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2 (oh!my志玲)
2019-05-01 21:34:04: → keydata: 第一点是错的,昨天的判决把第一点撤销了 05/01 10:26
对不起, 非法律人, 我有笔误
第一点不是判决, 是裁定... 我的错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停字第 72 号行政裁定
相对人(台北市都发局)民国104年5月20日北市都建字第
10462820901号立即停工处分,关于100建字第181号建照
工程,为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发生应施作之设备或措施范
围内,于本院104年度诉字第1386号事件终结前,停止执行。
这个高等行政法院同意远雄要求, 用"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发
生应施作之设备或措施范围内" 是不需要依据都发局的停工令
停工的
第二点是判决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诉字第 1386 号行政判决
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关于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发生之施作部
分(附表同意先行报备进场施工项目除外)均撤销。
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行政高等法院104年时同意撤销"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发生
之施作部分"的停工令
不过昨天, 最高行驳回了高等法院104年这个行政判决
简而言之, 就是说你远雄维护好大巨蛋工地的公安本是
份内工作, 与都发局要求你停工的命令并不冲突
大巨蛋公安没弄好当然是你远雄的问题, 而不是都发局
叫你停工的问题
台北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218 号
原判决关于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关于维护安全、防范
危险发生之施作部分”及该诉讼费用部分均废弃。
上诉人远雄巨蛋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远雄营造股份有限公
司之上诉驳回。