蛮有趣的,国家法人终究是太被低估,再怎么说他是高权本身
楼主: mikamikan (mikamikan)   2019-05-03 20:16:00
感谢你提供意见跟交流,一个公法底的对民法契约的认知还真的不够透彻,你觉得怪的地方正是我之前困惑之处
作者: csc1304012 (Loco)   2019-05-03 20:51:00
我也喜欢这种讨论,我是民商组但公法两光的那种,刚好站在不同角度很有趣不过毕竟私法关系原则是抽象对等当事人,而且关系先于法律存在,国家只在必要时介入所以会直觉避开借契约概念进来,问题可能更多,尤其政府虽有给付却不是出于财产权自限突然想到我不能看月旦了…不然想看法国法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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